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台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及《电台业务守则》草拟本的回应

2000-11-15

  香港电台在法例上虽不受广播事务管理局的《业务守则》规范,但双方已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列明香港电台同意遵守该守则。本台现据此提出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及《电台业务守则》草拟本的意见。

  作为公营广播机构,香港电台对建议中守则,力求提高电子传媒水准的精神,深表尊重。

  不过,我们认为应尽可能由业界自行监管。任何严格管制均会抑压创作,剥夺公众听取专业人士、学者或社会贤达分析评论的机会,妨碍意见自由交流,更重要的是,这做法会抑制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我们认为,应由广播机构采取自律机制,自行制定编辑守则,供节目制作人员依循。由规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规例,可能会因政治和其他原因被滥用。无论立意如何良好,规管部门绝不应被视为担当传媒编辑工作。

持平

  我们认为,持平的标准不应由规管部门判断,而应由传播机构的编辑以公认的新闻专业标准界定。这些编辑的专业判断不应受政治、政府或商界利益的压力所左右,作决定时应完全根据编辑准则与判断力。持平不等于限制节目制作人员持质疑态度。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节目制作人员应灵活进取,洞察社会问题,追寻事实,呈现真相。

个人意见节目

  我们不认为节目可以截然划分为个人意见或非个人意见,节目制作人员有充分的理由采用不同的方式去制作节目,而处理的手法,应由节目制作人员根据编辑角度全权决定,规管部门不宜参与。

  再者,我们认为「个人意见节目」这个标题略为含糊,且过于空泛,若加以明确界定,及以「阐述个人立场的节目」的名称替代更为合适。

阐述个人立场的节目

  我们相信只有「香港家书」、「Letter to Hong Kong」、「Viewpoint」和「五棱镜」等,才属于这类节目。若节目主持人在节目开始和结束时清楚说出姓名及其专业地位(如报章专栏作者或政党主席),已属充分适当的说明。

  至于「政党论坛」、「城市论坛」、「传媒春秋」、「Media Watch」、「The Week in Politics」、「Agenda」等节目,参与者在节目内表达专业观点或所属机构的看法,则不属个人观点,这些节目也不属于「阐述个人立场的节目」类别。

电话讨论节目

  这类节目已成为香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大众表达观点、质询公众人物的最直接渠道。

  大众早就了解这类节目的性质,尽管主持有时强烈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节目仍包括其他嘉宾主持、访问和大量听众来电的意见,并非单纯表达个人观点的节目。故此无须在播放中说明节目的性质,应让广播机构决定该否作出免责声明。

节目主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我们同意观众和听众必须要对节目主持人的诚信有信心,也要相信主持人在外间的活动不会影响(或令人相信会影响)他们所参与的节目。不过,我们认为守则建议的方法过于严苛。节目制作人员有充份理由认为现行的草拟本会令批评当权者和建制的人受到滋扰。

  我们已向不属电台职员的主持人要求申报在外间活动的利益。不过,要求嘉宾主持(临时性质参与的主持人)申报各种各类的利益,根本不切实际。电台节目缺少了这些人士的参与,公众就会被剥夺接收纷陈意见的机会。

对《电台业务守则》草拟本修订的建议:

  我们建议作如下修订:

廿七(e):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应尽快更正。(这样的措词可让节目制作人灵活处理,在适当之时段播出更正声明。)

廿七(f):新闻报道节目不得接受赞助......(删去「本地或国际新闻的」的冗语。)(original version)

廿八(a):个人意见节目(注:本台认为「阐述个人立场的节目」的名称较恰当)开始时,须以适当的方式说明节目的性质。(将「以适当的方式」代替「清楚」,可让节目制作人员灵活地介绍节目,而不会违背本守则的精神。另外,以上评论必须与首页的意见一并参看。)

廿八(b):必须尊重事实,意见无论多偏颇,也不应以「明显」虚假证据为依据。(加入「明显」一词,可为主持人提供保障,因为节目播放时,主持人可能未能及时留意到引申评论的论据,即使曾广为引用,也并不真确。)

廿九:如任何节目材料出现公平或持平的问题,持牌人必须运用编辑判断力,确保:
(a)有关的节目主持不会参与讨论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事宜;或
(b)在节目播出时,向听众披露有相关的商业协议存在。(我们删去了大部分的建议文字。最后一句也作出修订。我们相信传媒界应可自行规管。)

三十五:持牌人应确保受访者在录音访问中发表的意见,不作事后更改。(这样可为节目制作人员提供保障,因为在录音访问之后,受访者可能有另外的想法,希望改变作过的评论。再者,制作纪录特辑需用数天时间采访,若要说明进行访问的日期,会令听众感到混淆。)

三十八:持牌人须确保节目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取得材料,任何违反此条例的行为,可能会招致法律行动。(这样可清楚说明节目制作人不会为同一过失而受两次惩处。)

三十九:不应向处于悲伤状态的人士施压,要他们接受访问。(将「不得」改为「不应」,可容许节目制作人员有更大转圜余地处理极端例外的情况。)

五十二:持牌人必须遵守选举事务委员会就选举而发出的所有规则和指引,而选举事务委员会应就被指控的违反投诉作出判决。(增加这句是为避免双重处罚。)

廿九(b)及五十三:《电台业务守则》草拟本(中文本)的「观众」、「播映」,应更正为「听众」、「播出」。

  本台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草拟本的意见,与上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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