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大学生报》情色版风波

2007-06-14
  五月七日,一道雷电把香港舆论从中间劈开,这道雷正是《中大学生报》。短短十数条问卷问题,足以激起龙卷风,不单卷起社会当前的主导建制,例如大学教育、宗教、媒体,就连所到之处,将核心价值、道德社教、圣经、经典文学都一并拔起吸纳,到现在还未停息下来。直到现在,坊间经已掀起不少讨论,大都针对学生报问题是否不雅、淫亵物品审裁处(「下称淫审处」)的判决、中文大学校方的高压处理、圣经为何不送检等。在检讨这场大是大非事件的启示时,事件的复杂性,所牵涉的议题纠缠不清。笔者在此尝试集中讨论事件所牵涉不同层面及形成的审查问题,亦探讨主流媒体在扮演的审查官/被审查的角色。

媒体的相互审查/审判

  《中大学生报》本来不向公众读者流传,但在五月七日有三份主流报章报导,《中大学生报》刊登了问题问卷经已被投诉及交由影视处处理。三份报章为《东方日报》,同一集团的《太阳报》,及打中产旗号的《明报》,报导揭开了风波的序幕。除报导外,《东方》及《太阳》均在社论及附属专栏中,以同一口径指摘学生报刊登内容淫亵的问题(人兽交、乱伦等)严重宣扬不道德讯息,显示一种一贯对待色情暴力内容的道德文化及伤害理论的口脗。到五月十一日,这些报章均已将学生报定性为「淫贱」;而以学校为目标市场的《明报》及《星岛日报》亦均借事件抨击现今大学教育的没落,尤其在德育上。《太阳报》更在其社论标题公开标签学生报为「禽兽」。反观一向打民主旗号的主流报章《苹果日报》,报导偏向支持学生报的鲜明语调,指中大校方的「不是」,在淫审处对报章作出评定时,已抢先裁定学生「有罪」,就连学生报编委在十三日论坛上落泪承认有不足之处时,翌日《东方日报》在标题上仍然强调学生「坚称无错」,却以第一句形容学生「请你原谅我」,并以相片去集中学生落泪的面部表情,报导「学生声泪俱下,『终』向社会致歉」,来证实报导较早前学生「判罪」有理。除了以道德批判及家长式的字眼将学生报标签外,《东方》、《太阳》更将矛头指向《苹果日报》隶属的壹传媒集团为「淫贱」及「教坏细路」,更有不同专栏及评论加入向「友报」作出指控。有趣的是,《东方日报》不单其报章风月版的内容,以至旗下八卦周刊的图像实可与壹传媒的相提并论。《东方》此举,有「一百步笑一百步」之嫌。此举除了方便地将责骂的视线转移到敌方,更可自我提高至道德高地。在《明报》转载中大学生报问卷调查内容而遭淫审处评为不雅后,《东方》更以嘲弄语气报导:「一向自诩公信力、版面最乾净的《明报》,转载学生报的知法犯法行为罪加一等」。

  固然,商界中各出奇谋贬低对手以抬高自己屡见不鲜,但新闻传媒作为舆论公器,在今天商业主导的逻辑下,在报导上诋毁友报的做法甚至成为理所当然,对其他新闻报导,远远脱离客观中肯,铺天盖地。在事件审判前已作出媒体审判,经已成为新闻守则,但像这次以打正道德旗帜来一洗其「踩界」式性披露的,实属罕见。

社会形成两大阵营

  与以往的战线不同的,是今次报章与卫道之士联手而形成的两大阵营。对学生报批判的一方,与保守宗教人士口脗一致,指学生报使社会传统价值荡然无存,必须以伤害理论来确实保护社会幼小的必要。媒体顿时成为道德及宗教的战场及武器。在淫审处裁定学生报不雅后,有社会上引发保守/传统/家长主义对自由主义/激进/开放性(取向)价值两极交战。在主流媒体的推波助澜下,社会一时容不下第三种声音。

  传统对审查形式的概念,都从政府管治,或法律机制方面理解,去检讨其对社会言论空间的箝制,另一方面亦据传统价值观对色情/暴力等范畴,牵涉社会核心性道德作准则。《中大学生报》所引发的,却是社会民间掀起的势力间角力所形成的审查言论状况。

  「审查」另一种较模糊的方式,是一些在社会间所形成的论述。怎样将敌对的势力边缘化,甚至排挤,这些事件掀起巨浪,因它连结了社会一些重要机制,如大学、媒体、宗教、学生;在其中分开保守的开放派,在这些不同的建制中形成分裂,而在社会中形成新势力连线。

淫审处审查还是被审查?

  在整件事件的核心之一,就是淫审处对学生报的裁决。如上一次广管局就电视台播放《秋天的童话》的处理,都反映出这些政府部门都偏向投诉的一方。淫审处审裁员在评定物品上都依据以「市民大众一般接受的社会道德标准」作为准则。问题是,一向以「踩界」为目的的八卦周刊,往往被淫审处轻判,或只罚款数千元了事。反观今次学生报遭广泛争论,淫审处就重判为「二级」,倾斜于保守声音。观乎条例中,评定须考虑整体效果,及在第五条「物品是否有诚实意图,抑或有掩盖真正意图的成份」。明显地,《中大学生报》的目标读者是中大学生(超过十八岁)本身,而非市民大众。而问卷内容手法被视为眼高手低,但目的诚实。学生报被评不雅,有其他审裁员表示对裁决不满,更随之批判条例的标准含糊不清。而以谩骂风趣手法回应问卷内容的《明报》亦被评为不雅,更令人担心谩骂讽刺手法的言论空间正受打压。

  事件令原来对有关条例内容,以至审裁制度的疑问更白热化。于一九八七年正式执行的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大部份采纳英国的淫亵刊物法(Obscene Publications Act)。但援引的字眼「淫亵」及「不雅」,其含意除了关注色情物品的表象外,也包括「令人恶心、厌恶」的主观指涉。未有详细讨论的,是因文化差异对这些字眼的诠释。加拿大在沿用这些字眼的同时,亦对字眼有更明确的界定:「物品涵盖的主导特征对性明显展示或将性与其他罪行连系。」任何法例都必须存在弹性,来避免法例被滥用及对言论自由有不必要的压制。这些字眼可能更需多加讨论,以确保其诠释有一定共识,以免审裁处在一踌莫展下,只有跟随社会主导舆论摇摆,成了这些主导声音的应声虫。

  回归十周年之际,香港公民社会渐次形成、社会主观愈来愈多的声音,每每在一些议题上集结成不同势力阵营,进行角力。在实行多元社会,这是一个健康现象,但在一些大是大非的事态上,例如今次事件,因其牵涉传统人伦道德、宗教、性观念,故此酿成一种保守的、开放的、两极化现象,不单对打开理性讨论空间无补于事,更形成保守势力的抬头,造成一种对批判传统思维的审查,更窒碍创意空间发展。这些保守声音,也会以「民间社会」面具来显示其主导地位。我们应反思言论自由的真正意义,一方面要确保多元声音健全成长,在考虑媒体设定议题及守望的功能时,媒体好应平衡主流声音,拓展多元意见的表达,鼓励民众理性思考,而非一味投主流价值观所好,靠拢保守势力,后果只会造成一言堂,符合强势政府的理想。而在处理有关性的议题上,媒体应负起建立对性讨论的平台,缔造一个正面的性态度,而非满足偷窜式的性消费,成为病态性观念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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