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访构成骚扰-英国和台湾2011年判决

2011-12-14

  在英国和台湾,没有正当理由地持续追访,会构成骚扰,记者可能被阻止甚至受到处罚。英国近期的例子涉及著名影星晓治格兰 (Hugh Grant),大批摄影记者日以继夜地追访晓治格兰的前女友Ting Lan Hong (译音洪婷兰) 和他俩的初生女儿。晓治格兰和洪婷兰都认为这种追访根本是骚扰。

晓治格兰前女友取得禁制令
  英国法院上月中颁发禁制令不准狗仔队再骚扰洪婷兰和她的女儿。申请禁制令的原告有两名。除洪婷兰外,还包括Child KLM,即还未起名字的女儿。由于原告并不知守候门外记者的姓名,被告只以XYZ and others 作为代号,但注明是一名或多名于2011年11月专责在原告家外和街上拍摄原告的人士。

  洪婷兰母女是根据《保障免受骚扰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取得禁制令。该法禁止任何人士作出一连串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而行为人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这连串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至于骚扰,是指行为足以令对方惊恐或感到困扰,而一连串的行为是两次或以上。受害人可就已发生或快将发生的骚扰,循民事诉讼追究或阻止,由法官决定是否发出禁制令,不准被告作出骚扰行为。

  洪婷兰表示,现已停刊的《世界新闻报》今年4月头版报道她是晓治格兰的秘密女伴,又猜测她已怀孕,之后狗仔队式的贴身追访变得厉害。《每日邮报》11月初报道洪婷兰诞下女儿的消息后,十多名摄影记者不分昼夜在她家外守候,又找邻居劝她接受访问,洪婷兰被迫留在家中。11月10日,洪婷兰带女儿看医生,出门前先用毛毯把女儿遮盖,当时有记者的行为令洪婷兰感到受威吓。洪婷兰的母亲反过来拍摄这些记者,但一名记者突然把汽车开动,掉头快速向她驶去,不停拍照并似在说脏话。翌日,洪婷兰入禀法院申请禁制令。

  另外,晓治格兰曾问记者们如何才不再打扰刚诞下女儿的年青母亲。记者们回话:让女儿露面,给他们拍照。晓治格兰不依,并质问他们为商业利益而骚扰和吓怕母女二人,这种做法能否接受?摄影记者们只耸耸肩,接着拍摄更多照片。基于洪婷兰和晓治格兰以上的书面证供,法官认为颁发禁制令是合适和有必要的。

名人以免受骚扰法对付狗仔队
  《保障免受骚扰法》主要用来对付缠扰行为 (stalking),这通常发生在恋人或伴侣分手后,一方不断缠扰或威吓另一方,令受害人十分烦厌甚至恐惧。为免记者的一般追访亦被当作骚扰,辩护理由包括:在案中的具体情况下,被告作出的连串行为是合理的。今次被禁制的摄影记者未有使用这个理由抗辩,他们事前并不知洪婷兰母女的申请,禁制令是在这些摄影记者缺席法院审讯的情况下颁发,他们之后亦未要求撤消禁制令。《保障免受骚扰法》于1997年制定,过去十多年,个别名人曾用来阻止狗仔队追访,洪婷兰母女并非首例。著名影星施安娜美娜(Sienna Miller)于2008年以违反《保障免受骚扰法》和侵犯私隐为理由控告一家图片社,成功索取五万多英镑赔偿。图片社并保证属下人员不再用汽车、电单车或徒步追访星施安娜美娜,以及不再到她的住所和她的家人住所外追访 (doorstepping)。

  违反《保障免受骚扰法》,可导致严重后果。原告如认为被告并未遵守禁制令,可经由法院审理后再颁拘捕令。同时,若被告违反禁制令,而又无合理理由,则属犯罪,最高可判监禁5年。另外,该法第2条把骚扰列为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或监禁6个月。

台湾记者追访名人被罚款
  在台湾,近期亦有追访构成骚扰的个案。大法官会议今年7月就记者追踪拍摄名人被警察罚款有否违宪,发出第689号解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2)条(以下简称「禁止跟追」条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可被罚款3000元新台币或被申诫。案件源于2008年7月,台湾《苹果日报》记者王炜博两度追踪拍摄演艺界名人孙正华和她的新婚丈夫。后者发了两封律师信劝阻,但王炜博两个月后再一整天追访两人,当事人报案。经调查后,警方指王炜博违反「禁止跟追」条款,罚款1500元新台币。王炜博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但被驳回,继而要求大法官会议解释「禁止跟追」条款。

  大法官会议裁定,「禁止跟追」条款旨在保护个人的行动自由,同时保护个人身心安全、个人资料自主和在公共地方和场合不受侵扰的自由。立法原意虽是禁止盯梢妇女等行为,但条款亦可用于限制记者一些追访行为,这并无违宪。然而,是否处罚追访的记者,除考虑条款包含的各项要素外,还要兼顾新闻采访自由和个人不受侵扰的自由,涉及判断和权衡不同权利的复杂性。因此,大法官会议建议当局研究,改由法院裁定记者追访是否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2)条,才处予罚款,而非由警方全权实施。

在公众地方亦享有私隐
  值得注意是,第689号解释明确指出,个人在公众地方仍享有私隐权,私生活和个人资料的自主受到法律保护,这包括不受社会一般不认同的持续注视、监看监听、公开揭露等行为所侵扰,否则会影响人格的自由发展。现今科技发达和使用方便,这些侵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个人私生活和私隐保护的需要亦随之提升。

  第689号解释又指出,条款并非针对新闻采访,但记者的追访若达到紧迫的程度,可能危及被追访者的身心安全或行动自由,便会被视为未有正当理由,警方可及时介入制止,这并无违反宪法所保障新闻采访自由。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追访受到限制,须衡量采访内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与私人活动受到干扰的程度,作出合理判断,假若社会一般都认为是不能容忍的跟追,记者会因违反「禁止跟追」条款被处罚。第689号解释举例说明,哪些报道内容具一定的公益性,且属大衆关切和具新闻价值的。这包括揭发犯罪和重大不当行为、维护公共卫生或设施安全、政府施政的妥当性、公职人员是否称职和如何执行职务、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性、公衆人物影响社会风气的言行等。如涉及这些内容,又须用追访,而且按社会的一般看法并非属于不能容忍的,有关追访便算具正当理由,不会被处罚。

狗仔队追访继续引发争论
  然而,个别大法官持不同的看法。其中一名认为,当记者的追访明确危害被访者的生命、身体安全、行动自由时,警方才有理由及时介入,其他情况应由被访者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按民法追究记者侵权。另一名大法官则指出,新闻和娱乐新闻的分野日益模糊,很难辨别一些采访摄影行为有否有新闻价值。他又不赞成以信息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去判断追访有否正当理由。

  台湾大法官会议发出第689号解释时,《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正闹得沸沸扬扬。台湾不少评论将当地的狗仔队风气,与英国的情况相提并论,要求采取更严厉的手段对付。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曾建议,仿效英国立法禁止缠扰行为,但遭到新闻界强烈反对,担心会影响记者采访。换言之,狗仔队在香港的街上追访名人,仍未受到英国和台湾般的限制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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