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议会」是否魔鬼怪婴?

1998-12-15

  香港重要的传媒,对陈健康事件报导的方式,可以算是当今传媒操守及新闻自由的滥用问题上,最具启示性的一页,也说明单单市场导向的大众传媒,未必能守卫公众利益及资讯权利。更且,面对目前的大众传媒不同监管制度,也有一定的漏洞及不平衡,需要大家细心反省。

从不公平看待说起

  这方面最明显不过的,是亚视和无线于「今日睇真D」和「城市追击」节目中,对陈健康事件的报导,遭广管局批评及分别罚款十万及五万港元。两大电视「资讯娱乐」节目的报导手法,其实远比《苹果日报》来得低调。《苹果日报》刊登陈健康和二位女仕在床上大被同眠于头版,加上洗头及唱卡拉 OK 等活动,肯定更耸人听闻,也更有泡制新闻之嫌。虽然,社会上其他报章及传媒的指责,加上明光社一类人仕提出杯葛,才使《苹果》老板黎先生以头版致歉。但是,若我们细心一想,黎氏于这事若不担心可能销路下跌而撑下去,死不认错,相信大家都无法奈他何!如此看来,电视报导只是跟报纸,但已遭受责罚,而更甚的文字媒界却理论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就见到电子及印刷媒介之间的管制有不公平之处。


《苹果日报》在备受各方舆论指责下,只以头版致歉,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香港市民可能相信电视的社会渗透度极高,加上不需要阅读能力,有损社会及道德价值的节目可能伤害性及厌恶性更大。但是,明显今次事件只说明广管局对电视媒介的监管极有效;相反,对于报章来说,根本香港社会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

报章监管机制不足

  若果我们接受广管局惩罚两大广播电视台是合情合理的,则《苹果日报》可自把自为的行径,就相对使人觉得是脱离公众可监管以外。不错,目前能够监管报章的就只有「诽谤」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法例。但对于报章破坏社会道德,如侵犯他人私隐及揭发他人私德,而可能间接做成对当事人之伤害,及使社会美好的价值信念受到损害,社会公众就只能忍气吞声,拿它们没法。

  报章就这类败德之行为,可否加以自律呢?就有关社会人仕提出传媒或新闻评议会之问题,一些担心言论自由可能会受箝制的人仕,就提出报章或传媒可以加强自律。可是,自律有什么客观的基础呢?我们盼望什么机制可完成这任务?各大报业之间的老板会否约法三章,还是只希望河水不犯井水?他们之间又可以对害群之马施加什么压力?至于编辑或记者,就更难发挥什么作用,在报章恶性竞争之下,生存之道有时要背弃一些当事人的利益及社会道德价值,编辑和记者也犯不着和老板或高层作对。记协一直以来对一些报章违背专业操守的报导,还是有批评的,但成果就如蜻蜓撼柱。

监察机制的意义

  就今次陈健康事件,我们有条件相信广管局的回应是敏捷的、公正的及合理的,这个机制对建立一个对报章的监察评议会的组成,就肯定有示范作用。广管局的代表性来自社会知名及有公信的人仕,其中不乏对电视及法律等问题有高深认识,自然在处理上能合情合理。新闻评议会其实也可参考这种模式而以公开提名及选举选出。当然有人质疑这类评议会的代表性。不错,不少人也会担心政府可能在后面操控,最后,名为监察,结果可能沦为新闻箝制。但是这些问题,都其实可以有合理解答的。但最先我们要探讨的,是新闻评议会之类的组织,是否有实质意义?

  自八九年六四以来,报业出现一个新现象,《东方》及《苹果》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一些传统的报纸如《星晚》、《新晚》、《华侨》及《快报》等,被挤出市场,而《东方》及《苹果》的竞争,不单在价格,也在报格上见到。虽然市民大众不能否认这两份报纸在资讯及娱乐多元化方面,的确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代价也很大,主要是可能牵涉有过份渲染新闻色情、血腥及暴力、报上提供召妓指南、色情网页及色情专栏。最近陈健康事件,更可能涉及策划收买新闻,这些问题也往往在淫亵物品审裁处之管理范围之外。故此,一个就社会正当规范及新闻道德到专业操守的社会机制不能说不是应付良策之一。

新闻评议会的代表性

  新闻评议会的代表性其实不难找到,只要报纸、大众传媒、法律界、教育界及社会关注团体能够合作,组成把专业知识结合社会关怀的评议会,相信就有一定的代表性,提名可以由立法会传媒小组或政府而来,再经立法会(反映民意的机制)通过,相信不能说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社会关怀,也一定反映民意代表性。评议会的组成要结合专业知识及社会关怀是明显易见的,前者可照顾到传媒的实际局限,后者可反映社会的诉求,两者结合来探讨实况,才能使评决合理合情。加上有民意代表性的立法会通过委任,就有一定的公信性。

评议会职责范围

  在现行法律管理之外,所有涉及破坏社会正确价值信念、伤害市民的尊严及香港声誉、损害新闻人员操守的报导或资讯娱乐,都可以归入管理的范围。当然,这种广泛的涵盖,的确可能出现滥权或权力过大,但这也要视乎两方面:第一是惩罚的严重程度;第二是有没有客观合理的上诉渠道。

  我们要评议会运作良好及为报界接受,就应制定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度。既然,评议会关心的只是报章不应有损社会道德规范和尊严,则在责罚方式上,也只能最多以罚款、警告及公开批评的形式为佳,多次警告无效,也最多可能要求局部停刊,如警告多次停刊召妓指南无效,可以停止这类夜生活版。只有有制限的权力才是合理的权力。最后,当然受到指责或责罚的报章,应有上诉渠道,这方面相信司法界可以设立一个接受上诉的机制来处理,以示执法之公正无私。

公众讨论与回应

  今次新闻评议会一事重提,虽然部份声音来自政府重要官员,但任何阴谋理论的揣测都不如实际考虑香港现今报章恶性竞争,是否导致需要监管机制。

  更且,政府高官也其实可以更有责任提出对香港有好处的建议,更重要的是公众对这些提议的回应及思考。当然,公众今次的强烈反应起码有一点是正确无误的,那就是政府行政主体就新闻评议会的组成方面,既不应指指点点,更不能施加影响力,这才能显其公允。

  最后,新闻评议会无论在组成方式和程序、组合、权责范围,都不是一步登天的,一切就现实有需要开始,慢慢逐步改善守则、权责及组织,只要一切是公平公开的,路开始走也就有完满到达目的的一天。我们不能怕有可能出错,就只原地踏步!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活在后真相的信息战年代

傅景华
2019-09-28

香港传媒高层访京团背后

吕秉权
2018-10-22

假新闻 Vs 新闻自由

彭家发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