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采访报导的限制

2004-09-15
 
《星岛日报》要求廉署撤销搜查令的案件于八月中初审判决。前辈李怡先生撰文评论高院判词,表示赞同法官夏正民对新闻自由的坚持,但认为这位法官对新闻界操守的信任,则应使香港一些新闻界人士汗颜。

事实上,香港的新闻工作者不论职位高低,大多都事忙、善忘,平日对自身行业的关注,可谓少得可怜。不过,当遇上行业危机,新闻界因掌握舆论机器,通常都能口诛笔伐,并铺天盖地将维护新闻自由的要求,传到香港每个角落以至海外;而今次业界批评廉署行动损害新闻自由的声音亦极其响亮。然而,这些行动往往只有三分钟热度;新闻界亦绝少会将危机转化为改革的契机,积极提高专业水平和操守,增强社会大众对新闻界的信任,而是不了了之,直至另一次危机出现。


应否报导不公开的聆讯

廉署七月的搜查行动,源自一宗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申请人声称有一名女士被廉署非法禁锢,向高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廉署交出当事人。法官审理该宗案件时,大部份时间采用闭门聆讯和内庭聆讯,但多份报章其后都知悉聆讯具体内容,并披露当事人已成为廉署证人并受到保护,这些报导违反《保护证人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任何人如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不得披露受保护证人的身份、藏身地点等。上诉庭不满聆讯内容被报导,将事件转介律政司,并由廉署跟进调查。

香港法院秉承普通法的传统,审理案件时一般都采用公开聆讯,认为让公众知悉和监察司法运作,才能促使法庭秉持公义,并有助维系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法庭甚少采用闭门聆讯,除非涉及必须保密的内容,如国家安全。至于内庭聆讯,则属法庭日常运作,多用以准备案件开审、审理家庭暴力或领养案件等。不论是闭门或内庭聆讯,都属不公开,记者不能旁听。记者通常会于退庭后,追问与案律师内庭聆讯的内容,并作出报导,如律师要求不具名,记者就会写成「据消息透露」等等。这种做法以往甚少出事,因《司法程序 (报导限制)条例》第五条准许传媒报导不公开的聆讯,除非属条例明文禁止或法官颁令禁止的内容。但另一方面,早于一九九二年,当时的首席按察司发出新的法庭「实务指示」,该份名为《内庭法律程序的报导》的文件明确指出,除非得到主审法官许可,否则一概不能报导内庭聆讯内容。不过,有些记者未留意这项规定,有些则认为就算法官要追究,对象会是律师而非记者。自从今次事件之后,律师明显较以前谨慎,不大愿意披露内庭聆讯内容,而部份传媒亦不敢报导内庭聆讯消息,但这种的做法又是否恰当? 

「人身保护令」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机制。廉署被投诉非法禁锢,这是一项很严重的指控。执法人员有否滥权?公民人身自由有否被非法剥夺?这都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正视的,而「人身保护令」旨在让法院介入,将当事人带到法庭,让法官亲自查询具体情况。如果指控属实,执法部门要马上放人。因此,新闻界理应关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并向公众作出详细报导;而本港法律亦明文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聆讯要公开进行,除非情况特殊,见《高等法院条例》第22A条。今次法官采用不公开聆讯,亦未有传召当事人,只公开宣读判决,这种做法似乎太偏重廉署查案和保密需要。其实,传媒凡遇到这类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采用不公开聆讯,应该及时向法官反映意见,甚至申请司法覆核,要求将聆讯公开。当然,如果力争之下,法官仍不肯公开聆讯,新闻工作者就应谨慎考虑采取什么对策才最符合公众利益 -- 尽量配合法庭的决定,抑或不理禁令、报导保密的聆讯内容?然而,一旦选择后者,新闻机构和从业员都要冒「藐视法庭」的风险。



资源与培训不足

法庭新闻报导近年明显增多,但资源和培训都极不理想,犯错和惹官司的机会亦因而增加。人手方面,电子传媒一般没有专职法庭记者,平日多靠报章记者报信,遇到要详细报导的案件才会自行采访,但这些记者未必熟习法庭采访。事实上,只有三数家报章聘用多名法庭记者,其他都是人手短缺;而个别中文报章更不设法庭记者,只依赖友好报章提供法庭新闻的稿件。

然而,由于传媒之间竞争大,人手虽少,报导却不能少。一个记者通常要跑多个法庭,每宗审讯只能听少许。至于未能兼顾的审讯,即使人不到也要报导,做法是靠同行转述审讯的大致内容 (行内称为「驳料」);这大大增加报导出错的机会,读者的选择亦相应减少,因为不同报章的报导都可能来自同一个记者。

裁判法院的情况尤为严重,一是法院数目多,分布港九新界;二是法院级别低,新人特别多。近年虽有法律系毕业生当法庭记者,但其他学系的仍占多数,这些新人的法律知识一般未足以应付法庭采访。尽管如此,入职培训几近于零,新人跟随同事一两天,之后就要独自采访,而他们在裁判法院碰到的行家,不是新人,就是年资较浅的,遇上问题往往不知向谁请教。

记者经验浅、工作量又大,于是法庭采访与突发新闻采访没甚分别,基本上是「你敢讲、我敢写」,有文必录,不单法庭内如是,就算是在法庭外、尤其律师于退庭后讲的,记者很多时都不加筛选地通盘报导,既不理会有否法律限制,也不顾及会否影响审讯,同行抱着一种「有祸齐闯」的心态。近两年,资深法庭记者相继离职,采访或审稿都出现青黄不接,情况更令人忧虑。


新闻界要积极监督立法

今次多家报社被指触犯《保护证人条例》第十七条,这条条例保障作供后要改名换姓的人士。夏正民法官于《星岛日报》一案的判词中亦强调要严守秘密,才能保护证人。然而,第十七条规定不论作供前后、旧名新名一律不得报导,是否过严?于今次事件,有关规定是否不适用?首先,当事人的原有名字是公开的,更写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入禀状上。其次,如报界不报导她已被纳入「保护证人计划」,根本不能澄清廉署并未非法禁锢当事人,公众亦不会明白法官为何拒绝「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再者,当事人正受廉署保护,报导根本不影响她的安全。其实,立法会当年审议《保护证人条例》草案时,曾有议员提出第十七条不利新闻自由,所以加入需律政司司长同意才可提出起诉的条款,但就未预计会出现今次的情况。因此,新闻行业组织应要求当局检讨第十七条,避免法例涵盖范围太广。另外,新闻界亦应加强监督「藐视法庭」的立法。早于一九八六年,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发表报告,建议香港效法英国,制订《藐视法庭条例》,用成文法取代零散和过时的普通法法则,当中包括引入英国《藐视法庭法》第十条,容许记者在一般情况下,以保护消息来源为理由拒绝在法庭上作供,但香港政府一直未采纳报告的建议。

总的来说,今次廉署搜查多家报社,揭示了很多问题,新闻界必须正视和作出改革,否则长远而言不利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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