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何种新闻自由?

2010-03-15
新闻媒体具重要的社会角色
  新闻自由虽被推崇为普世价值,但关于其具体定义,却是杂家百言,在国际社会或学界均未能取得一致观点。但不论新闻自由的具体定义为何,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各种学说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或者阐释的重点,基本都放在一种自由的权利观念之上。在近代自由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中,权利乃是新闻自由的代名词;在新闻自由的命题里,也充满了权利的意味。

权利观念与自由主义
  关于权利的观念,从霍布斯开始便一直成为自由主义者重点陈述论证的对象。及至当代,随着现代性观念的展开,关于权利的论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西方社会在经过宗教革命、文艺复兴和科学革命的洗礼之后,再次面临了「诸神冲突」的局面。在个体价值突显,工具理性经过充份发展之后,关于我们人生价值、世界观念的各种道德学说、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却前所未有地进入一种剧烈冲突且无法调和的境况。

  自从亚里斯多德的目的论学说在尼采这里遭到毁灭性地打击之后,我们关于道德和善的看法,再也无法取得统一的共识。我们的价值世界并非如理性形而上学主义者所声称的那样,能够像各种自然科学学说一样,只要能确定为真并符合理性,便能相互和谐共处,互不冲突。在各种道德学说、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无法公约,或者被罗尔斯描述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在当代社会将无可避免地存在的情况下,权利的确立,被要求超越且中立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学说,以防止权利中的道德取向,对个人产生潜在的压制。

  这样一来,现代的权利观念便被要求进行一种去道德化,而将权利中的道德基础抽空,对各种道德价值学说保持中立,从而权利对善和道德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而各种道德学说在这种权利体系之下,则具有一种价值上的等价性。

  如果新闻自由立基于这样一种权利观念之上,那么,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共同利益,协助公民个人发展这两个目标,在权利优先论的体系之中,便没有价值优先性的差别。虽然权利优先论在保持个人权利,使个人免遭国家压制方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立基于这种权利观之上的新闻自由,将会潜藏着滥用自由的萌动,使新闻媒体在自由和责任之间,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两难局面。

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
  从权利优先论的视角出发,新闻自由乃用以防止国家动用超人的理性或者特定的道德诉求去对媒体活动进行规导,并且意味着积极追求政府对媒体的放任自由,强调媒体与政府的对抗,将政府视之为「必要的恶」,政府在媒体管理过程中的中立作用,也被极端的放大。

  然而,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无比重要,如果只以自由主义作为新闻自由的哲学基础,将新闻自由立基于一种放弃对善进行道德判断的权利优先论之上,则意味政府应该努力超脱于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和整全性理论,而对新闻媒体保持中立,以防止政府的积极作为所可能造成的压制和强迫,从而使媒体摆脱国家的压制和干涉,成为政治和经济上独立的实体。但信奉这样一种新闻自由观实质上等于让政府放任商业市场的运作机制,放弃对媒介政策进行引导并对多样性媒介发展的政治经济基础进行保护。

  民主与自由的媒体固然宝贵,但也绝非自动、先验地存在,更不是免费。放任媒体的自由竞争,并不必然地会使媒体服务于社会,促成公民的个人发展。当新闻自由的证成完全遵循权利优先论所宣导的程序中立,而放弃对于善的道德价值进行实质判断,那么在这样一种新闻自由观看来,共同体和社群的善不过是众善之一种,沧海一粟而已。

  正如 Picard 所言,新闻媒体在追逐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能不损及公共服务的提供。在不做道德判断的情况下,媒体是否会先验地放弃优先追逐经济利益而追求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去追求对「社会不同阶层、团体之景象和现状」进行客观、中肯地呈现,去积极扮演社会中间力量,努力缝合因「社会互信的缺乏」而导致的社会裂痕和公民之间的隔膜? 在除却政府积极作为、媒体政策引导和第三方力量制衡的情况下,媒体是否会自动地自我节制其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始冲动,而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民主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

  在权利优先论的视角下,追求商业利润、商业成功和促进共同体和社群的善之间都是可欲而且可求的,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的优先性之分,而只是两个在价值上等价的选择。在权利优先论的逻辑体系内,我们无法证明,媒体会首先放弃对商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转为选择服务社会、提高公民个人发展的潜能。

自由与责任的两难
  从密尔顿、洛克到密尔,言论与新闻自由被当作个人对抗国家,防止国家诉诸集体意志对个人进行压迫的武器。及至当代,新自由主义者比之传统的自由主义者走得更远,而采取一种去道德化的权利论证逻辑对权利加以确认。但新闻媒体所遭遇的自由与责任的两难,恰恰在于新闻自由的权利观念已被去道德化和工具化。国家和公民被严格限制在「自由主义公共理性」之中,以防止其在公共领域对媒体政策制定时融入对媒体作用和功能的道德性看法。

  但是,自由且负责的媒体并非免费,「媒体市场在商业运作下永远处于失灵状态,只不过是严重程度有别而已」,国家、公民对新闻媒体都有规导和监督的责任,而并不应沉浸在「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限制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市场的失灵,很少能够透过市场机制自动矫正」,国家有责任、也必须有结构地改造媒体政策,包括壮大公共媒体,介入规范商业媒体,以财政手段积极维持非营利小众媒体的生存机会,创造视野多样性的媒体得以发展的结构。

  新闻自由并非只是一件失去道德向度的工具。立基于现代权利优先论之上的新闻自由,将会使新闻媒体放弃对善的实质道德判断,陷入一种工具理性的癫狂之中,而不能从实质上增进处于碎片化社会中的个人对幸福和自身命运的理解;而个人也愈发成为这个光怪陆离的社会中的微尘,茫然飘浮于世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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