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与版权的不解缘

2000-07-15

  传媒与知识产权这缘份应该在千多年之前,当毕升发明印刷术时便开始,但基于社会及文化原因,并没有萌芽。出版媒体跟雏形知识产权走在一起是最近三百年的事,媒人是功利的公共行政理由。跟盲婚哑嫁没有多大分别。

媒体与版权结合

  近代媒体和版权的关系是浪漫的。每一新媒体的出现(如电影、唱片、电台、电视),版权很快便与之建立伙伴关系,承认密集式心志耕耘和金钱投资的成果,该受到版权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坐享其成,维持合理和客观的公平竞争条件。国际社会在一八八六年制定了第一份国际版权条约,从此建立了国际版权的基本法律原则。

  媒体与版权结合后,二人世界般过了近百年,像与第三者(如媒体从业或其他版权使用者)无关。传媒媒体有其专业,版权是次要配套;而版权本身亦与其他创意系统(如电脑程式、表演者的表演等)拉上关系,传媒媒体只是其中之一。专业性的花心,只容许被动性的接触,双方积极接触是另一回合的事。

  二十世纪末世贸乌拉圭回合首次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拉上关系,目的是借助世贸有效的排难解纷及执行架构去增加知识产权的经济实效。知识产权与贸易,其实是十分登对的。因为任何贸易主体,不外乎商品或服务,而它们均附有知识产权,最少有一个商标,而资讯性物品绝大多数都有版权保护。世贸回合令各方对知识产权产生兴趣,发达国家更作为施政成效的重要指标。媒体作为版权受益对象又怎可以置身度外?

数码环境的版权保护

  早在十年前,国际知识产权社会已意识到资讯科技发展可会对版权带来冲击,于是开展了数年国际会议,探讨种种问题。目标是订立适用于数码环境的国际版权条约。笔者有幸参加了这些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了互联网公约。确定了互联网上非授权向公众提供作品亦是一侵权行为。但纯是提供资讯科技硬件者,因不涉及任何版权作品的提供,自然不是侵权了。

  回归前,香港政府对知识产权系统(包括版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本地化及现代化准备立法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已包涵互联网公约的主要条文。国际传媒亦作出报导。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Dr.Bogsch于当日抵港作回归仪式的贵宾,他下机后第一样想看的,竟是香港版权条例。笔者只好在政府印务局找一本给他!他对香港能迅速立法表示赞赏。对媒体从业的意义是香港版权法的原则适合于传统世界及互联网数码世界。传统版权媒体经非形体数码化后,同样受到香港版权法保护,并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要了解的反而是条文细节。


笔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Dr.Bogsch (左)及现任总干事Dr.Idris。

版权定义与权属

  「法律不外人情」,是一种归根究底的分析。法律条文却非常绵密。版权原创作品,即文字、音乐、戏剧、艺术作品,可透过两维媒体(如报纸、杂志)或三维媒体(如雕塑、模型)显现出来。

  由原创作品衍生出来的版权作品有录音制品、音像制品、无线电台电视广播和有线电台电视传播。演艺人的表演也有近版权式的保护,印刷出版人的排版形式也如是。这些版权作品或近版权作品既独立、又重叠。版权的取得又无需注册,只要将意念储存于媒体便可即时享有国际版权保护。

  原创版权作品(与音像制品)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五十年,衍生作品(除音像制品)为五十年,而印刷出版人的排版也有二十五年。保护期终结后成为公有财产,目的是平衡产权人的投资与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是一合乎情理的安排。

  就权属方面,作者是版权人,受雇或受委托作品版权人主要是看合约的安排。像其他私有产权一样,版权是可以转让、承继及授权他人行使。

经济权与精神权

  版权的特质有二。一是经济性,二是精神性。

  经济性权力有很多种,但可归纳为三类,一是限制各种形式的复制;二是限制各种形式的提供;三是限制公开表演。

  限制复制,是包括将二维版权作品复制成三维作品,又或将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又或作任何改编,亦包括由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在互联网上载或下载。

  限制提供,是包括出版、租售、无线电台电视广播重播、有线电台电视传播重播,亦包括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

  限制公开表演,是包括无线电台电视广播,有线电台电视传播;公开的意思大体是指离开了私人家居环境。

  任何人在未取得版权人同意而擅自作出受限制行为是侵权行为。如果行为的目的是贸易或商业性,除了民事赔偿外,更要负上刑责,不单是当事人本身,其管理阶层也要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精神权是芸芸私有产权中稀有的,它有两种,一是署名权,二是作品完整权。署名权是指若作者预先声明署名要求,只要版权保护期未终结,也可随作品署上作者的姓名,除非作者同意放弃这识别权。作品完整权是指其他人在未有作者同意前,不得擅改作品的内容而贬损其完整性。

  但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均不适用于电脑程式,或以报导时事目的的版权作品或制作,或一些资讯性版权作品(如报刊及电子媒体等),这是理解到有关媒体在实际执行时可能产生的困难。精神权跟经济权保护期是吻合的。精神权与作者情比金坚,是不能转让的,如作者自愿放弃又是另一回事。

互联网信手拈来的诱惑

  新媒体带给管理层的新诱惑可不少,例如互联网上的资料可否上载、下载、转载,或提供种种联系服务。很多使用者主观希望可任意取用。但是否这样呢?正如一辆没有关门上锁但并非弃置的车子停泊在公路旁,是不是其他人都可随意将它据为己有?版权人基本上是不需要给版权通知。版权作品像是随随便便摆放的原因,是新媒体更方便地增加它无限抽象的替身。而版权人若要将其版权作品出版,根本不能像车主般,将车子关门上锁或停泊到私有地方。新媒体管理层要积极面对的,就是如何抗拒这可信手拈来的诱惑。

  做每一件事均有代价。谁都希望能成功。侵权式开展业务愈成功,被欺负一方就更积极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其权益,取回公道,这样的例子已不少。是故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就像一个不能缺席的宴会,早晚都要参加。

  如果版权人真的不介意其作品被人取用,只要你肯问,他应会毫不保留地给你授权。透过新媒体提问,绝不困难。但如你觉得对方并不一定会同意的话,就更不要不问自取了!版权人及版权使用者之间是要相敬如宾,否则就有机会闹上公堂。

  版权也不是完全绝对的。为了平衡版权人权益与社会一些诉求,版权人也得在一些无不公正及无不合理而又不影响他的权益下,容忍他人在不需征求他的同意及没有付版权费的情况下,使用其版权作品作特定用途,例如作研究及私人研习、批评、评论及新闻报导等。至于何谓不公正、不合理、不影响版权人权益?答案可以很简单,只要问问良心,若易地而处,自己的感受又如何?这由来已久版权人要容忍的方程式,已长相厮守地包含在所有主要版权公约中,没有改变过。

创意配合知识产权

  除了版权法外,新媒体从业仍要注意其他知识产权,如互联网网址与商标法及冒充法的关系,发明性的商业方法专利(如在互联网采用某种发明性专利收费技术)和其他不公平竞争的法规。总括来说,新媒体与知识产权的缘份并不比人体基因复杂,只要循规蹈矩,加上一颗客观公正的心,麻烦自可远离你。

  创意配合知识产权是增值的契机,是成功创富的主因。大家都应尊重创意。让香港新媒体从业加入这创家班的行列,以行动作出天长地久的承诺,为香港憧憬的知识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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