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修诽谤法述评

2013-06-14
  英国2011年3月公布诽谤法修改草案(Draft Defamation Bill),经过长达两年的谘询和审议,今年4月25日,终经国会三读通过,新修诽谤法称作Defamation Act 2013。这是英国继1996年修改诽谤法以来,对此法又一次重大修改。关于前年英国诽谤法修改草案的详细内容,《传媒透视》2011年五月号有详细介绍,本文不再重复。

  英国新修的《诽谤法》(2013),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一、原告起诉诽谤须证明受到严重损害(Serious harm)
  过去,原告起诉诽谤只需证明三点:一是公开发表,二是有损名誉,三是指向原告。原告不需证明损害,起诉门槛较低,诽谤法容易成为威胁言论自由的工具。新《诽谤法》要求原告起诉诽谤,必须证明受到严重损害,只有造成或足以造成对名誉的严重损害,方可起诉诽谤。如果原告是商业机构,则必须证明其遭受财产损失或足以导致财产损失方可起诉。

二、抗辩(Defence)
  1、真实抗辩(Truth)—被告须证明内容绝大部分真实(Substantially true),如果内容基本真实,即使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但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名誉的程度,则不构成诽谤。取消普通法中有理可据抗辩(Justfication),同时废除1952年《诽谤法》中的有理可据条款。

  2、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基于已公开的事实,或者受特权保护的陈述,诚实地发表意见,但前提是:所发表的必须是观点,或者可以识别为观点,而非事实陈述。如果对受特权保护的陈述发表意见而被诉诽谤,当采用此项抗辩时,可视情况同时选择其他抗辩,例如基于公众利益的发表、科学或学术刊物、特权保护等多项抗辩。取消普通法中公正评论抗辩(Fair comment),同时废除1952年《诽谤法》中的公正评论抗辩条款。

  3、基于公众利益的发表(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所发表内容关乎公众利益,或者发表人有理由相信其所发表的内容关乎公众利益,内容准确且不偏不倚,可作为抗辩事由。取消普通法中的雷诺兹特权抗辩。

  4、网站运营商责任(operators of websites)—对于互联网上的诽谤内容,如果原告能证明:第一、原告无法找到诽谤内容的作者;第二、原告事先已就诽谤内容的情况通知网站运营商;第三、网站运营商没有给予任何回应,在此种情况下,网站运营商负有责任。有关条款只适用于网络上的用户生成内容,如果是网站运营商的主动行为,则不适用此条款。

  5、科学或学术刊物(statement in scientific or academic journal etc)—发表在科学或学术刊物上的内容,如果内容纯属科学或学术问题,在发表前经过编辑审阅或经过一个或多个同行评议,有关内容受法律保护,除非能够证明被告发表时含有「恶意」。

  6、特权保护(Reports etc. protected by privilege)—修改1996年《诽谤法》关于特权抗辩(privilege)的范围及个别提法,对在世界各地的新闻发布会上的关乎公众利益的公正准确的报道,纳入法律保护;将上市公司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对这些企业相关事项公正准确的报道受特权保护;将部分只在英国范围保护的特权,放大到全世界。增加对科学或学术争论的保护,对于世界各地的科学或学术会议的公正准确的报道予以法律保护。

三、单一出版原则(Single publication)
  原告针对同一内容,只能起诉一次,不能多次起诉。但如果内容的刊登方式不同,则根据刊载位置的显著程度和影响程度具体情况作具体考虑。

四、司法管辖
  对于那些所指控的被告不在英国或者欧盟成员国的情形,除非能充分说明有在英国法庭审理的必要性,英国法庭将不再受理此类诽谤案件。

  如果指控的对象并非作者、编辑或出版人,法庭一般不受理诽谤起诉。

五、陪审团
  诽谤诉讼一般不采用陪审团,除非法庭认为有此必要。

六、刊登判决
  法庭有权要求被告刊登诽谤案件的判决书,刊登的具体时间、措词、形式、位置须经诉讼双方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由法庭裁决。

七、移除诽谤内容
  如诽谤成立,法庭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移除诽谤内容,或者要求被告停止传播、贩卖或展览相关内容。

在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间取平衡
  总结这次英国诽谤法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加大原告起诉诽谤的难度,原告必须证明严重损害,法人机构要提供诽谤言论导致商业利益受损的证明,否则,法庭不予受理。此项安排,可有效阻止那些动辙以诽谤诉讼来威胁批评声音的组织或个人,加大起诉难度。至于何谓「严重损害」,有待今后判例来界定。

第二、扩大抗辩范围,在以往形成的普通法抗辩事由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事实抗辩不求全责备,放宽对意见和观点的保护,将公正抗辩改为诚实抗辩,新增公共利益抗辩,扩大特权保护范围,这些变化总体上看有利于言论自由。

第三,关于互联网上用户的诽谤言论,在前年的草案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而是列入谘询意见部分付诸讨论。现在新法中终于有了正式条款,其基本精神对用户创设的内容若涉诽谤,要求服务商实行「通知-移除」原则,已见本世纪初的英国判例,现在正式列入成文法,赋予服务商一定的责任。

第四、在经济赔偿之外,增加诽谤救济手段。诽谤诉讼的目的是恢复名誉,而不是求取钱财。英国1996年诽谤法把被告人主动更正道歉和提议赔偿作为一种抗辩理由(offer of amends defense),现在新法进而规定法庭有权要求被告刊登法庭判决,虽非要求被告道歉,但可以达到对原告恢复名誉的作用。而过去普通法禁止诽谤内容传播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原告申请禁制令的方式,这次修改,赋予法庭禁止诽谤内容传播的权力,也体现对名誉的保护。

  以上前两点体现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后两点体现了对名誉的保护,可以看出,英国诽谤法的修改,努力在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之间取得平衡。

对本港司法造成尴尬
  香港成文法《诽谤条例》制定于十九世纪,基本是英国成文法的照搬。历年虽有补充修订,但是英国1996年修改《诽谤法》,其主要精神并未引入香港,例如香港《诽谤条例》没有关于「无辜传播」的内容,1996年以后香港仍有案例显示,印刷商等还是有可能成为诽谤案的被告并须对有关诽谤言辞负责。

  依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虽然不能引用英国的成文法,但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仍可用作参考。2005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在匠心发型告《太阳报》案中裁定,英国「雷诺兹」案的原则成为香港采用的普通法的一部分。这是本港诽谤法引用英国判例的一项重要改变。

  英国修改成文诽谤法,同时废除普通法的部分抗辩原则,包括上文提到的「雷诺兹特权」,以后英国按照新的规则审理诽谤案件,而本港却还只能沿用陈旧的普通法控辩规则,这对本港司法显然会形成一种很大的尴尬。

  英美法系地区发展成文法已成为普遍的趋势,香港的诽谤法也应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英国的修法精神可以作为参考,也应考虑本港的实际情况。本港修法同样有着复杂的程序,需要时间,这项工作应及早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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