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如何面对新科技的挑战

2000-08-15

  近年舆论经常批评,法律制度落后于传播科技发展。以本港为例,由卫星电视发牌到自选影像服务的争拗等,莫不印证同样的结论,即使刚通过的「广播条例」亦有批评缺乏前瞻性。到底在急剧转变的科技洪流下,法律制度扮演什么角色?它们又如何面对新传播科技的冲击呢?一连两周在牛津大学举行的暑期课程,尝试在此寻找答案。

  主办这个课程的是牛津大学比较传播法例及政策中心(The Programme in Comparative Media Law and Policy)与纽约的卡多素法律学院(Cardozo School of Law, Yeshiva University)合办,主要为法律系学生而设,但亦欢迎世界各地研究传媒政策的研究生,甚或是政府监管官员等参加。这次参加者有二十多人,主要来自欧美各地,而东欧国家如匈牙利、塞尔维亚、马其顿、中美洲的墨西哥等也有代表参与,可见迎接新科技挑战已是全球化问题,不管是亚洲或是非洲。

言论自由的规限

  一班来自发展较落后国家的人士,纷纷向先进的欧美取经,而大会的两位主要讲员,亦是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的Professor Jack Balkin和来自德国Muenster大学的Professor Bernd Holznagel,前者以美国观点看新传播科技对言论自由的挑战,后者则对比欧洲处理同样问题的分歧。两地虽然都同样高举言论自由旗帜,但在实际处理过程又因国情而有出入。

  美国宪法第一修订案赋与言论自由有特殊权力,就是政府不能订立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相对而言,欧洲的有关言论自由的公约则未赋与言论自由绝对权力,在保护儿童或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等大前题下,言论自由可以被合理地限制。例如一些极端的政治言论如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等,在德国的互联网上亦会禁止;但美国却认为令人憎厌的言论(hate speech)可以接受。虽云互联网站跨越国界,监管不易,但德国却曾将CompuServ一个入门网站负责人判监,理由是该公司不听警告,继续容许其新闻小组成员发表法例限制的言论,跨国网站若要进军外国市场,不得不依从当地的条例。

譭谤法影响网业发展

  欧美对互联网法例的不同,同样亦表现在譭谤法例上面。美国视互联网为通讯工具(conduit),毋须负上任何内容审查或编辑责任;英国则视互联网站公司为出版人(Publisher),要对其网站内容负上监管责任。英国最近便有一个案例,一个美国教授在网上被人诽谤,令其声誉受损,他在美国投诉无门,他后来便绕过美国法例在英国向网站兴讼,结果得值,获网站赔偿巨额金额。但并非所有在网上世界惹上麻烦的人也可以钻不同司法领域的漏洞。美国就有一个无辜商人被诬告与奥克拉荷马州爆炸案有关,有人在网上公开其电话,令他受到无休止的滋扰,但苦于该电话号码是他营生之用,不能轻易取销,他因此事与互联网公司打官司,却无功而还。美国法庭判互联网公司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在美国的网上世界遇上麻烦只好自叹倒霉。

  两地对譭谤法例的不同处理,亦影响网上事业的发展,据云自英国判例出现后,很多网站纷纷改在美国注册,因为要负上的法律责任较轻之故。这项法律观点的分歧亦反映不少国家对互联网管制的内在矛盾。政府若要推动资讯科技发展,应减少干预;但若放任不管,又恐发展不受控制。互联网站的设立由管制严苛的国家流去较宽松的国家,显示前者若要发展网站事业,或有需要调节监管的尺度。有讲者说,互联网将各国规管法例拉近,以上提到的经济拉力可见,国家若不愿被排拒于科技洪流以外,必会努力调整法律规限以符合经济效益。

二元机制平衡社会利益

  欧美的分歧当然不止于此,以上不过是其中一些有趣的事例。欧洲大陆与美国对广播机构的社会功能,特别是电视规管方面亦存着很大的分歧。美国基本上视传播为纯商业活动,对内容规管不大严格;相对而言,欧洲各国为确保广播内容的多元化,倾向以二元机制,即公营商营并行来平衡各方及社会利益,商营广播对大部份欧洲国家来说反而是新生事物。面对新传播科技的挑战,欧洲不少国家的担心,反是公营广播机构如何面对更钜大的商业压力及挑战。例如在德国,便有相应法例强化公营广播机构的社会功能。

  欧美两地法例对媒体监管的分歧,与两地社会环境与及政府对媒介的文化责任理解不同有关。美国是一个多种族社会,为尊重不同种族多国意见,所以美国对言论自由有较宽松的尺度;加上崇尚言论自由的人倡议言论自由有利抒发民情,有利疏通怨气。故此绝对化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有一定的市场。而美国亦相信市场机制可以令传播事业带来竞争及多元化局面。

  欧洲诸国环境与美国很不一样,基于国家安全及种种文化理由,加上英法德等国政府都很着重传播事业的文化力量,所以对新媒体的监管较严苛,但事实上欧盟已意议到要追赶资讯社会的步伐,已订立兴建资讯基建的时间表,可能在不久将来,欧洲对新媒体的监管法例亦要与美国逐步接轨。

法律趋向汇流

  法例如何与时并重?在欧美国家的演绎各有不同。来自美国的学生担心的是传媒「冇皇管」,美国司法制度近年已受传媒冲击,独立性受到质疑;欧洲诸国的担心是法例改革落后于科技变迁,令发展步伐缓慢。而在科技汇流的形势下,应否组成联合规管架构,亦引起很大争议。美国的新科技发展由于依赖市场主导,所以发展急速而快捷;欧洲对资讯社会仍充满憧憬,又不欲让商业利益支配传播工具,结果经常在经济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夹缝中挣扎,而以法治国的传统亦令改革需时,无法切合改革的急速步伐。所以长远而言,西方学者都一致认为在科技发展的洪流下,各国法律亦会趋向汇流,当然发展如何仍有需要日后印证。

  法例如何回应新科技的挑战,在不同的地区自有不同的答案,由绝对的言论自由到相对的内容监管,可见法例不过是社会历史、政策的一部份,法例如何发展仍有待个别政权去阐释。暑期课程虽然结束,但不同国家的同学仍有兴趣跟进各国法例的进展,主办单位亦有意藉此联系各地关心各媒体发展的学员,本地媒介中人若有兴趣了解此课程多一点及该中心有关比较传媒政策的资料,可参考以下网址:http://pcmlp.socleg.ox.ac.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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