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修改诽谤法对香港的影响

2011-05-13
  英国司法部今年三月十五日向议会提交诽谤法修改草案,这是英国自1996年修改成文《诽谤法》(Detamation Act) 以来,对此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英国诽谤法历史悠久,其主体是判例法(普通法),以成文法作为补充,但是成文法在适用上优于判例法。香港的诽谤法源自英国普通法,以普通法的判例为主,辅之以成文法《诽谤条例》(Defamation Ordinance) 。香港现行《诽谤条例》(1997年)最早形成于1887年。条例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普通法判例中所形成的决定。香港回归中国已经十余年,但一国两制两法域,香港仍实行普通法,英国此次修法,对香港势必产生影响,需及早评估及应对。

修改草案的目标与内容
  英国司法部公布的诽谤法修改草案谘询意见书 (Draft Defamation Bill Consultation) 长达132页,包括前言、概要、介绍、建议、问题五个部分,还有六个附件和关于向公众谘询意见的有关说明,其中附件一为诽谤法修改草案。英国司法大臣克拉克 (Kenneth Clarke) 在公布草案时说,政府就诽谤法提出的修改草案,目标是让诽谤法与时俱进,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言论自由方面取得平衡,让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和科学争论免受诽谤法的威胁,同时让那些名誉真正受到损害的人能够保护他们的名誉。此外,改革的目标还包括加快诽谤案件审理速度,以及降低诽谤案件诉讼成本等。

  英国此次修改诽谤法,体现了以成文法规定取代普通法判例的趋向,大致包括以下范围。

  首先,对于原告提出诽谤控诉讼的条件,普通法一向实行原告只需提供有关言辞具有诽谤性、针对自己并且已经发表,即可提起诽谤诉讼。草案改变这种推定原告名誉受损的做法,要求在书面诽谤 (libel) 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诽谤言词的「实质损害」(substantial harm),法庭方予审理有关指控。

  其次,对普通法中关于诽谤的三大抗辩予以较大改动:列入真实抗辩 (defence of truth),废除普通法中的有理可据 (justification)。提出诚实意见 (honest opinion) 抗辩,废除普通法中的公允评论 (fair comment) 抗辩。将1999年终判形成的雷诺兹特权 (Reynolds privilege) 抗辩改称「为公共利益负责发表」(responsible 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对其他绝对特权 (absolute privilege) 和受约制特权 (qualified privilege) 也作了大幅扩充。

  有理可据抗辩要求被告证明真实,因此也被称为「内容属实」抗辩,草案提出的英文名称的改动,令法律条文中的「真实抗辩」(defence of truth) 较justification更加清晰易懂,同时,明确该条抗辩不要求被告证明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完全真实,只须证明基本 (essential) 真实或者大体 (substantial) 真实即可。

  公允评论辩护,是为了保护纯意见性的表达。修改草案确立在成文法中增设诚实意见抗辩,废除普通法中的公允评论抗辩。谘询意见书指出,普通法公允评论要求具备很多条件,运用起来非常复杂,且日趋机械化。而诚实意见 (honest opinion) 的提法,则更易为人接受。

  雷诺兹特权抗辩,源于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泰晤士报案,此案引申普通法受约制特权,确立新闻报道的内容只要是公众有权获知的(符合公共利益),而新闻媒体的做法又是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专业原则 (responsible journalism),即使新闻内容发生一些错误,也可以不承担诽谤责任。意见书认为,由于雷诺兹特权对媒体的专业水准要求严格,在实际运用当中遇到很多问题,也很难适用于针对非主流媒体的诽谤案件。采用雷诺兹特权抗辩,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所费不菲。修改草案在成文法中正式订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的抗辩原则,被告只须证明所发表的言辞关乎公共利益且态度负责。草案谘询意见书认为,普通法以及很多领域对于「公共利益」已经有相关解释,成文法没有必要再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态度负责」虽然始于雷诺兹特权以及一系列有关普通法判例,但勿须逐条对应,草案提出八项衡量原则,根据所发表内容的性质和内容、发表方式、场合等灵活处理。这一抗辩原则既适用于所发表的事实性内容,也适用于观点或意见性内容。

  其三,对诽谤法诉讼程序加以改进,以期加快诽谤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审案效率,节省诉讼费用。

  如提出取消陪审团。目前,英国民事案件中,只有诽谤案保留陪审团判定事实真伪的做法,这使得诉讼可能旷日持久,诉讼费用昂贵,草案提出取消陪审团,可减少诉讼费用和加快审理速度,事实上,英国近年诽谤案审理中极少使用陪审团,通常都由法官来审理。

  草案确立单独发表原则 (a single publication rule),对于过去每次发表都构成一个诉因的多次发表原则 (multiple publication rule) 作出修正,避免因使用互联网资料库而导致一个内容可以多次重复起诉的情况。原告针对同一出版商出版的同一内容,在发表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能起诉一次,不能多次起诉。

  草案提出限制被告所在地域。按照传统的诽谤言辞传播到哪里官司就打到哪里的做法,近年,很多外国名人或官员,选择到英国起诉那些在调查性报导中批评他们的新闻媒体,所以伦敦有「诽谤之都」之称。有人不惜千里迢迢来到英国起诉一家只在英国有少量发行的海外报刊。草案宣布结束这种「诽谤旅游」(libel tourism) 现象,对于那些所指控的被告不在英国或者欧盟成员国的情形,除非能充分说明有在英国法庭审理的必要,否则,英国法庭将不再受理此类诽谤案件。

修法与时俱进
  英国官员称此次修改诽谤法是「与时俱进」,确可玩味。盖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在媒体多样化、融合化的今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和创设媒体,每个人的书面言论轻而易举地就可以传遍世界,而诽谤法原有规则显然难以适应。如被认为是诽谤法一大改革的雷诺兹特权,其标准之一是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显然只能适用于新闻专业组织和人士,要各类非新闻媒体甚至普通人都按新闻专业规范办事是没有道理的。现在改为「为公共利益负责发表」,并且对负责发表提出八项衡量原则,正是有利于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予以一体保护。

  再若「公允评论」的「评论」一语,通常指比较正式地发表看法或者文字内容,而今天公众在社交网路、个人博客、网路讨论区上随意写上几句话,表达个人观点,更多的是一种意见表达;表达意见的形式,还包括贴一张图片,或者把一个表情、动作制作图像,也可以起到表达意见的效果(非语言表达),而要说是评论,就似乎牵强。使用「意见」一词,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另外,「评论」要做到「公允」,判断起来比较复杂,人们在传统媒体上的表达通常会自我约束,但在网路上的意见表达,可能会比较偏激、情绪化。相对而言,「诚实」则在「公允」的基础上大大放宽了意见表达的范围。把「公允评论」改为「诚实意见」,扩大了这项抗辩涵盖的范围。可见这一改革,用司法大臣克拉克的话说,是有利于「任何人都毫无顾忌地陈述事实和表达诚实的意见」。

  修法并不是不考虑保护名誉,英国重视保护名誉是有传统的。但是西方诉讼费用之昂贵也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有「名誉是富人的特权」之说。修法考虑到降低诉讼成本,简化程序以缩短诉讼时间(相应也减少了费用),就原被告双方而言,应该说更多的是有益于跨出诉讼第一步的原告。

修改草案未解决的问题
  尽管这次英国诽谤法修改幅度较大,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谘询意见书提出以下一些问题进一步谘询公众意见,体现英国对修改诽谤法的慎重。这些问题包括:

*法律是否给予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论坛(discussion forums)、书商以更多的法律保护,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或者给予进一步清晰的指引等等,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这次修订草案中没有包括此项内容。英国1996年《诽谤法》 有「无辜传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条款,即在诽谤诉讼中,被告如果不属于作者、编辑、出版商三种情况,而又尽到了合理注意,并且不知情也没有理由相信出版物上含有诽谤内容,例如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制作、复制、发行、销售、展览等环节的参与者,以及在电台及电视台直播节目中已经发表「言者自负」声明的广播机构等,可以免责。还有通信系统的经营者和提供者,不能够有效控制他人传送的内容,也属于此类。这被认为适用于互联网。

*是否设立法庭程序,在诽谤诉讼初期,提前解决一些主要争端,以便缩短诉讼进程,节省诉讼成本。

*是否保留诽谤简易处理程序;如果保留,是否可以有效地加以改善。

*是否限制企业作为诽谤原诉人的资格,英国普通法判例限制政府机构、工会、政党、国有企业起诉诽谤,但公司法人可以起诉诽谤。

*是否将普通法判例中限制政府机构、工会、政党、国有企业起诉诽谤的原则正式写入成文法,或者将这一原则扩大到其他发挥公共职能的机构。

对香港的影响
  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但十余年来根据形势发展,也有不少局部的改革。而诽谤法,一直恪守原有的普通法框架。本港《诽谤条例》制定于19世纪,历年虽有补充修订,但是英国1996年修改《诽谤法》,由于翌年香港即回归中国,其主要精神并未引入香港,所以香港《诽谤条例》已显得相当陈旧。例如香港《诽谤条例》没有关于「无辜传播」的内容,1996年以后香港仍有案例显示,印刷商等还是有可能成为诽谤案的被告并须对有关诽谤言辞负责。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仍可用作参考。2005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在匠心发型告《太阳报》案中裁定,「雷诺兹」案的原则已成为香港采用的普通法的一部分,判决后者胜诉。这是本港诽谤法引用英国判例的一项重要改变,但可能是唯一的。

  本港近年诽谤案件虽然成案为数不多,其实有不少在开庭前赔钱,和解了结。所以本港近年呼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虽然相当高涨,但是并未把诽谤法作为主要威胁。但据笔者观察,本港诽谤案件同样存在诉讼费用昂贵、赔偿金趋向高额、诉讼时间过长等情况,有的案件诉讼费用高达数千万港元,赔偿金也有数十万至数百万不等,有的人士或组织以诽谤起诉来威胁对自己的批评,一个典型例子是香港报评会为避免诽谤官非,至今不敢对非会员单位的非专业行为进行指名批评,几年前他们请求免于诽谤起诉的特权也未得到官方积极回应,所以诽谤诉讼潜在的寒蝉效应还是存在的。

  如果英国诽谤法的修改得以完成,而英国的成文法是不能在香港引用的。这样,在英国修法完成以后,他们按照新的规则审理诽谤案件,而本港却还只能沿用陈旧的普通法控辩规则,这对本港司法显然会形成一种很大的尴尬。

  英美法系地区发展成文法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我们以为香港的诽谤法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主要措施就是修订陈旧的《诽谤条例》,英国的修法精神可以作为主要参考,也应考虑本港的实际情况。虽然英国此次修法可能还要经过长时间讨论,但是本港的修法也同样有着复杂的程序,需要时间,这项工作现在就应该有所部署,及早付诸行动。
下载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美国传媒参访考察随笔

陈易安
2016-08-10

Turkish Social Media and Its Impact on Democratization

Emrah Aydemir
Junhao Hong
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