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六日各大传媒报导一位十四岁的男童涉嫌在互联网上发放MP3歌曲被捕,说什么「利用最新科技犯案和逃避侦查」。其实所谓「动态IP」,只不过是一般家用宽频服务最常见和廉宜的技术,却被描绘成为高科技的犯案手法。这些报导反映了传媒对互联网技术缺乏足够认识,容易受发放消息的人所摆布。而海关首度在互联网案件上引用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拘捕一个没有收受任何利益、纯为兴趣建立个人网站的男童,则开了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先例。
动态IP是正常状态
用阴谋论塑造黑客
IP位址就像是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每一部在线的电脑都需要一个独特的IP。然而,现时的IP机制却只能提供约三亿个IP给公众使用,不够分配给互联网上的每一部电脑。所以,一般的网络供应商都会用「十个煲九个盖」的方式,将有限的IP,轮流给在线的用户使用;不在线的,则不占用任何IP。所以,用户每次上网的IP位址都会不同。如果需要固定的专用IP,用户便要付出高昂的上网费用。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是极为罕见的做法。另一方面,用流动的IP建立网站,本来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浏览网页的人无法透过输入一个特定的网址找到网站。为了针对网络「发烧友」在家中建立伺服器的需要,网络「飞线」服务便应运而生。这种服务大致上是让用户登记一个属于该公司的网域(Domain Name),然后在自己的电脑或伺服器上装上一个特定的软件,把当时使用的IP告诉转驳公司。这样转驳公司便可以时刻把用户所登记的网域转换成最新的IP,而用户则可以用他/她所登记的网域建立网站。在美国,早在两年前已经有这种服务了。相反,香港至今仍未有公司提供广为人知的动态IP转驳服务。由此可见,涉案男童只是用了最廉价的方法在家中建立伺服器,并不是为「逃避法眼」而采用「最先进的科技」。
在报导这宗新闻时,各大传媒主要采用了海关在记者招待会上展示搜获「赃物」的照片和录像片段;在文字上又宣扬「电脑神童」、「最年轻网上疑犯」等称号。前一种报导手法十足处理海关破获摇头丸集团等有组织罪案的新闻一般;后者又在有意无意之间令人联想到在互联网上专门入侵公营机构的电脑系统的「黑客」(Hacker)。在这种新闻剪裁(News Frame)下,我们需要分辨清楚,「电脑神童」有别于那些掠夺别人创作成果以谋取暴利的大规模翻版集团——他不仅没有赚得一分一毫,更要自己掏腰包购买伺服器,和支付上网费用等。他也和那些惹事生非的「黑客」不一样,「电脑神童」建立网站是为了和别人分享自己的设计,让浏览者试听他们偶像的歌曲,避免「买了音乐光碟而后悔」。我们更需要留意的是,在四月一日,在新修订的《版权条例》生效前,「电脑神童」的行为并不属于刑事罪行。看来,男童没有用上最新的科技「犯案」,海关却用了最新的法例入罪。传媒又找来一些电脑专家,说学生要独立思考,培养网上品格云云。试问《版权条例》的修订如此的新,如此的复杂,就连立法会议员、传媒的管理人士都仍在争论不休。我们要求一个初中学生去明白和了解,是否公平呢?
扩大版权刑事责任
易成苛政之始
除了把涉案男童「神化」外,海关首次在互联网案件上引用极具争议的新修订《版权条例》,拘捕的不是臭名远播的翻版软件商人,也不是令香港电影业陷入低潮的翻版光碟集团,而是一个建立个人网页的学生,实在是开了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先例。为了学习资讯科技、练习制作网页的技巧和出于个人创作的满足,现时许多年青人都纷纷建立了个人网页,其中的内容不乏涉及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最简单的是在杂志上素描自己偶像的相片上网,或将脍炙人口的流行曲旋律做成MIDI格式的背景音乐。除此以外,更有具规模、有系统的关于经典儿歌和广告的网站等。从过去到现在,传播媒介对这些网站都给予很高的评价,还不时在儿童和青少年刊物上介绍这些内容健康的网站。其中部份网主更曾经爆光接受过传媒访问。现在,因为《版权条例》的修订,这些网络名人都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不知道传媒又会不会再次跟随海关的调子,将这些以往的宠儿,定性为「高科技罪犯」呢?还有值得关注的是,在香港的上网人口中,相信有很多人仍在使用Napster音乐共用软件。该软件有一项功能,就是与其他用户分享储存在自己电脑上的歌曲。跟据海关对《版权条例》的解释,这些用户都已经触犯了刑事罪行。如此一来,在一夜之间香港便多了成千上万的「高科技罪犯」,又是一项世界之最了。
此外,这次海关破案所使用的侦查方法,亦令人十分疑惑。因为互联网是一个数码式、无地域界限的领域;除非海关真的十分「先进」,否则调查员在锁定男童所使用的IP后,亦只能够知道他使用那一个网络供应商,并非他在美孚新村的住宅地址。由此可见,海关很有可能是透过向网络供应商的查询而获得男童的个人资料。如果只要执法机关接到任何侵犯版权的投诉,就可以随便向网络供应商索取用户的个人资料,那么,香港网民的私隐还有什么保障呢?到了人人都上网的时候,我们大概也不必再担心数码身份证上所载的那一点点资料了,因为届时我们的私隐已经荡然无存。
资讯流通和保障版权
同样重要须作出平衡
这次事件反映了新修订的《版权条例》实在有很多矫枉过正的地方。而新条例赋予执法机关的检控权力,也很容易沦为政府和传媒机构打击异见的工具。
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打击那些窒碍香港电影业发展、令大中华区软件工业停滞不前的翻版商人,相信没有人会反对。流行音乐的消费者也应该支援正版,不要吃免费午餐。然而,动不动就要那些非谋利的个人网页制作者负上刑事责任,也同样会窒碍香港年青人的创意。所以立法会应全面冻结二○○○年对《版权条例》的修订,重新研究版权问题,尤其应该剔除将非贸易和业务有关的侵权行为列作刑事罪行的条文。面对着势孤力弱的个人网站网主,唱片公司只需直接提出警告,已能收到足够的阻吓效果。若然无效则可以从民事诉讼追究责任,无需动用公器「要拉要锁」,又浪费公帑提出诉讼。
互联网有打破传统媒体资讯垄断的潜质,是令传媒民主化的最大希望。因此,我们不应将传统的法制直接僵化地套用在互联网上。只有在资讯流通和保护版权之间作出良好的平衡,才能营造出一个百花齐放的创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