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息来源看突发新闻处理

2010-12-14
  一宗近亿元的偷金案于今年12月4月在本港媒体和各大报章见报,但案件发生已个多月后,警方始向新闻发布消息。香港记者协会认为警方的处理漠视公众利益;但据报章引述一名资深刑事侦缉探员的回应,则认为案件「过早曝光会影响调查」。如是,警方发布突发新闻的手法再次备受关注。   

  笔者刚刚出道时,曾听过前辈们说过「突发才是新闻」。八十年代政治新闻兴起,静态新闻主导编辑室,突发新闻渐渐地退居次席。但《苹果日报》于1995年横空出生,并重视突发新闻的处理,突发新闻再次成为新闻的主要组成部份。但到2004年后,情况又有所改变,因为警方推出新通讯系统,「截断」突发新闻的消息来源,以致突发新闻亮度减弱。多年来,业界一直向警方反映不满,要求改善情况,警方则以资源、调查,甚至记者安全为由回应。

突发新闻量大减  
  警方于2004年开始推行第三代通讯系统,新措施令当时突发新闻采访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消息来源掌握在警方手中。记协于2005年所做的统计显示,谋杀案延发时间可长达6小时21分。该会最近公布,2009年下半年警方每天平均只发布2.7宗突发事件,其占每天平均罪案212宗的1.27%。

  据《电讯条例》,任何人意图阻碍讯息的传送,甚至或截取内容,或干扰电讯装置,均列作犯罪行为,一经定罪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两年。记者在警方从未向电讯管理局投诉的情况下,以及以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利益为因由,一直沿用有关方式接收消息。但自从第三代通讯系统推出后,事实证明突发新闻的报道量因而大减。

  据报道,最近记协及八家传媒代表与警方会面,商讨有关的问题,席上警方代表表示,由于只有三人负责突发新闻发放工作,人手不足,以致未能及时发放突发新闻。同时他亦解释,部份案件涉及持刀持械,鉴于记者的人身安全,才未即时发放事件的资料。   
  鉴于业界多年的持续要求,警方早前表示拟作出新安排,所有突发事件以英文发布,以省去翻译的时间,以较快时间发布消息,并研究把省去个人资料的新闻资料,作出不筛选发布消息的可行性。但言犹在耳,如今偷金案再次引起关注,但今回警方则以案件调查进程为由,解释为何延迟个多月始发布消息,难免令人失望。   

  从新闻消息来源而言,警方消息是突发新闻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的供应者。学者Voakes指出:「消息来源是就一些引述中提及且可确认的个人、组织或实体。」Atwater & Fico指出,消息来源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印刷文件,如官方文件或新闻稿;活动消息,如记者会;最后是个人消息来源,如官员、组织发言人及专家学者等。学者Carole Rich则把消息来源可以分为人物、传统资料、电子信息、公共档案等四类。其中公共档案则包括官方公开资料,如政府的报告或公告、甚至法庭资料等。对于记者而言,任何消息源都是重要的报道资料,特别是对现代化城市而言,获得这些资讯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现代发展进程中的条件之一。

公众利益就是新闻的根本  
  警方发布消息,最终希望大众知道有关的消息,记者当然以公众知情权为前提以报道消息,最终也是希望大众知道重要的新闻事件,如是理解,警方和记者的目的一致。但社会上每日发生千宗万件的事件,新闻工作者以专业的新闻判断,或以新闻价值,选择事件是否值得报道,从专业角度而言,新闻判断应该由新闻工作者负责,而不是由警方决定什么新闻事件可作出报道。

  但同时,如台湾学者臧国仁指出:「新闻是新闻工作者与不同消息来源根据各自认定的社区利益,所共同建构的社会真实,双方各自动员组织和资源,尝试定义或诠释社会事件与议题在情境中的意义。」新闻本身就是以一种互动角力的动态方式展开。Wolfsfeld补充,新闻受到五个因素所影响,分别是新闻自主性、消息来源、新闻常规、新闻工作者的意识形态、原始事件的呈现的影响程度。新闻最终如何呈现于大众眼前,其过程受到不同且复杂的因素所影响。但消息来源绝对是重中之重的。   

  新闻工作者是媒介真实的重要的编辑者,他们将社会事实转变为媒介真实的内容,并且让阅听人透过媒介报道以了解外部世界。学者翁秀琪指出,媒介所展现的媒介真实,始终取材自真实世界,并且对其加以选择及处理。其同时亦简化了其认知形式,以符合阅听人的认知方式。如是新闻建构就是把原始事件转换成社会事件,其往往以考虑事件本身的公共性与社会意义为要。公共性是新闻的重要核心,也包括着公众利益,在今天的香港,市民对知情权和公众利益已见充份了解和认受,任何有违公众知情权的行动,都会被视为不符合公众利益。记者一直以来收听警方通讯,未有任何限制,如今受阻,而且可见新闻量明显减少,从量化结果而言,知情权的确受到削弱。再者,突发新闻通讯的机密性层次是否高得至必须「截断」的地步。如今新闻业界和团体不断地要求改善,从业界诉求看,其正正曲线反映着政府似乎取态十分消极,如是大众可能站在新闻工作者一方,对于警方而言,机会成本不轻。   

  但诚如Gieber & Johnson所指,记者和消息来源总是维持着一种互动、开放且公共性的关系。现代社会中的媒体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是市民了解社会资讯的主要且可靠的方式,警方拟发放任何资料,或向公众解释政策等,在在需要媒体;媒体受制于资源,亦需要警方提供资讯,两者互动的关系亦建基于此。两者能否合作,关键就是两者是否能以开放态度对待对方,否则合作无从展开;两者合作必须以公共性质或公共利益为前提。公众利益就是新闻的根本。

对立、合作、同化   
  Gieber & Johnson补充,记者和消息来源之间存在着三种的关系,分别是对立、合作、同化。对立者,记者和消息来源绝对独立,同时互相对立。合作者,两者互相合作和依赖,但维持着某种独立性。最后是同化,即其中一方被另一方控制。本文认为,对立相信是最理想的新闻情况,记者亦能把新闻工作者的使命发挥得最理想;至于合作可能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但新闻机构的资源有时受到某些限制,必须依靠消息来源提供资料,以减轻资源的负担,在实际的采访过程中亦很难完全不依赖消息来源。至于同化则是不可取的选择,因为记者的独立性难以维持。记者和消息来源之间往往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诚如Wolfsfeld所言,这种关系是复杂、紧张而又矛盾的。   

  记者和消息来源应以共生或竞争性共生的互动关系维持着,至少在新闻常规如是。从共生或竞争性而言,两者合作必须建基于互信和信服的基础上。如以上述及报道所闻,警方回应新闻业界对于不能即时发放资料的理由,乃人手不足、安全和案件调查进度等,是否难以令人信服。偌大的警察部队,只能提供三名人员负责发放资料的工作,但同时服务全港新闻界,是看不起新闻界,还是低估了工作量;至于记者安全,相信记者及新闻机构对于采访安全问题,自有一套风险管理方法,更何况突发记者的危险性绝对比不上战地记者,战地记者本身亦自有一套安全管理方法,有关工作还是交给新闻机构是否较理想。再者,战地记者的工作危机四伏,难道战地记者畏途而放弃采访吗。   

  案件调查进度方面,如果所有案件都完成后始公布,新闻记者已没有存在的意义,其已沦为「消息机器」。再者警方有些拘捕行动,往往能够进入新闻记者的视线范围,案件同样未完成调查,令记者们感到警方处理欠缺统一原则,警方的理由亦难以令业界信服,互信如何建立。如今的局面,新闻机构己开始裁减突发记者数量,对于突发记者而言,已是生死存亡的阶段,共生又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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