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纪录:是机密?私隐?还是公开资料?

2011-12-14
  今个月开始,警务处的性罪行定罪资料库可供使用,而我却不需使用此资料库,就可以告诉大家,一位廖姓的男子因与十六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而留有案底:案发时他为公立医院护士,零一年中他被法庭裁定有罪。

  还有,另一名强奸罪成的男子,我不单记得他的名字,他的样子我还有印象呢!

  我过去当记者,确实认识一些警察,不过,我之所以知道上述两人的性罪行纪录,绝非靠任何警察内线卖人情给我;事实上,我做记者时曾找警察朋友帮忙查证某上市公司主席是否有刑事纪录,对方斩钉截铁拒绝了我:「刑事纪录是机密资料,我们做警员也不可以随便查看,一定要有上头批准才行,任何人看过,内部都有纪录的。」

  包括我这名警察朋友,很多人都深信刑事纪录是警方高度机密的资料,或者是高度私隐,不可随便公开;正如刚推出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有需要此服务的人士,也要完成一些确认身份手续,才可得到属于自己的纪录。并非可以查到人家的资料。

  今次我公开自己知道人家的性罪行定罪纪录,可能冒着给人误会我是以不当手法的危险,甚至会被追究。来自英国的记者Heather Brooke在其著作“The Silent State”就提到当地一名记者因道出别人的犯罪纪录而惹上官非,故事是这样的:警方在一次行动中偷听到记者和某人的电话对话,对话中涉及一人的刑事纪录,警方就凭此控告记者以不当途径获得机密消息。原来这记者因为几年前在法庭采访时,就采访到那人被定罪的案件;记者只是记性好,记得多年前的案中人而已,并非靠什么线人用不正当的手法。这宗记者案件在法庭审讯,主审法官最后判记者无罪,还斥责警方。

公开资料?
  其实,定罪纪录本身是公开纪录,任何人本来可以很容易知道。好像我今年三月因往高等法院采访一宗强奸案审讯,所以亲眼见过这名后来被法庭定罪的人,当时他坐在犯人栏。

  而去法庭旁听并非我或其他记者同业专利,此乃市民的权利,因为法庭之公义,也有赖于公众可自由走进法院听审,见证公义的实践。而我也见过很多很多市民在法院旁听他们感兴趣的案件聆讯。如果他们记性好,事后也不难道出被定罪者的名字及所犯何事。

  即使你没有去法庭听审,也可以从媒体知道法庭判处了谁有罪、有什么罪。好像我在第一段提到的案件,我是从报章中读到的,当年报导此案的媒体多过一间,数年后有媒体因报导护士操守问题,而把此旧案再报导一次。

  被告及经审讯后而被定罪人士的名字,和他们的罪名,都是公开资料,并非秘密。由案件开审第一天起至法庭作出判决为止,被告的名字及其控罪,每天都会在司法机构网页 (www.judiciary.gov.hk) 的「审讯案件表」中刊载,审理此案的法庭外的报告板也会贴上有关资料。

  绝大部份案件都是公开聆讯的,任何人不用预先报名,法庭内外也不会有人问你是谁、进入法庭所为何事,大家都可以自由出入法院,先在报告板看看当天审讯案件被告是谁、谁是其代表律师行、其控罪、和主审法官是谁。

  之后公众可走进法院,坐在公众席,静静地听着案件聆讯;当天若果是法庭作出裁决,在座的公众自然会知道被告是否有罪,及被定罪者的罪名。

  而记者跟一般市民一样,每天在法院采访以上这些公众有权知道的资料,记者还可以拍下被定罪者的样子,然后作出报导。

如何平衡释囚私隐?
  读到这里,相信大家大概了解到,原来有定罪纪录者、或俗称「有案底」人士的犯罪纪录,确实是老早已公开的资料,因为香港拥有非常珍贵的独立司法制度,这些人士都曾经过公众及记者可以目击的法庭审讯,才给法庭判有罪。

  既然这样,当年我做记者时想查询某上市公司主席是否曾有案底,为何会被视为想得到警方的机密资料呢?这名上市公司主席明明在八十年代在法庭被具名裁定他某刑事罪名成立,当年的一些媒体也有报导。这些一度是法庭的公开资料,记者和市民都可以轻易知道的消息,十多年后却竟然变为机密!

  我并无意挑战警方是否应继续维持内部使用犯罪纪录资料库的严格规定,我反而想大家留意的是,定罪纪录本来是公开资料,但却同时给很多人认为是私隐,特别当大家普遍认为应该给予释囚自新机会。那么,当我们要评论及考虑定罪纪录应有多公开时,「私隐」又应占多大比重呢?

  好像保安局副局长黎栋国十一月中介绍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时,也有提到私隐是政府其中一项重要考虑。黎副局长说,此机制力求简单、准确,又要符合「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好让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得到更好保护,又可顾及更生人士的自新需要。

  十二月一日起投入服务的查核机制,目的为雇主提供可靠渠道,让他们准备聘用员工从事和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有关职位时,能确知申请此职位人士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以减低性侵犯风险。警方只接受准雇员申请查核,若申请获警方接纳,申请人得到一个密码,而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其准雇主提供此查询密码,兼自己身份号码的四位数字,雇主便可从警方的自动电话查询系统,进行查核。系统只会披露申请人有或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而不会透露任何定罪纪录的详情。

  黎栋国说目前只是第一阶段,机制会分步发展,未来六个月政府会搜集数据和意见,而法律改革委员会就立法具体建议作考虑。

  据媒体报导,一些关注儿童的组织认为此查核制度适用性不够广泛,未能有效避免儿童受侵犯的危机,但亦有议员担心若此制度被滥用,会涉及私隐问题。好像防止虐待儿童会建议家长及所有有机会接触儿童的工作的人士,也可使用查核系统,长远而言政府应立法;护苗基金则认为现职雇员也须向雇主提供有否性罪行定罪纪录。立法会议员何秀兰则认为,研究这机制应否扩大适用性,也要考虑如何防止雇主随便泄露别人的私隐。

无料变有料
  最后,我还提出定罪资料不单原是公开资料,更是「无料」(日语的用法)资讯,意思是免费的。正如我在本文提到在法庭听审的过程,市民和记者无需花一分一毫就可在法庭了解谁被定罪、及定什么罪。

  但是,现在警方却向性罪行定罪查核机制的申请人,收取一百一十五元费用。原来「无料」的资讯,又会变成「有料」,这固然是一个问题,那一百一十五元的申请费,又是如何厘订呢?是否只为了建立查核系统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呢?警方会否从此系统赚钱呢?为此系统共花了多少公帑呢?

  之前提及的英国记者Heather Brooke,在她那本有关公开资料和记者及公民知情权的著作中就指出,伦敦大都会警队当年就花了逾四亿英镑外判给一家私人公司,建立刑事定罪纪录系统,对于某些职位的准雇员找工作时也需要向警方申请定罪纪录,申请人需缴费逾二十英镑。Heather Brooke 就认为,申请人本身也是纳税人,他们不就是要先后两次向警方付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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