中港电视剧内容管理管窥:以警匪、犯罪、涉案题材为例

2010-04-22
 
  电视剧可以因为情节需要,而蓄意刻画违法犯罪、作案过程等负面内容吗?—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观众口味逐渐加大的当下。本文以中港两地作对比,从规范警匪、犯罪题材电视剧内容的管理条例和个案出发,对此问题做一管窥。

  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Hong Kong Broadcasting Authority,简称广管局) 颁布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之「节目守则」中,对电视剧中应如何「处理和表现犯罪行为」如此规定:「描写犯罪活动必须配合剧情及剧中人物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得以嘉许手法描绘罪行,也不得把犯罪描绘为可以接受的行为……避免把犯罪人物的生活方式英雄化……不得就使用违禁药物、伤害性用品或武器做仔细及详尽描述……」;对于黑社会集团,规定:「避免出现黑社会仪式、礼仪、手势及工具……避免赞扬或认同黑社会势力及黑社会会员……」;关于药物则更加细节:「除非为配合剧情的发展或角色塑造,否则应避免加插饮用含酒精饮品、吸食烟草或香烟及使用药物的情节……只有在剧情发展或角色塑造方面有需要时,始可拍摄或提及酗酒、长期依赖药物或吸毒,而且不能将之描写为应有的习惯……」;而对于自杀,则称:「描绘自杀或企图自杀的手法必须含蓄……不可把自杀表达为可以达到目的的手段,或遇到压力、挫折或其他问题时的适当反应……」 除了以上较为细致的条目,广管局全守则对以下内容类目进行了规定:言辞运用、性与裸露、暴力、保护儿童、为观众提供的材料、准确持平及公证、私隐、间接宣传等。

大陆对媒介内容的控制准则
  大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广电总局) 对电视剧的内容审查基本源于其在二零零四年颁发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其总则源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通过含有以下内容的电视剧:(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不难发现,以上十条在若干部规范广播影视及互联网内容相关的法规中重复出现,几乎是大陆政府对各类媒介「内容」的规范准则,如《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及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200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200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2003),《互联网等信息网路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2007) 等。

  然而,对警匪、犯罪、涉案题材电视剧并无专门法规。笔者通过中国资讯行 (infobank.cn) 资料库的提供「中国法律法规库」以「电视剧/影视剧/犯罪/警匪/涉案」等关键字重复组合检索,仅找到一部颁布于二零零四年的《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其管理对象为「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规定了这类节目的播放时间(晚上十一时以后)、场面控制 (删减弱化血腥场面),以及控制引进境外涉案题材的影视片数量等。另外,广电总局还曾颁布《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2004),虽然并非是对涉案剧的专门管理,但有条目要求影视剧中「不能渲染吸毒、赌博等不法行为和内容,不能渲染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不能展现吸毒、赌博、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所引起的感官刺激和生理快感,不能渲染仪态不端、打架斗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污言秽语等不良行为举止……」等较为细致的规定。除了以上业已成文的规定外,广电总局或地方政府部门经常做出针对具体个案 (case by case) 的临时决定、通知或通报,或者是对剧中某「一类」内容进行规范。兹举几例如下。

  对于个案式的管理,其规范手段包含通报批评、停播等,如零七年广电总局对涉案剧《红问号》禁播通报如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所有电视台立即停止播出此剧……(各部门)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广电总局,2007)。零四年广电总局发出《关于重庆电视台、江西电视台违规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的「通报」》指,「(两台) 仍在晚上十一时以前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人证》……(各级电视台) 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萤屏和舆论环境」(广电总局,2004)。

  而关于具体细目的规定,近几年来,广电总局通过正式(发布通知) 或非正式(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的谈话) 等管道颁布的此类规范包括:电视剧中「领袖人物」应说普通话、情感类节目不得使用测谎仪,并开始整顿以「破碎家庭、破碎情感、破碎婚姻以及家庭苦难题材」为主的「三破一苦」剧种等各种临时性条款。

两地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比:(一) 两地都没有专一的「警匪涉案剧内容规定」。但是,香港广管局的《节目守则》无微不至,从情节、人物,以及动作导向都有明确指引,且有内容属性分类(如言辞、暴力、儿童等);大陆虽不时发出「通知」,但细则较抽象,多以个案为基准进行规范。(二) 香港剧集内容受同一的、由广管局颁布的节目标准、广告标准和技术标准约束,而大陆尚未有一部健全的对电视剧管理方面的完善法律条文,而多以「通知」、「决定」甚至官员的「谈话」进行规范。同时也未能如香港广管局一样,定期公布法规实施情况、受众回馈投诉情况。(三) 规范本身内容上,香港法律更注重精神教化及潜在社会影响,大陆法令受制于意识形态,将政权合法性、政治导向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两地电视剧管理法规其实是两地法制管理不同的一个缩影。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两地管理当局均受传媒效果「强大效果论」的影响,主观上建立「节目内容」和「受众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过,尽管电视剧的规范条例因年代、地域、文化而异,但对真善美与假恶丑这样的话题,全世界理应一样的,无论政治审查和商业角力如何左右大局。真正在内容管理背后起操纵的,理应是政府—公众关系、政府—媒介关系、立法者的合法性、管理者的威信、执行者的公信力、节目内容制作者的大众情怀,当然还有广大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信任、服从和理性的慎思审议。

(本文受2008年度中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香港回归十年间粤港电视剧比较研究」资助,项目编号08BC19,为阶段成果之一,特此致谢。)
下载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中国式公关」

刘书贤
2021-03-31

香港学生反修例运动中网络关系解体的实证调查

宋昭勋、吴静、胡欣立
2021-01-11

中国传媒上的「奉劝」

钱钢
2020-05-15

是市场太小还是竞争太少

李敬华
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