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簿新闻」考验传媒操守底线

1999-12-15

  十一月底,法律改革委员会就传媒保障私隐新闻评议会建议谘询期刚完毕,翌日,《苹果日报》的记者因涉嫌贿赂警务人员,以获取新闻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捕;廉署高调地搜查涉案报馆,都令香港脆弱的传媒道德,更是雪上加霜。

  「支票簿新闻」(Checkbook Journalism)的问题,便被抽出来,成为大众话题。

  「支票簿新闻」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说,都不会光明正大,但它对新闻工作者却如影随形、如附骨之蛆。它的历史,可能跟新闻历史一样长久,甚至有资深传媒工作者坦然承认:曾经有一段时候,人们更相信那是获取新闻资讯的正常方法,若不付钱,根本无法获得足够新闻填充版面。

防线随时都会失守

  在六十年代,香港贪污盛行。当时的传媒生态环境,跟今天迥然不同,记者收取利是,或报馆收取政治势力与民间社团赞助,又向公职人员送礼行贿,曾是秘而不宣的日常生活的一部份。自七十年代初,香港政府大力打击贪污以来,人们以为这些行为与关系网早以绝迹,但今次事件则告诉我们:只要有市场竞争、官方资讯保密制度、传媒欠缺自律机制和有贪念存在,传媒操守的防线随时都会失守。

  简单来说,「支票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主动或被动地用金钱,向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员、海关或医疗人员,或向商业机构或私人团体的人员,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的人员,购买消息或获通风报信,有关金钱亦即俗称线人(针)费或「针钱」。这些活动多以台底交易,有时会涉及贿赂与贪污行为。

  「支票簿新闻」也包括新闻机构用钱向新闻来源,购买独家访机会、消息或额外新闻资讯。较早时的「陈健康事件」,便属这一类。

  在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下,这种「特殊关系」、「用钱搞掂」或能「讨价还价」的搜集新闻的手法,有时会被视为补充「正常」采访活动不足的常用措施。

  一方面,它可以让新闻机构建立「保证」不遗漏重要新闻的「安全网」,也可获得独家新闻与内幕消息,赢得更多销路。但「支票簿新闻」会带来贪污与贿赂,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阻差办公、纵容「制造新闻」和侵犯私隐以换取金钱利益等问题,近年已被排斥于正当的新闻操守之外,视为打击公信力的新闻工作之耻。

正常活动与「必要之恶」?

  然而,并非所有「支票簿新闻」皆抵触法律与完全不道德,也不是说所有购买新闻消息的活动,都有违专业操守原则。新闻机构每天都向通讯社与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购买大量的共享或独有新闻资料,没有这些正常交易活动,许多新闻机构便根本不能运作。

  另外,在一些国家与地区,记者为了获得关乎公众利益的资讯,必须向有关人员「购买」,也成了业内的「必要之恶」。基本的运作原则是,新闻机构必须在保护新闻来源的情况下,告诉受众有关消息,是从何处获得,亦即必须引述新闻来源,尊重受众的知情权。

  传媒机构为营运需要,会建立了一套情报关系网,不能说用钱购买消息就必然存有问题,今次记者被拘捕也非因为「买料」,而是因涉嫌贿赂公职人员。但更值得深究的是:从今次事件,我们发觉有关问题,可能源于传媒行业更深层的结构性与文化性问题,涉及个人观念以至企业经营策略的问题——我们或有理由相信,记者不是自掏腰包付款给线人,哪有人长期贴钱打工?当然这留待有关方面去查证。

  以往,本地传媒与新闻工作者误打误撞,以约定俗成的习惯,发展了一套套模模糊糊的行规,自订了一些标准,其实既无客观认受性,亦不能就视此为专业标准。

  以前,向线人买料,有人会觉得根本是正常工作一部份,做突发新闻或娱乐消息,有不少人向传媒兜售消息赚钱,都可能会涉及「支票簿新闻」的问题。

  经此一役,大家的警觉性应会提高,但不等于从此无人买线,而是会做得谨慎一点——我们不会天真地以为天下从此太平。台底式资讯交易,已是行业结构性与文化性的问题,断不会就此杜绝。

  外国报纸也有收买线人的做法,一般所谓大报则不肯为之,防止犯上购买新闻「支票簿新闻」的污名,破坏公信力。小报(如英国小报)偶有为之,如向独立的狗仔队或知情人士购买独家新闻,但习惯坦白从宽,多会在报道中先给读者交待,视之为最后的操守,也会考虑读者的容忍限度。不过,如果涉及贪污,则是另一回事。

廉署搜查手法引起争议

  另方面,今次事件其实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涉嫌赌赂的操守问题,另一是廉政公署今次调查的手法。

  廉署搜查《苹果日报》的手法,我们必须正视。由搜查权力、范围,到对象与目的,都可被质疑。

  官方机构搜查新闻媒体,是非常敏感之事,须谨慎行事。但今次廉署搜查涉案报社之后,除了不放过攻击竞争对手的机会外,对廉署的搜查,业内反应颇算冷淡,大抵反映了香港传媒的同行如敌国、各家自扫门前雪的特色,更可能反映了今次事件,较诸新闻评议会的建议,更能触动传媒业最敏感的神经线的黑暗面。

  今次事件,跟年前警方要求进入亚视新闻部,及廉署搜查星岛集团俱不同,前者,亚视只是拒绝与警方合作,提供毛片充作证供,并非涉案者(记者不为警方搜集证据);后者搜查范围不包括编采部门。

  亚视那一趟,当时身为主管的包云龙曾力拒警方进入,表现了作为新闻部主管的应有的风范。在现代新闻工作的行业文化中,摄影记者的菲林、电子传媒的录音录影物品、文字记者的笔记簿与录音带,都属维护新闻与采访自由的象征,未经有关编采人员同意,第三者包括老板,不可恣意翻阅搜查。搜查或充公记者的笔记簿,都是对新闻工作的冲击与侮辱。

  西方记者宁愿坐监、被解雇,也不轻易交出。因为,一方面记者既要向新闻来源负责,履行保密责任——有些人或不明白这项原则的重要性,认为记者反应过敏;另方面,更不容许新闻变相被审查。

  福兮祸兮?今次事件,可能会促使本地传媒,更认真地建立起自律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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