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意调查与传媒专业操守

2004-08-15
 
民意调查与民主发展的关系牢不可破,中外社会如是。香港在一九九一年实行立法局分区直选,民意调查随后兴旺发展。不过,香港民主发展的历程仍属初阶。一则直选范围仍然狭窄、二则政党发展尚未成熟、三则传媒水准良莠不齐。因此,传媒报导民意调查的方法明显未能与国际社会接轨。

立法会选举临近,各种类型的民意调查将会不断出现。这些还不包括各个阵营师弟进行的内参调查,而不少内参调查,亦会有意无意之间漏到传媒手上。

笔者希望值此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选举民意调查,并呼吁传媒机构趁机订立专业守则,规范报导民意调查的方法,与国际标准看齐。


定格调查

定格调查一般是指短小精悍、以突发议题为主的民意调查,目的在于显示市民或选民对一些议题的即时反应,并没有长期监察民情变化的打算。当然,定格调查也要符合科学调查的条件,包括进行随机抽样、样本数目足够、提问方法恰当等。定格调查倘若因应需要而不断重复,就会变成追踪调查。不过,西方社会目前开始流行在网上进行定格调查。由于网上调查一般都缺乏严格抽样,「定格调查」的概念开始与「快拍调查」合流成为一个含糊概念。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的目的,在于长期测试民情的起落变化。一般领袖民望调查和选举形势调查都是以追踪形式进行,而且通常都是专业传媒的卖点。追踪调查当然需要符合科学调查的规格,但由于每次的提问方式都一样,提问方法得到控制,数字的相对起落便成为分析的主线。须要说明,传媒常见的追踪调查与社会研究中固定样本纵向追踪研究不同。后者是不断重复访问选定的个案,以便研究每个案例的变化,有时需要花上数十年时间重复追访同一批个案。


滚动调查

滚动调查也是民主社会中传媒常用的选举调查。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早在一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选举便开始进行滚动调查,不过,当时使用有关调查的机构只局限于赞助有关调查的传媒。今年,香港思汇政策研究所全面赞助该等调查,结果全面公开。简而言之,滚动调查类似追踪调查,只不过更加频密。有关调查通常每日完成若干个案,数日后总结数据分析,然后每日向前增加一日样本及向后减少一日数据,逐日分析。

以笔者今年主持的滚动调查为例,我们预计在早期每日完成三百三十四个登记选民访问,即三日内累积超过一千个成功样本,成为一个完整调查。不过,由于个别选区的次样本数目相对较少,有关数据则会累积五日才滚动一次,每次预计会在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名登记选民之间,视乎选区大小而定。随着选举临近,滚动样本的数目将日渐增加,减少误差。

滚动调查的优势在于能够迅速掌握选情的变化;缺点就是滚动需时,在突发的情况下,数字的敏感程度低于一般定格调查。


票站调查

香港市民应该十分熟悉票站调查,在此不赘。台湾媒体称票站调查为出口民调,在今年总统选举中才全面引入,但不太成功。在香港及其他比较成功的地方,票站调查一般由单一的调查机构负责统筹,再由个别传媒分摊费用。原因十分简单,票站调查需要动员极大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属于高风险的调查工作,个别媒体单独承担并不化算。况且,票站调查的最高价值并非在于投票结束后的即时预测,否则,选举结果公布后,调查数据便完全失去价值。相反,票站调查的主要价值在于能够分析和解读选民的投票行为,立体分析选举民情和形势。因此,世界上不少学者都有兴趣参与组织票站调查,和分析有关数据。

由笔者主持的历次选举票站调查,报告都已全部公开。去年开始,票站调查的按区数字亦已在网上公开发表,对选举文化的分析应有一定作用。

除了上述介绍的民意调查外,还有林林种种的调查,有些历史悠久,有些正在发展,有些属于旁门左道,包括基准调查、审思调查、心景调查、网上调查、造势「调查」、动员「调查」、和近年出现的虚假「调查」等。篇幅所限,不能尽述。


专业守则

由于本地媒体未有一套划一的专业守则报导民调,笔者在此建议一套方法,希望能收立竿见影之效。

首先笔者认为,要短期内在香港建立一套全面的专业守则并不容易。另一方面,笔者从来不赞成由政府立例管制传媒如何报导民意调查,因为这涉及言论自由的问题。因此,退而求其次,笔者建议各大传媒保持自律,自我执行、甚至公开宣布执行一套达到国际水平的专业守则。

笔者参考过一些国际组织的有关规范,尤其是世界民意研究学会采用的准则,发觉中间与传媒有关的部份,主要都是要求传媒在报导民意调查时遵守一套「基本资料披露原则」,有心提升报导质素的本地传媒,完全可以做到。我们可以初步制订一个「香港传媒报导民意调查专业指引」,可以由传媒自我联署发起,亦可跨越公开确认的过程,作为传媒机构的内部指引。笔者大胆地把这个指引草拟如下:


联合指引

一. 「香港传媒报导民意调查专业指引」,下称「民调专引(二零零四)」,或「本指引」, 属于自愿性质,用作宣示传媒在报导民意调查时应该遵守的标准。

二. 凡自愿遵从本守则的文字传媒必须在报导民意调查时提供以下资料:

1 赞助机构的名称(如果存在的话);
2 研究机构的名称;
3 调查的对象;
4 调查的日期;
5 选样的方法,及若果采用随机抽样的话,回应的比率;
6 样本的数目,及各项加权方法;
7 调查结果的准确程度;
8 问卷中有关部份的提问方法。

三. 凡自愿遵从本守则的电子传媒必须在报导民意调查时提供以下资料:

1 赞助机构的名称(如果存在的话);
2 研究机构的名称;
3 调查的对象;
4 调查的日期;
5 样本的数目。

当然,进行调查的研究机构(当中包括部份传媒自己)亦应同步制定自己的守则,在发放调查结果时披露更多资料,以便观众查阅。

笔者认为,如果本地的专业新闻工作团体,如报业公会、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新闻工作者联会、记者协会、报业评议会、以至个别传媒及调查机构,能够共同推介上述的指引,然后把内容逐步完善,最后成为业界具约束力的守则,则香港的媒体,肯定能够在华人社会中手执牛耳,带领整个华语传媒体系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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