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镜行动」祸及全球 美国难以狡辩

2014-01-13
  2013年全球网络社会发生大地震。英国《卫报》及美国《华盛顿邮报》于年中公开披露美国多个情报部门包括美国国土安全局(NSA)、中央情报局(CIA)、联邦调查局(FBI)等多年来在全球广泛地秘密进行代号称为「棱镜行动」的大规模「窃听」工作。这些特工机构在网民毫不知情之下不断收集他们在网上的资讯,报告亦指出「谷歌」、「雅虎」、「脸书」等互联网巨擎于过往六年自愿「大开中门」与美国政府全面配合,提供所需的客户资料。「棱镜行动」令人提心吊胆,一直以来以维护网络安全、言论自由,并以「国际警察」自居的美国政府,一夜之间被传媒揭发竟然是知法犯法的「网络大盗」。全球网民怨声载道,感觉多年来一直被蒙在鼓里,在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美国政府长期剥削网络自由。

  事件的主角前中央情报局雇员(「泄密者」)斯诺登(Edward Snowden)逃离美国后陆续「爆料」,越爆越激烈,牵连甚广,原来多个国家的官、产、学机构都成为美国的「窃听」目标。由于斯诺登首站在香港落脚,香港顿时成为世界新闻的焦点。在斯诺登提供《卫报》的机密文件中,仔细地描述「棱镜行动」的安排。计划始于2007年,「微软」是第一家参与行动的公司,之后多间美国国际互联网巨擎陆续加入,直到今天参与之公司已有九家之多。值得注意的是Skype提供的情报在2012年增长了248%,而「脸书」和「谷歌」分别为131%及63%。

「棱镜行动」全球「窃听」
  据斯诺登所提供的情报,美国国家安全局现时在全世界共有61,000个行动点,而单在2013年三月已从互联网上收集了970亿条数据之多。无独有偶,参与「棱镜行动」之互联网企业的商务模式都同样建基于利用廉价甚至乎免费的通讯服务去凝聚客户,从而组织起庞大的营销网络,然后进行网上推销。由于价格廉宜,服务在全球吸引了不少用户尤其是年青人及学生的青睐,例如「脸书」用户已多达15亿,又例如「谷歌」电邮户囗人数已高达5亿。「棱镜门」事件「踢爆」了这些已深入民心的公司与美国政府之间「官商勾结」,严重侵犯客户私隐权,出卖了网民。相信网民日后在选择网络服务时定必会三思而后行,不会只顾贪图小便宜,而罔顾网络安全的风险。

  斯诺登指出除了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既存资料(stored information)之外,即时通讯(live communication)设施亦是美国政府进行深度情报收集及分析的目标。针对这两种不同渠道,情报局所采用的资讯获取手段并不一样。前者采用间接式,网络间谍透过中介资讯服务商获取资料,而后者是直接式,间谍直接从通讯管道中「窃听」。然而,两者殊途同归,网民的资料都会在不知情下被盗用。因此,事件亦解释了为什么2012年十月美国衆议院无理地严厉指摘中国通讯公司「华为」及「中兴」,批评它们的产品危害国土安全,并呼吁市民停止使用。以「棱镜行动」为鉴,美国政府显然是「贼喊捉贼」,原来抵制中国通讯产品的个中原因是为了避免中国政府「以其人之道,还自其人之身」,暗中盗取美国国民的资料。

美传媒助掩饰恶行
  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一直不断地转移普罗大众的视线,引导传媒把焦点集中在斯诺登出卖国家机密,甚至是叛国的罪行上,并要求临时收容他的政府(包括香港及莫斯科)马上把他遣返美国受审。美方更强调斯诺登早被中国收买,指摘他是中方间谍。但若然美国政府并无犯错,又怎会有人「爆料」呢?网民的反应又怎会如此激动呢?

  事实上美国政府被揭发盗取个入资讯已不止一次,不久之前,情报部门已被发现透过电讯商长期进行公众窃听。美国政府为事件辩护,解释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及反恐,该些行为是在所难免的,而目标只是针对外国人士。这解释显然又一次反映出美国政府的双重标准,言下之意人权在美国本土只适用于美国公民,并非他们一直向世界宣传的普世价值,应该不论种族一视同仁。难道外国人的私隐权比不上美国人,而不值得被尊重吗?美国政府一直锲而不舍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公开批评其他国家(包括中国、伊朗等国家在内),直指他们是网络侵略者、网上间谍。讽刺的是美国其身不正,又怎有资格去投诉他人呢?

  根据香港政府所建议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六项保障个人资料原则》,基本上任何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允许而被使用(包括获取、转让、删改、处理等)是侵权行为。因此,事件中美国政府与提供客户资料的通讯及互联网巨擎狼狈为奸,这难免构成无形的网络白色恐怖,严重影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他们必须互相承担错误,共同努力维持网络安全。

  事实上,中国与美国双方在保障网络私隐方面各自犯错,实在不应「五十步笑百步」,互相指摘。不过,「棱镜行动」事件反映出美国传媒文化比中方的较文明。事件中,《华盛顿邮报》不畏强权,狠狠「踢爆」政府之不当,明显体现传媒「第四权」监察政府的功能。相反地中国报章往往只是中央政府的喉舌,充当宣传平台的功能而已。理论上任何缺乏第三者监察的管理层难会有进步,政府当然也不应例外。

裁决欠独立损司法精神
  过年前,美国纽约联邦地区法院裁定NSA进行电话窃听属合法行为,然而这决定却与较早前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的裁决刚好相反。笔者认为这俩截然不同的结论并非偶然,纽约是911袭击的重灾区,在曾经被蛇咬痛过的阴影之下,他们支持反恐的决定当然不足为奇。

  纽约联邦法官指出NSA有关行为可有效侦察及预防恐怖份子的袭击,并认为只有进行大规模电子媒介监听行动,国家反恐计划才能成功。他更重新强调若然政府十二年前能加强窃听工作,911惨剧便可以避免,挽回三千人的性命。尽管这样做会牵涉到政府大量获取普罗大众市民的通讯记录,而大部份资料是用不着的,但法官认为由于NSA事前无法简单地辨别谁是恐怖份子,因此这举措确实是迫不得已。在考虑到国家安全的大前题,社会应该尽量去承担窃听所引发的反后果。

  斯诺登早前在俄罗斯接受《华盛顿邮报》访问,指出美国情报局在「棱镜行动」中权力过大,没有适当监管。若然国际社会坐视不理,窃听情况定必每况愈下,令全球各国受损。这信息发布后不到两天,纽约联邦法官便站出来为美国政府辩护。看来纽约联邦法院的判决是冲着斯诺登而来,并非巧合。如此这般,美国施法制度的独立性似乎已名存实亡,任由联邦政府在背后操控。

  斯诺登所言非虚,德国《明镜》周刊披露美国一直以来以反恐为借口无所不用其极,不惜利用各种方法进行全球窃听,除了透过电话及其他通讯媒介盗窃以外,又大规模在美国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设备,例如电脑、记忆体、路由器等装置偷听器,把各国目标人物(如政要)的资料适时传送到国家情报局。恐怕今次美国「水洗难清」,如果华府希望借今次纽约的裁决去掩饰自己的错失,这想法似乎「有点天真」(a little bit naive)。

  换个角度,从法律通识而论,众所周知「正义女神」为法律基础的公正道德的象征,她蒙着眼代表司法者应无视被告的背景(如权力、地位等),因此今次纽约联邦法官考虑到美国政府(被告)反恐的需求,作出此判决违背了「正义女神」的精神。法官也在判词中指出若然国家没有利用窃听进行反恐,便会导致美国社会陷入恐慌。但司法绝对不应以后果主导,反之应该严格地按本子(已制定的法律条款)办事,不然的话便破坏司法的独立性。

结论
  总而言之,虽然维护国土安全理直气壮,但问题是美国政府「只准州官放火,而不准百姓点灯」。笔者希望全球36亿网民不要上美国传媒及联邦法院当,坚持要美国政府公开道歉及交待「棱镜行动」的所作所为。

  最后,「棱镜门」事件不禁令笔者联想起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讽刺极权主意社会的名著《1984》。试想想,我们愿意被「大阿哥」(Big Brother)每天都监察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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