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晓波获奖说起

2010-10-14

  10月8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2010年度和平奖颁发给中国异见人士、《零八宪章》起草者刘晓波,成为香港多数报纸头条新闻,轰动一时。各界人士都认为刘晓波荣获诺贝尔和平奖,意义重大,对中国大陆自由民主运动,特别是对促进中共言论出版自由,将有更大影响。

  据诺贝尔委员会的决定,授给和平奖予刘晓波,是「表扬他长期以来在中国用非暴力方式争取基本人权」的功绩,这也是诺贝尔奖设立这个近百年历史的奖项的「遗愿」,也是作为第一位中国公民获奖的刘晓波,实至名归,奖有应得。

  刘晓波之殊荣,并非幸致。他作为一个有良心、有抱负、有承担的知识份子,八九「六四」民运开始,就放弃在外国讲学,及时返回北京直接参与天安门四君子绝食,支援学生民主运动,从此不顾个人安危、家庭生活,先后被通缉、坐牢,继续参与维权运动,写作文章批评政府,维护言论新闻自由,直至起草《零八宪章》,要求修改宪法,保障人权民主,并且获得国内300多位学者专家,各界名人签署支援。最后,当局罗织罪名,搜出过去六篇旧作做为证据,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处刘晓波十一年徒刑。

  把刘晓波关进牢狱,反而激发更大的民运抗争。刘晓波的判决,仅以六篇旧作为所谓证据,从法理观点分析,完全是属于思想言论,并未涉及暴力行为,也从未触及「明显和现存的危险」原则,纯粹是「思想言论」问题;这方面,中国刑法也白纸黑字规定思想言论无罪,只有把思想言论化为具体行动才有罪。刘晓波的判决,完全是「以言入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另外,从诺贝尔委员会的决议词句「表扬他长久以来在中国用非暴力方式争取基本人权」看来,肯定他是「用非暴力方式」争取基本人权。倘若刘晓波是在六篇文章中曾用「暴力行动」煽动颠覆,诺贝尔委员会也不致于授他以和平奖,否则不是违反诺贝尔的遗愿!

  无论如果,中共司法当局赤裸裸地以言入罪,把刘晓波投入监狱,在国内外人民眼前扼杀「言论自由」,好睬,公道自在人心;历史悠久,地位崇高,影响国际的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最高荣誉的诺贝尔和平奖,颁发给刘晓波,终于给他一贯以非暴力方式争取言论自由,争取基本人权的功绩予表扬肯定,为后世建立表率。

阐述「言论自由」
  说及「言论自由」,笔者在9月5日应邀参加香港电台《城市论坛》30周年庆典,并出席当日举行的《城市论坛》所举行的同是言论自由的讲座,有四名嘉宾刘梦熊、麦燕庭、刘锐绍及陈健民参加,讨论非常热烈,电视已有直播,此处不赘。

  讨论「言论自由」,兹事体大,十分抽象。

  笔者认为,必须从细节上面展开对言论自由的论述,才能触及核心和全面。有道是,魔鬼在细节里。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必须从下列三方面阐述言论自由,始可有个正面的认识。

  一、人人有自由发言权;
  二、新闻自由报导权;
  三、政府权力应受制约。

  人们往往误解前面两个细节,担心其自由发言权和自由报导权是「绝对自由」,不受限制,什么都可以乱谈,整天喊打喊杀,天下就大乱了。

  无论是法西斯主义专制独裁政权,包括前苏联史达林共产政权,或者今日最民主自由的美国,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自由」。因此,一谈到言论自由,往往被套上「绝对自由」的悖论,一枪扼杀。

既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笔者认为,各国对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问题就在于这种限制合理不合理。绝大多数公众是否可接受,是否符合民主原则,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普世价值,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原则的。不过,香港在这方面还得迎头赶上去。

  至于第三项有关政府权力限制问题,近年来已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长期争论和斗争的主题,其中也有一个最大误解,以为江山是老子我打下的,宝座应该由我坐;或者百姓既然选举我执政、统治国家,我的权力最大。中国人所说的父母官嚒,天下无不是父母,政府权力大过天,任所欲为,老百姓不能说「不」,说「不」就是叛乱颠覆,就是反中乱港,该枪毙,当然这是错误的。

  港人明白,政府权力不能无限制,因此民主国家的政府都称为「有限政府」,意即权力要受到限制。政府权力往往过大,甚至滥用权力,所以学者专家都极力主张,要将权力太大的政府「关进笼子里去」。政府官员权力越大,越容易产生腐败,正如英国勋爵阿克顿所说: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有限政府」以宪法治国
  我们谈论言论自由为什么牵延到政府权力的限制呢?因为人民没有发言权、言论不自由、新闻报导不自由,都是受到政府不合理的限制和干涉。我们的宪法和基本法,都白纸黑字地规定言论自由和新闻报导自由(当然不是绝对的自由),只因政府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对一切批评政府或官员的言论,对揭发暴露政府腐败或黑暗弊端的新闻,对一切不愿意倾听的老百姓的声音信息,就滥用权力打压限制宪法和基本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因此,要有言论自由,先要有百姓自由发言权,其次要有新闻自由报导权,而最重要的是政府管制言论、管制新闻自由的权力要有限制。限制在宪法和基本法所允许的范围内。

  有限政府是一个现代宪政名词。宪政也是近代第一个美国宪法诞生之后才形成的完美政治制度,乃指以宪法治国的意思。因此,有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取态、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根据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政府的权力如果漫无边际放纵扩展,就会产生腐败。因此,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体制的核心任务。

  宪政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宪政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因此,人们有一个误解,以为宪法所关注的是政府能做什么,但实际上,宪法所关注的应是政府不能做什么。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成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控制政府无疑必要有其他防备方法,也即是有一套配套机制。这套配套机制,就是宪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简言之,就是分权制衡机制,也就是三权分立问题。

  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特别是,司法机关有权对立法、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公正的审查,也即是宪法上的违宪审查制度,香港称为「司法覆核」,才能达到彻底制约政府权力的目的。刘晓波获奖影响深远,终将促进中国言论自由,开放报禁,有期可待。至于有关三权分立问题,涉及法治和司法独立问题,兹事体大,容后有机会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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