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趋势 — 规管不雅及淫亵内容

2009-02-12
澳洲将评定理据上载网页供公众参考。
大卫像曾被审裁处评为不雅。
  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条例》)首轮谘询期刚结束,当局共收到一万八千多份意见书,当中最具份量的,要算是来自「司法机构」的回应,因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归属「司法机构」,而各级法院历年透过判案对「审裁处」和《条例》作了细详的审视。「司法机构」藉今次检讨重申《条例》存在很大的问题,并对如何改革「审裁处」提出具体方案,但这些建议是否可行,仍需详细研讨。

陪审团取代审裁员
  「司法机构」建议用陪审团制度取代审裁员制度。意见书指出,「审裁处」现有的审裁员(adjudicators)不足三百人,他们大多是自荐而获委任,被社会人士强烈批评不具代表性,而裁决又往往由一小部份审裁员作出,未能反映社会现今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司法机构」建议,当「审裁处」应法院要求裁定物品是否属「淫亵」或「不雅」时,可参考高等法院和死因裁判法院的做法,采用陪审团制度,因为陪审团名单近六十万人,可解决审裁员数目偏低和提名的缺点,并且更能反映社会现今价值标准。

  究竟把陪审团制度延伸至「审裁处」,是否稳妥?现时,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谋杀和强奸等,陪审员与案中任何人没有关连,而聆讯为期多天,陪审员在清楚案情后,凭证据作出判决,一般不受个人因素或社会舆论的影响。至于在研讯死因的案件中,陪审团的运作亦大致相同。倘若由陪审员裁定报章或杂志的内容是否淫亵或不雅,情况则不大一样,因为一些陪审员从不看有关刊物,亦不容许他们的孩子接触,另一些则可能是这些刊物的忠实读者。因此,陪审员都是抱有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判决亦关系个人利益,而他们的作用将侧重于反映社会当前的价值观。

  然而,若参照死因裁判法院的做法,「审裁处」只设五名陪审员,人数则未免太少,容易偏重某些观点,或内容相若但出现截然不同裁决。遇到具争议的内容时,更可能出现三对二的比数,令裁决欠缺说服力。陪审团这样的组成和运作,无助提高「审裁处」的代表性。由于判决出现偏差,不雅和淫亵的尺度难以估量,这对涉案刊物并不公平,亦令编辑们无所适从。至于增加聆讯的陪审员数目,会花费更多人力和公帑。况且,这种裁决的本质是少数服从多数,未能反映香港多元社会并不存在单一价值观的事实,不利于不同观点的共存和探索。再者,陪审团下达裁决时,是不需解释因由的,这会令不雅、淫亵变得更含糊。

「审裁处」不再评定物品
  「司法机构」亦藉今次检讨,强烈要求「审裁处」将来只负责「裁定」的工作,不再「评定」物品类别。「审裁处」成立二十多年来,一直兼负「评定」(classification)和「裁定」(determination)两项职责。以《东周刊》和《三周刊》两案为例,「影视处」将刊有女星裸照的两份杂志交「审裁处」评定,结果同被评为第三类物品,即内容淫亵,杂志和有关负责人被控违反《条例》。审讯时,被告否认内容淫亵,法庭于是按规定将杂志交「审裁处」裁定。这个安排受到质疑,被告认为先前「评定」的结果会影响后来的「裁定」,但上诉庭在《三周刊》案中否定被告的推论,并接纳原讼庭的分析,指「评定」属行政性质,而「裁定」属司法性质,两者有不同的功用、程序、规则,不存在前者影响后者的情况。然而,原讼庭法官在判决时指出,应明确区分「评定」和「裁定」这两项职责,并建议当局检讨。「司法机构」在今次检讨中更认为,要「审裁处」负责属行政性质的工作,并不恰当,可能损害司法独立的原则,而公众对「审裁处」很多的批评以至误解,是源于「审裁处」的双重角色。

  至于将来由谁负责「评定」物品类别的工作,「司法机构」未有建议,认为这应留待决策当局敲定。其实,「评定」物品类别的工作不乏富争议的例子,如多年前把大卫像评定为不雅。去年,法院审理《中大学生报》和《明报》两案时,亦批评「审裁处」做法粗疏,在评定内容时没有区分不同的文章和插图,又未准确指出哪部份属不雅,只笼统地以「图片及文字」、「图片,插下体」作记录。法院提及「审裁处」工作量大,但未有深究做法粗疏的因由。事实上,审裁员都是抽空担任的,《条例》第十条虽然规定裁决时要考虑多项因素,但内容却较为空泛,对审裁员未能发挥实质指引作用。「审裁处」一年要处理数以万计的物品,当中以成人音像制品为主。每次举行聆讯,审裁员通常要观看多件物品,他们根本不可能细看,而是在很短时间内凭物品的暴露程度和动作种类作判断。这种流水作业的运作,会产生较机械的结论,而忽略了物品有否内涵。

海外经验和香港未来的安排
  在新西兰和澳洲,评定物品类别的工作,早已上了轨道。两地多年前引入独立的评定机构(classification office),全部委员约二十人,他们都经过严格挑选,任期三至六年,过半是全职负责评定工作。澳洲还制定了详细的评定指引,让委员们遵照,又将评定的理据上载机构网页,供公众参考。最重要的是,澳洲只评定电影、成人杂志和音像制品,主流报刊不在其列,这种做法保障了新闻自由,可避免像《明报》因评论《中大学生报》情色版而被评定内容不雅的情况。新西兰和澳洲的经验虽值得参考,但由于香港未实行全面普选,如要效法两地,由政府高层官员委任这类评定委员,却未必合适。

  诚然,最彻底的做法,是不再为物品评定类别,改由出版人和编辑把关,实行行业自律;在物品发布后,如执法部门认为内容淫亵才提出检控,英国和不少国家仍沿用这种模式。事实上,很多先进国家近年只着力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和内容含极端色情、暴力、鼓励吸毒的物品,甚少检控其他内容。

  这种趋势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互联网普及导致资讯激增,但大多源于境外,本国难以逐一来检控。其二,以往禁止不雅和淫亵内容,目的为维持一套公认的道德标准,但随着社会愈来愈重视多元发展,管制的理据亦起了变化,改为只禁止明显会构成伤害的内容。海外这种减少检控不雅和淫亵内容的趋势,香港应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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