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交出客户资料的争议

2006-04-15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致力打击网上非法侵权行为。
WinMX属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
  香港海关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提出全球首宗针对「BT」用户的检控,对网上侵犯版权活动迎头痛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香港分会联同一些本地唱片公司乘势追击,今年一月获法院颁令,要求四间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交出廿二名涉嫌在互联网上下载盗版音乐的人士的资料;三、四月间开始循民事途径起诉涉嫌侵犯版权的网民。不过,跟早前检控「BT」一案时不同,业界内似乎没有传来喝采声,部份人士甚至担忧这会成了先例,使在打击侵权活动的旗帜下,有更多的网民个人资料要被披露。

  专业资讯保安协会最近邀请了三名业界人士,就「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交出客户记录问题上的争议」专题对话,分享他们的观点。被邀嘉宾分别是:资深网络服务从业员建明、香港互联网协会会长莫乃光和专业资讯保安协会前主席梁兆昌。

判决的涵义

  在处理用户涉嫌及网上侵权个案方面素有经验的建明估计,因为法院的判决明显降低索取有关资料的难度,未来提出这类资讯要求的密度将会增加。判决虽然澄清了互联网供应商在此情况下披露网民资料并无违反《个人资料及私隐条例》,但有关私隐和人权等重要的问题都没有足够的辩论去厘清。此外,莫乃光担心法院在民事搜证时轻易地颁令披露个人资讯,会触动香港法律制度的「无罪推定」(presumed innocence)的重要原则。他呼吁唱片业界提高他们收集资讯过程的透明度:收集些什么资讯、资讯的多寡、资讯的存放和处理、与谁分享这些资讯等。公众有权知道他们会怎样被监察,和他们的个人私隐的资料受到什么程度的保障。

技术错误导致不公平

  日志记录通常会包含日期及时间、IP(Internet Protocol)位址的资讯,还可以记录特别活动(如开立新用户帐号)和事件(如磁盘超载、登录成功和失败)。但是,记录是有制约的,譬如,在监察电邮的活动时,可以记录电邮来源地和目的地的IP位址、日期及时间、讯息所占的容量等,但就不可以记录电邮的内容等属于个人私隐的资讯;此外,记录还需要有妥善的保存、使用和销毁步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还需要遵循电讯管理局的规管条例。

  因为IP位址多是用户群的共用资源,所以要辨认某位正在上下载档案的人士的身份,需要确切地知道时间和他的电脑当时使用的IP位址,再从日志记录推敲用户的身份。建明在协助调查时,就有过好几次不愉快的经验。他在检索日志时,竟然发现在所述时间内,控方所提供的IP位址根本未被使用!他怀疑控方的电脑时钟不准确,没有把电脑时钟跟香港天文台时间伺服器同步,曾锲而不舍地追问控方,但是却不得要领。有时,双方的电脑时钟的偏差,大得令他怀疑控方在获得时间资讯上,犯了技术错误。

  原来,某些控方是询问WinMX跟踪伺服器来获得IP位址,却不知用户也许已登出了一段时间而又没有向跟踪伺服器报告,得来的资讯的准确性是非常有疑问了。他概叹批出命令的法官不大可能了解这些技术错误,是会导致不公正和侵犯私隐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控方提供的涉嫌用户登入的时间有时只是一个点(例如上午11:25),而不是一个时段,令网络管理人员不能确定目标是在该时间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网络的人。

  谈到搜证者的责任时,他指出控方要回答几个问题:
一.当监视涉嫌用户时,控方的电脑时钟有否跟任何标准的参考时间同步?有否核实电脑时钟的准确性?
二.控方是透过询问WinMX跟踪器,还是透过直接与涉嫌用户的连接获得IP位址资讯?
三.控方可否提供涉嫌用户连接上系统的时段的资讯,而不是一个点?

  至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也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保证时钟与天文台时钟同步;核实电脑时钟的准确性,最好是使用时间伺服器和客端软体去自动追踪时间偏差的和修正,使双方都有信心。

不应提交有问题证据

  专业的从业员必须依照法律和道德规范,审慎和诚实地履行职务,不应提交有问题的证据。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怀疑控方的电脑时钟有严重偏差时,或者在指定的时段内发现有超过一个用户使用某IP位址,他们应该说:「我们无法肯定哪一个用户要负责。」以免错怪无辜。但是拒绝提供日志记录却可被视作藐视法院,这真是一个两难。

  当下有两派说法,一派认为在索取者提供不充份资讯的情形下,供应商无法提供记录。另一派声称这不是问题,因为可留待被告律师去质询证据的基础,让法院衡量证据的份量。笔者建议如果要提供任何证据, 应在证据前面加注,作为证据完整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附注应该陈述控方所提供资讯的局限、搜集证据的过程和所作的假定。若有疑问时,应该寻求法律意见。

展望事件的发展方向

  莫乃光认为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公平问题,包括唱片业应该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共同分担对无辜一方所造成任何损害的责任和财政负担。同样,因为应付唱片业大量索取资料而增加的成本也是个问题,要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或他们的用户,承担唱片业在为自己索偿的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公平呢?

  与会者都乐于见到香港的网上盗版行为绝迹,更想见到打击的行动能够体现出审慎的调查和公正的审讯。既然二零零四年十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供应商不须向唱片业商会提供用户的资料,香港的供应商应该挺身而出,为客户的私隐和自由权利提出上诉,释除判决的疑虑。

  另一方面,法院亦应小心地处理案件,按个别案件的情况考虑,收紧授予传票的标准,在保障唱片业的利益的同时,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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