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扰法缠扰新闻与表达自由

2012-04-13

  候任特首梁振英不满《星岛日报》记者老是缠着他问其任职的测量行面临清盘而高调批评、特首候选人唐英年因一众传媒连日以吊臂车访摄其僭建地库而大感困惑、现任特首曾荫权因涉嫌利益冲突而被记者在向天主祷告前后追问、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郭氏兄弟避见传媒…,以上种种不满和困惑,在政府通过现时建议的缠扰法将会一扫而空,因为记者将会被有关人士以干犯缠扰法而加以制止。

  笔者杞人忧天?非也!请看看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的《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第3.22(A)段订明,缠扰是「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这…对另一人造成骚扰,…他亦知道…这一连串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困扰,即属犯刑事罪」;试问以记者锲而不舍的追访精神,怎会放过对记者提问避而不答、顾左右而言他,甚至「潜水」不见人的高官巨贾?如此死咬不放,怎会不对他人造成困扰?那不是正中缠扰新例的定义?有这么一条绝世良「法」,高官巨贾或其身边谋臣自会速速报警求助,把如影随形的记者统统拿下。

免责辩护并非豁免权
  笔者言过其实?绝不!还记得北韩领袖金正日去年12月中逝世后,有记者到北韩驻港领事馆寻求回应,这应符合公众利益了吧,但领事馆官员却报警求助,要求警方「劝喻」记者离开。

  由此可见,莫说深度报道、调查报道当秧,可能连普通采访都会动辄得咎–除非是有关人士邀请记者采访则作别论。但这是大家希望看见的传媒吗?

  政府说,别怕,只要记者在法庭上以「合理行为」作免责辩护即可,法官大人一定会合情合理地作出裁决,一众「铁脚马眼神仙肚」不会有寃无路诉。

  可是这免责辩护并非豁免权,阻止不了高官巨贾报警叫停记者的采访工作,而这正正是不愿受监督的被访者的目的。老实说,有权有势者也不想浪费时间金钱跟传媒兴讼,报警阻止了记者的当场采访便会继续逍遥,哪会真的告到法庭?于是想辩解也无从辩起!遑论「合理」的标准,可能每名法官都有自己心中一把尺,到时传媒真要赌运气。

  但以香港宗师的英国《1997年免受骚扰法令》所作案例显示,记者倒楣的日子还是蛮多的。

  2007年,英国摄影记者阿毕(Adrian Arbib)访摄环保团体到Npower公司预备倾倒发电厂废料的湖泊示威,以阻止电厂污染环境,Npower不满,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而法庭亦根据当地的《免受骚扰法令》发出颁令,把请愿行动和记者的相关拍摄工作一并禁掉。

  别以为必须有行动才会受禁,连已经刊登的文章都会受灾。在2001年的汤玛仕诉新闻报业集团及安奴一案中,黑人女子汤玛仕(Esther Thomas)因不满《太阳报》刊登文章,指三名警务人员经她投诉发表涉嫌语带种族主义的言论后被降职,报道令她受其他人批评,因而大感困扰,结果成功循《免受骚扰法令》取得禁制令。

  此外,运输工会(RMT)总干事戈卜柏(Bob Crow)亦利用同一法例禁止《伦敦旗帜晚报》(London Evening Standard)对他作出人身攻击。也许有人会说,报章不应人身攻击别人,应该加以禁止。不过,若评论是基于事实作出的,那应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不应受罚;若评论没有事实基础,被批评者大可以诽谤法提出诉讼,而不是因不喜欢被报章连番批评而申请禁制令。

  事实上,英国不少案例显示,越来越多人利用《免受骚扰法令》来代替诽谤法,禁止别人发表当事人不喜欢的言论,因为前者毋须证明言论是否真确,只要证明自己感到困扰即可,较易成功申请,于是一些志不在索取诽谤赔偿的人便倾向用《免受骚扰法令》来禁制别人发声,可见条例被滥用的情况十分普遍。

市民同样受害
  除了记者,不断以请愿示威来表达诉求的普通市民也会轻易成为拟议新法的受害人,尤其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建议将集体骚扰行为(即一个人在不同时候对两个或以上的人做出一连串骚扰行为,以劝使对方不做其有权做的事情或做其无责任要做的事情)和阻吓合法活动的骚扰行为定为罪行。还记得今年一月的时装品牌D&G禁止港人在公众地方拍摄其店铺而引起的风波吗?当时大批网民组织到D&G门外集体拍摄,以示不满,D&G被迫关门一段时间,有关抗议行为自然令D&G感到困扰,新例一旦通过,该店岂会不用?市民的集会和意见表达自由岂会不受禁制?但这又岂是市民所乐见?

  有关骚扰和集体骚扰的罪行均沿自英国的《免受骚扰法令》,而相关罪行已令英国的请愿示威大受打压,以致总部设在伦敦的表达自由捍卫组织「第十九条」(Article 19)2007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提交报告指出,「《免受骚扰法令》由防止恐吓的条例演变成恐吓示威者的工具」,建议英国政府考虑修例,以免当局以此打压真正的示威活动。为何港府对有关建议视若无睹?还要把英国独有的集体骚扰罪引入香港?难道港府要藉此压制港人的请愿自由?

  须知道,抗议、示威、请愿都属于《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表达自由,港府的建议实在有违基本法,绝对不可接受。

  那未,深受缠扰之苦的市民难道不应受到保障吗?

  不,他们当然应该受到保障!而且应该早早按妇女团体建议般,在原《家庭暴力条例》中加入相关条款,以保障受前配偶缠扰的人,可是政府十余年来一直对妇女团体的诉求置若罔闻,即使在2007年把家暴条例扩大范围至《家庭和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时,仍然拒绝妇女团体所求。

  有关取态平衡了保障受前配偶缠扰者,亦可把对新闻和表达自由的负面潜在影响减至最低,而随着原来家暴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在现行条例加入反缠扰条款将使更多人受到保障。

  至于无辜受追债活动或不合理收楼行为缠扰者,亦可效法个人紧密关系的保障方法,在相关条例中加入反缠扰条款。况且,订定新例的迫切性已随着涉及收债的非刑事滋扰数字下降而有所纾缓,政府更不应在十二年后的今天,重提订定新例的旧议。

传媒岂能独善其身
  有意见认为,若新的缠扰法豁免新闻界,那岂非两全其美?问题是,谁来订定新闻界应包括什么人或组织?如何界定?是否由政府说了算?若此,岂不是引政府控制传媒?这些原已复杂的问题,在公民记者日渐普及的年代,将会更具争议。

  即使解决了新闻界或新闻工作的界定问题,还是不能令请愿、示威等表达自由免受新的缠扰法缠扰,尤其是满腹寃屈而没有组织帮助的个人,更可能因此无法持续向责任承担者申诉或表达不满,更可能因新例而变得像内地坚持上访而被阻挠和压迫的人,笔者不禁要问:为何连在人权自由享受方面都要香港内地化?!

  而市民的表达自由若被削弱,记者的资讯来源必然减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新闻自由哪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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