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业操守

2000-07-15

  新闻工作者一向被称为「无冕皇帝」,香港情况尤其如此,因为外国同业尚有操守守则作为自我监管,但香港过往可说没有一间新闻机构订定完备的新闻专业操守守则,只有少数机构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列明于员工守则或手册内,例如与防止贪污有关的不可收受利益规定、广播事务管理守则的公平规定等;至于香港记者协会(记协)订定的专业操守守则,亦只能约制会员,而《苹果日报》则把记协订定的守则列为附件,供员工参考。

  上述近乎「无皇管」的情况,过去没有发生大问题,靠的是个别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制,但随着报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节奏日益加快,和更多非新闻专科毕业但又缺乏职前训练的同业加入,过往反求诸己、毋须操守守则的日子,已经不合时宜。

  试想想,若果没有明确的道德规范,部份报业管理阶层刻意聘请,只求第一时间赶到意外现场拍照的飞车手,又怎会考虑如何避免加添死伤者家属的哀伤?又或是一些专职跟踪拍摄艺人私生活的记者,又怎会跟管理层唠叼如是做法有否新闻价值?此外,在事事求快求新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失真、偏倾,相信亦没有多少传媒机构曾与前线采访人员深入讨论。这一切,或多或少与报业竞争激烈,大家只管追求销量有关。结果,行内变得「只求目的、不问意义」,腥色煽报导亦随之而兴起,终于惹来公众不满,政府遂乘时建议加强管制。

  面对上述情况,业内团体急谋对策,大家都希望,以自律解决道德操守问题,免致政府有干预新闻自由之机。而自律亦必须有一套业界接受的规范标准,为此,香港记者协会与香港摄影记者协会、新闻工作者联会和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共同草拟了「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并经谘询五间大学和专上学院的传播学者、业界和社会上关心传媒发展的团体和人士,作出定稿。

自律规范标准

  守则主要分理念、操守守则和运作细则三部份。在理念部份中,除了订明我们维护新闻自由的决心外,亦指出须以公众利益为依据。至于何谓公众利益,和业界可以公众利益为由,不受守则限制,非业界团体表达了较多忧虑,恐怕新闻从业员会滥用这条款。但我们必须指出,这条款是有必要存在的,否则一些严重罪行实难以正当手段加以暴露,而为了避免业界以「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为名,报导「公众兴趣」(public's interest)为实,守则亦划定,公众利益是指「揭露任何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疏忽职守,或不法的行为」;防止公众受误导或公众安全及健康受到威胁。

  至于第二部份的操守守则是所有接纳守则的新闻从业员遵守的,主要包括求真和公平客观地报导,避免淫亵、不雅和煽情,遵守个人私隐、致力避免利益冲突和正确处理不愿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等。我个人认为,求真、避免淫亵还是比较清楚易为,亦较易受公众监察的,但如何避免利益冲突和谨慎而正确地处理不愿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却只能靠从业员时常警醒,免致误导公众。试想在各方利益集团均欲利用传媒「放风」的情况下,若不清楚写明是那个利益集团放的风,甚至张冠李戴,便可能会错误影响民意。我希望个别传媒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能够举行一些座谈会,讨论当中涉及的细节,以提高大家对问题的认识。

开放式的运作细则

  操守守则部份倾向原则性,不同工种或采访线的前线新闻工作者,落实时,会有特别的关注点,故此四会在整个守则中另辟「运作细则」一部份,但这并不代表已订定细则的线上记者可以毋须遵守第二部份的操守守则。而首先订定的是新闻摄影,其中列明,新闻摄影工作者拍摄时不得设计或导演新闻事件,处理照片时不能作事前或事后的加工,这都是基于新闻求真的守则基础而订定;但考虑到报章版面亦讲求美术设计,有些时候需要把照片作局部整合,故细则订明,有关做法可以接受,但必须注明,有关照片曾经「加工处理」或指明是「设计图片」。

  构想中,第三部份的运作细则是开放式的,其他工作或线上新闻从业员日后有需要时,亦可制订相关的运作细则,以便纳入此部份,例如编辑、娱乐新闻记者、财经新闻报导、网络新闻......等。

业界催化作用

  诚然,光有守则是不足够的,它获接纳的程度才是量度它是否有效的指标,故此,四会藉谘询之便,亦游说传媒东主采纳这份守则。三个月下来,我们接触的二十六个传媒机构中,三份二表示支持守则,并会以不同形式采纳守则的内容,包括纳入工作守则或员工手册内。虽然四会制订的守则未能获全数传媒支持,但支持者包括所有电子传媒和销量总和占过半数的报章,扭转风气的希望是存在的,亦希望其他未表态支持的报章日后会改变心意,合力改善情况,重拾市民对传媒的信心和支持。

  至于四会争取将守则纳入新闻从业员雇佣合约内的愿望,由于涉及不少法律技术问题和业界的疑虑,目前未能达到,但本会认为,在守则实行一段时间,业界对守则的规定有更深认识后,各专业团体和个别机构可以再深入讨论其可行性,因为这确可令新闻从业员加添一份法律保障。

  另外,教我们高兴的是,整个谘询对业界提高操守,已起着催化作用,一些原本没有订定守则的报章,正着手制订,《香港商报》和《大公报》是其中一份子,亦有传媒机构参考四会订定的守则,更新自身早已过时的守则,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至于业界的讨论,亦有助提高大家对问题的认知。

  不少人担心,守则缺乏法律效力,又没有统一投诉机制,效力成疑,但我反问,大家为什么要未战先降呢?若我们都希望以自律解决道德操守问题,那就应大家共同努力;另外,香港记者协会已有一套投诉处理机制,其他新闻专业团体亦会各自设立类似机制,好处理市民对业界的投诉,意味大众可以做到投诉有门,只要市民擅于行使其权利,传媒能不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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