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Case-law Concerning Article 10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出版:Council of European
出版日期:2000年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案例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案例》收集和整理了《欧洲人权公约》签署五十年来有关「发表自由」的案例,对研究人权和新闻自由,是一本相当方便的工具书。《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例,是香港和世界各地人权律师的一个宝库;香港新闻工作者如多认识《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发表自由」的案例,对争取新闻自由亦有很大的补益。
负责解释和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的「欧洲人权法院」,是现今国际上审理最多人权诉讼的法院,原因是公约的缔约国、其公民或社团,都有权就任何缔约国违反人权的指控,到这个终审法院提出讼诉;而缔约国必须遵守法院的最终裁决。至于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至今未设有法院,而负责监督这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审理的投诉个案亦很少,因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都无签署容许公民直接向「人权委员会」作出投诉的协定。因此,香港法院在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以至人权法内容时,法官和律师很多时都会参考和引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例。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内容,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相近,保障发表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并就政府的合法干预作出了详细规范。不少西欧国家的新闻工作者遇到政府干预时,都会到「欧洲人权法院」去「鸣冤」。以英国为例,新闻自由不但未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政府更不时制订严苛法例加以限制,英国的新闻工作者过去几十年就经常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并成功指控英国政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对维护英国的新闻自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案例》是欧洲理事会的官方刊物,只有四十九页,在工具书中算是轻巧,内容分成两部份。第一部份按年列出自「欧洲人权法院」五九年设立以来,至《欧洲人权公约》于今年签署五十周年,期间曾审理有关发表自由的案件。第二部份则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重要案例分类,并加以解释,其中包括报界享有的自由、广播事业享有的自由、发表自由与有线电视、接收广播的自由、公众是否有权使用电子传媒发表言论、取得政府资讯的自由、商业性质的发表自由,及其他对发表自由的合法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