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工作如何受到二十三条干扰?

2002-12-16
 
香港政府九月下旬提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后,自由派新闻传播界业者莫不忧心忡忡,担忧若按照文件的大纲立法,新闻传播生态将出现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以往业者视为理所当然且从不干犯法纪的日常操作模式,今后变作高危「布雷区」,动辄得咎。具体立法工作处理失误,香港将距公民社会日远,反而向威权统治(authoritarian rule)的价值观倾斜,向以自豪的多元国际都会特色渐流于镜花水月:言论自由不再,自由言论凋谢;报业自由逊色,自由报业消失。日后本地新闻界也不得不肩负国家建设(nation-building)的工作。

在窃取国家机密罪行方面,文件建议干犯者一旦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判监五年(目前是两年);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地披露未获授权取得的受保护资料,最高刑罚也判监五年(目前是两年)。当局藉着实施二十三条立法加重窃取国家机密罪行罚则的理据,并不充份。首先,香港不是京畿之地,绝非泄露国家机密的重灾区;其次,基于政制差异,香港的国家机密定义理应与内地有别(否则不用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第三,香港一向拥有自由报业体系,重视资讯自由流通,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是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以外第四权,素来肩负监察机能。根据这些大前提,政府实不应借二十三条的东风,向传媒业者头上再加一把刀。

在实务操作层面,编辑和记者的新闻来源(news sources),除了现场采访和面对面直接取得之外,还有颇多不透露身份的「官方」来源,例如指明消息来源身份却不直接引用谈话;或刊出匿名消息来源(通常写法是「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官方人士」、「政府高层人士指出」之类)。记者和报纸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出发,大多愿承担这种隐名但真有其人的消息来源的风险,因为内幕新闻永远受欢迎的。



打击报刊接触匿名消息

记者当然先判断消息真有发布价值,才决定参与「匿名简报会」游戏,让官员借助社会公器放出「试探气球」。目前中外都没有法律保障记者,授权他们可拒绝透露消息来源,从业员在工作中大都能忠实维护消息来源,不予透露。反而,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处处限制记者工作,要求记者不但不可报导未经授权公开的受保护资料,还要交出资料(不可窝藏、必须交回文件);香港更建议就《官方机密条例》加重刑罚,理由:保护国家机密。日后,可预见新闻界步步为营,损失的不只是记者的报导权,就连公众的知情权,也可能在第二十三条立法声中消失泰半。

触犯叛国和分裂国家罪行的最高刑罚将是终身监禁。文件4.14节「煽动叛乱罪行」条下说:「纯粹发表意见,或纯粹报导或评论其他人的意见或行为,不会成为刑事罪行。」后面「但书」才是血滴子:「除非有关意见、报导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以达至危害国家的目的,或煽动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或公众骚乱」,才属于煽动叛乱罪行。这不啻传播业者的「连坐法」,变相要传媒直接为传播内容负上刑责(报业主为免「株九族」池鱼之殃,肯定强化自我审查以自保)。这不仅复活古代严刑峻法的僵尸,且披着法治羊皮,既遏阻和平手段发动公民抗命的声音,也制造「株连恐慌心理」,不利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资讯流通。

当然,最致命之处是:如何证明「煽动传播效应」?须知,当今资讯爆炸年代,受众行为往往不受单一消息或传媒内容影响;况且,传播效应早证明不纯是「皮下注射」或洗脑灌输般单向进行,也夹杂受众互动参与成份;要科学地区分「煽动传播」元凶,难矣哉----恐怕最终沦为检控者的自由心证。可以想像,动机怀疑论和逆我者死的「随意性」(长官意志或民粹意识),大有「文化大革命」死而不僵况味。

至于「煽动刊物」,更是源自十八九世纪欧西社会的「出土」古董。在互联网流行世代,说到传播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首位肯定不是平面媒介的报刊;要说影响的「即时性」,报刊更比电子传媒逊色。为何针对「煽动刊物」,显然欠缺合理而公正理据。



「煽动刊物」不利于自由报业

真的,「煽动刊物」在今天压根儿是过时概念下的产物,原应早加废除,官员不仅在建议立法时缺乏与时俱进的文明、开明心态,还亟思为殖民社会多条过时的峻法招魂,处处流露刻意强化恶法的心理,实在难以理解。

「处理煽动刊物」的涵盖面广,连印刷商也受株连。「风眼」所在的编采及管理人员更无一幸免。当局自知杀伤力过强,特别指明:「考虑到在例如学术研究或新闻报导等有合理理据处理这类刊物的情况,该罪(按指「处理煽动刊物」罪)应容许以『合理辩解』作抗辩。」(4.17节)这罪名将来也可能波及报刊的评论、分析文章(例如编辑主动邀约作者撰稿,或刊登外界自由投稿),文章观点若不合官员脾胃,刊物中人随时「中箭下马」。个别官员向中央表忠,大可利用「煽动刊物」的罪名在港「封铺拉人」,届时执法者突击搜查报刊机构之举变成「常态」。遑论消息来源肯挺身向新闻机构提供不利政府的报导线索。

文件说到惩罚「管有煽动刊物」时,未能充份反映出香港观点与内地标准南辕北辙的地方。保安局官员认为「处理煽动刊物」罪行严重,现行刑罚过轻,建议判监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以收阻吓作用云。「管有煽动刊物」初犯者监禁一年,罚款由二千元大幅提升至五万元,刊物充公。「管有」者的辐射面实在太大,例如新闻工作者访问过支持台独的学者,手头拥有影音资料和台独书刊,算不算「管有煽动刊物」?台独人士访问稿发表后社会哗然,更引起反台独大游行,触发暴动,这样新闻界算不算为台独张目,干犯分裂国土罪名,可判处终身监禁?而发行商怎样确定刊物并非「煽动刊物」(难道走回路,恢复刊物预检制);不知情读者购买了,严格而言也误蹈法网,人手一册,你说怎办。难道又选择性执法?

叛国、分裂国家和颠覆罪行,全涉及一国领土和主权原则,从没有「两制」的回旋空间,现在连「隐匿叛国」(即知情不报)也拟引进,极易造成人人自危个个举报的心寒效应(chilling effect,又称寒蝉效应)。试问香港的颠覆份子和分裂份子在哪?按照官员思路,报刊上若刊登讨论台独、藏独或者港独的文章后,再有人声称受报刊影响企图付诸行动,则该人及报刊主事人全触犯罪行,可判处终身监禁,刊物充公。加上建议中的「域外效力」,港人纵使移民他国,面对新立法规定,实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港人何罪,竟弄至如斯「天地不容」的窘局?

如果政府不能体认香港社会真正价值所在,一念之间,不光新闻界难逃刀口灾劫,就连北京策划的「一国两制」,恐怕随时呜乎哀哉,香港社会固有传统价值行将荡然。清末思想家龚自珍说过「万马齐喑究可哀」,希望不会有一天成为了香港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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