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电台一向全面详尽报导选举活动,早自八十年代初期的「代议政制」起,制作连串论坛和其他特备节目,推动市民参与。
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守则」,对有关节目制作,有明文指引。此外,港台亦关注选管当局所发出的指引。九四年「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发出的「地方选举活动指引」及其后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二○○○年先后发出的选举活动指引,港台都曾参与社会或新闻同业的讨论,就港台关注的事项,表示意见。
为筹备来届区议会选举,选管会最近又发出了「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的建议」,谘询公众。香港电台提了书面意见,内容如下。
第10.1 及10.3 段
我们建议修订第10.1 及10.3 段,避免于选举期间因噎废食,妨碍香港社会对世界大势、时事发展的了解。
我们认为,指引应局限于和选举有关的电台及电视节目而非所有节目。平等时间只宜适用于选举节目。当今社会复杂多变,明天、甚或是下一小时在香港发生,又或是在境外发生的事件,都可对港人带来莫大的影响,电子媒体须即时采访报导,或是组织讨论,分析形势。
香港热心社会公益、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士,绝大多数是学有专长,精通某个领域事务的,经常受传媒邀请发表意见。
按照谘询文件第10.1 和10.3段规定,将会出现下列情况:
(甲)基于各种考虑,电子传媒放弃邀请就某题材学有专长的个别参选人出现节目,后果是社会人士丧失聆听权威意见。举个例,假若港大医学院的袁国勇教授有兴趣参选,而选举期间碰巧又发生疫症,电子媒介不邀请他出席时事节目,是媒介的损失?还是社会的损失?
(乙)假设情况仍是发生疫症,传媒邀请所有与袁教授同一选区的其他候选人一起出席时事节目,其他候选人能对病毒或是疫症提供什么真知灼见?岂不自暴其短?
因此,我们建议第10.1段的「竞选广播」及「传媒报导」应收窄为「有关选举的竞选广播及传媒报导」。而第10.3段「非属于选举广告的」后加上「全部或部份以选举为主题的时事节目及其他节目」,将指引监管范围限于与选举有关节目。
电台及电视台一向受公众严密监察,若在选举期间,在其制播的其他时事节目中刻意偏帮任何一位候选人,则必然会被受众谴责,损害自身公信力。过去电子传媒在这方面的取舍正确,选管会应该信任传媒的自律而不是立例明禁。
第10.6段
我们也认为第10.6 段值得斟酌。区议会选举向奉行以多数票胜原则而非立法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政党或政治组织虽然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区议会选民的选票仍是投向个别候选人,而不是像立法会选举属于同一政党或政治组织的候选名单。要求广播机构在内容与选举有关的节目中,僵化地执行对政党或政治组织实施「平等时间」及「不给予不公平优待」原则而邀请每一个有成员参选的政党或政治组织派员出席每一个节目,只会对选民做成更大的混乱而无助于选贤的目标。
假设有十个政党或政治组织参选,但某选区只有两名候选人角逐一个议席,而其中一人有政党支持。为符合第10.6 段规定,广播机构在制作只和该选区有关的以选举为题的节目,例如「选举前瞻」、「选举嘉年华」等(不包括选举论坛,该等节目受第10.16段的限制);若在节目称呼该候选人为XX党的候选人某某的话,就有可能受此段监管(因提及政党)而亦须遍邀其他九个政党或政治组织派员参加同该区有关选举的节目。若果真全部出席,一个二选一的选区节目?变成十一人的大混战,选民又如何淘沙见金?
区议会选举一般只集中讨论地区事务,而非整体社会政策;因此,选管会不应将立法会选举措施应用于区议会选举。
再者,第10.6段有一个漏洞,一个只派出一位候选人出战一个选区的政党 / 政治组织,原本只有机会亮相本区选举节目,按照建议中的第10.6段,将来该候选人可轮流出席所有各区的节目,曝光机会多于其他候选人数倍。因为,他的政党可以声称该党只有他一个代表出席各式节目,难道传媒有权拒绝政党派出的代表吗?
我们建议删除第10.6段。
第10.16 段
我们认为第10.16段与其他章节不一致。该条只「呼吁」论坛举办者(包括电视及电台)根据公平原则邀请所有在同一选区的候选人出席选举论坛。此条若与第10.3 及10.6段一并看,就不难发现有含糊之处。
第10.3段针对「时事节目」及「其他节目」,指节目「应」按平等时间原则对待候选人。第10.6段直指「全部或部份以选举为主题的时事节目或其他节目」「须」贯彻平等时间原则。究竟传媒「应」、「须」守公平原则,抑或这只是一项「呼吁」?或是不同节目有不同待遇?若然,这更令人费解。为什么要对以选举为题的节目是如此严苛(须遍邀所有政党及政治组织);一般时事节目次之(应平等对待同区候选人);反而对选举论坛最宽松(呼吁邀请所有同区候选人)?
我们同意电子媒介制作选举论坛时应遵守公平原则,亦明白传媒机构以外的团体在主办选举论坛时,可能有其他的客观限制而未能确切履行这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将第10.16段分两部份,电台及电视必须按平等原则制作论坛,而对其他团体则呼吁遵从。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