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平」与「平等」之争?

2007-02-15
 
  在英国,因为电视节目《Celebrity Big Brother》涉及侮辱印度裔女星,在该国及印度引起轩然大波。在香港,这前英国殖民弹丸之地,却因为香港电台《铿锵集》其中一集专题特写,让三位同志在「同志.恋人」说出他们的心声,而被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强烈劝谕」。继而,有线电视把原本要访问一对女同志中学生、一位男同志的母亲及同志组织干事的节目内容修改。而有线电视决定不邀请同志组织干事担任嘉宾,引发有评论直指电视台自我审查,收窄言论空间。截稿前,广管局已收到一百六十宗反投诉,反对「同志.恋人」的裁判。但广管局表示,对裁决维持不变。到目前为止,坊间的评论大都集中在探讨何谓「持平」。

恰当地持平

  根据广管局《电视通用业务守则》第九章第三段,「恰当地持平」是指节目在报导不同的言论时,「必须以公正不偏的态度处理」。第四段清楚指明「恰当」是指「因应不同的题材和节目......作恰当或适当的处理。恰当地持平,并非指每一方的意见要占用相等的节目或节目环节时间,或每一方的意见长短相等......作决定时,持牌人应以专业判断为考虑标准。」守则已说明「恰当地持平」并不是要求节目访问了东家就必须访西家,亦从没要求人家伸出左手(On the one hand),再伸右手(On the other hand),甚至说明应以传媒「专业判断为标准」。

  错,也许是错在有人把「持平」、「平等」、「相同」有关概念混淆了。就此,本文除了探讨何谓「持平」的报导,也想谈谈「公义」的原则。

  「同志.恋人」播出后,影视处接到廿二个投诉,指节目宣扬同性婚姻。影视处否决了投诉,但其中一人不忿,上诉到广管局。广管局的裁决是节目「报导内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恋,并产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因此当局「强烈劝谕」香港电台必须遵守有关守则的「持平」要求。港台对裁决表示失望,并指会影响传媒取材。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随即表明对港台的取态不满,急召广播处长,提醒港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到底这是什么性质的责任?而又到底是谁负了谁?广管局的守则既没要求节目预留空间给正反相方各自论述,法律又是否有这要求?答案是肯定的,但只在有限度的情况下才有。例如英、美、澳等普通法国家,都特别要求广播传媒在竞选期间给各候选人相同的时间答辩、受访、及讨论。在美国,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S FCC, 395 VS 367(1969)一案,最高法院提出了「持平的原则」(fairness doctrine)的概念,说明了相同时间给各候选人符合了公平的原则,这对所有选民的知情权尤其重要。

  另一情况传媒必须作出「公允」的报导(fair reporting),就是在采访别人时,不可恶意删掉该人的解释。在Reynolds VS Times Newspapers Ltd(2000)一案,就是因为英国《泰晤士报》没有刊登爱尔兰前首相雷诺兹请辞的解释,而被枢密院裁定不能用「限制性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作为诽谤的抗辩理由。

  以上所提及的情况都跟「持平」(fairness)有关,但意义不同。第一种情况论述的「公允」和「持平」是指对手在同一情况下,必须给两人同等发言的机会, 就如在一场辩论会中。 在以上情况,持平是指「相同」(sameness)。

  另一情况是指在采访某一特定人物,必须把他人发表的意见刊登, 不能只说针对他人的话。但港台和有线电视原本的安排也不涉及上述的情况。它们除了涉及言论自由和编辑自主的问题外,也涉及了更深层次平等公义的原则。若要谈「持平」,也得说说何谓「公平」 、「平等」和「公义」。

平等公义的原则

  我们伟大的老祖宗亚里士多德留给我们其中一句至理明言是:「道德上的平等,是指相同的东西应得到相同的待遇;不同的东西应因他们各异之处而得到不同的待遇。」

  硬要把正反双方在同一时间、地点放一起,就犯了以上毛病。 还是文化人梁文道在「持平还是歧视」一文问得妙,是否访问了老人就一定要访问年少力壮的?访问了被虐者就得谈谈施虐者的道理?拍了大国的崛起就得拍小国衰亡?至于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发表文章批评节目「假定同志团体是弱势」社群,传媒自以为是,「替天行道」「公然偏帮」他们。对不起,蔡先生,这不是假设,是事实。我的大学学生就大有其人说不会跟同性恋者同爬Y饭,不会跟他们一起打球做运动......若同志同学听了,他们可以怎样?不是怒发冲冠,便是快快躲起来。

  「同志.恋人」引起的风波除了证明言论自由受影响外,也涉及了更深层平等公义的原则。在一月廿四日的《信报》,戴耀廷副教授在「为什么人要歧视人?」一文,指出每个人都深信自己才是正常人,而人又希望与自己相似的人共存,故造成了非我族类,必是「异形」,誓以歼之的想法。既有敌我之争的潜藏危险,平等公义的原则也不是讲求人数的多寡,不是有廿二人投诉,政府就要采取行动,也不是因有一百六十人抗议就要当权者就范。公平原则的大前提是对人权的尊重。在 William Leung VS Secretary for Justice(2005)二零零六年被上诉院确定一案,高院法官夏定文清楚说明有关同性恋者人权的议题无须待立法会辩论以达共识,也不用全民投票决定,因那涉及个人尊严以及平等权益的问题。纵使只有单一人的人权遭受践踏,那也是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平等的原则。

  平等的反面是歧视,而平等这概念从来也不是要求单纯的统一化要求「一样」(sameness)的待遇。平等(equality)和平等待遇(equal treatment)背后是公义的原则。简单的例子,若给予伤残者和健全者同一服务,这对前者实是不公。也许,equality应翻译为公平一词较为恰当。公平的做法是给予每人均等的机会,能者就做到,也讲求给予人民基本的权益。

给弱势社群机会

  广管局接到市民投诉,认为节目「同志.恋人」只讲述三位同志对婚姻的意见,内容「不公」,鼓吹接受同性婚姻。而有视电视亦因广管局在一月二十日的判决取消访问同性恋组织的干事。为了保持「持平」的态度,他们决定改邀曾联署反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的吴思源,与一对中学同志恋人,及另一同志母亲对话。这样的安排,难怪后者拒绝出席。

  若我们的人口只有十份一是同性恋者,加上他们大部份仍活在衣柜里,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站出来,一个节目给予这批少数者的其中三位一个发言的机会又有何不妥?若一批少数份子,饱受歧视,难得有小小年纪的中学生站出来,有这「异族」的一位母亲大胆说出跟同性儿子相处的困惑,却又要在短短面对镜头时间内,接受一把来自大多数强势社群声音的挑战,这又是否真正的「持平」?同性恋者大多数属沉默的,主流的声音不用广播也清澈可闻。给弱势社群机会,大家静心聆听,又何妨? 何须动不动就扯上「鼓吹」歪风之嫌?

  对异类的排他性在近期讨论甚嚣尘上。 希望大家谨记传媒当然要持平,政府对平等的维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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