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私人处所内进行监察
《秘密监察》报告书发布时,未备有中文版,而中文摘要亦欠准确。建议中第一项罪行的原文是:「entering or remaining on private premises as a trespasser with intent to observe, overhear or obtain personal information」,即被告以「侵入者」身份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而其意图是观察、偷听、取得个人资料。所谓「侵入者」(trespasser),源自英国和香港沿用已久的其中一种侵权法 (tort),即未得到业主或租客同意,不可擅闯私人地方,否则要负上民事责任,业主或租客可向被告索偿,或申请禁制令,阻止被告再闯入。今次「法改会」的建议是将带有观察、偷听、取得个人资料意图的「侵入」行为刑事化。
不过,该建议的适用范围较细,并非涵盖所有私人地方,而只限于订明的「私人处所」,即以下三大类别:(一)私人住宅、(二)酒店房间、(三)医院或护养院内病人接受治疗或寝息的地方,至于这些「私人处所」的公用部份,并不包括在内。换言之,于商店、写字楼、学校、车船、酒店或医院大堂和餐厅等地方,未得同意而观察、偷听、取得个人资料,都毋需负上刑责。
何谓「个人资料」,并未明确界定,报告书只笼统地指出,这是以现今社会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作判断,不该被外人观察的私人资料。
使用辅助器材取得个人资料
建议中第二项,不论被告当时在「私人处所」内或外,如「私人处所」内的人士,是被认定享有「合理私隐期望」,而被告使用能够加强感应、传送或记录讯息的器材,其意图是取得这些人士的个人资料,便是犯法。这建议旨在将未经合法授权的「bugging」列作刑事罪行。「bugging」一向是指安装器材进行窃听,但以现今科技,可广义地指窃录的行为。
《秘密监察》报告书并没有就这类器材,作出确切的定义,但指其特质是能够提升视听能力至超乎正常水平,并要视乎在个别案件中的使用情况。报告书举了以下的例子。甲在「私人处所」内,但并无任何遮挡,乙可从街外凭肉眼清楚看见甲。在这种情况下,乙即使用望远镜观察甲,亦不会犯法。反过来说,假如乙必须借助这类提升观测能力的器材,才能观察或拍摄甲,乙就侵犯了甲的私隐。
合法监察行动及抗辩理由
先征得「私人处所」占用人同意,才进行第二类监察行动,这就不算违法。至于何谓「占用人」同意,要视乎「私人处所」的占用情况。不过,「私人处所」内私隐度较高的部份,如更衣室、用作寝息的房间或地方、洗手间、浴室,即使得到「占用人」同意,一般人亦不能进行秘密监察。
「法改会」不认同被告可用「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但《秘密监察》报告书建议,被告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免除刑责 -- 假若他真诚、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当时发生了严重罪行,但执法部门不作调查或检控,被告又无法用侵扰较少的方法搜集罪证,而需进行监察,至于其监察目的是防止或侦查严重罪行。这些条件反映了「法改会」的态度,它并不认同市民使用监察手法自行侦查罪案,而应作出举报并将案件交由执法部门处理。
至于建议中的第三项新罪行是:未经批准,发布从合法秘密监察行动得来的个人资料。
对调查报导影响甚少
《秘密监察》报告书发表后,有评论认为建议的新罪行,会不利新闻界的调查报导,这最终会损害公众利益和知情权。本文作者并不尽同意这种说法。
在香港,真正的调查报导绝少。严格来说,调查报导多用于采访关乎重大公众利益、但真相很难查明的题材。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和推敲某些问题,通常要翻阅大量文件,并需说服很多被访者作深度访谈,抽丝剥茧地寻找答案,而这些报导很多时根本不用上偷拍、偷录、亦毋需派出卧底或狗仔队采访。新闻工作者亦非警察,他们进行调查报导时,并不具备执法人员查案时法律赋予的权力。
偷拍偷录又如何?
建议的新罪行,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偷拍、偷录采访,影响亦不大。例子一:记者以顾客身份,到坊间的药房偷拍、偷录,采访有否出售违禁药物。药房是商店,并不是「私人处所」,而记者亦非搜集个人资料。例子二:记者以病人身份,到诊所偷拍、偷录,查探医生开处方时有否违法。报告书未有提到诊所是否「私人处所」,但记者并非搜集医生的个人资料。例子三:记者假扮亲友到访老人院,偷拍、偷录职员有否虐待老人。如果记者只在大厅、饭堂、活动室采访,亦不算犯法。不过,如果香港传媒仿效英国小报追访英女皇的做法,派记者应征当仆人,以卧底方法采访高官的家居生活,便会触犯建议中的第一项罪行。
有些杂志报章为吸引读者,不时偷拍艺人、名人,或用狗仔队追踪他们。这些所谓采访报导,很多时不但当事人同意,并且得到他们协助,当中根本不涉及侵犯私隐。不过,倘若记者未与某艺人达成协议,而是趁酒店员工清理房间时,潜入该艺人入住的房间,采访拍摄他的私人物品,这就触犯建议中的第一项罪行。一些传媒近期流行用长镜头,捕捉艺人、名人在汽车内的动态,这亦未触犯建议的罪行,因为车船不算「私人处所」。不过,当某艺人在住所内,又没有协议造假,而传媒拍摄时,因为距离很远,凭肉眼无法清楚看到当事人,要利用特别器材才能拍到照片,就可能触犯第二项罪行。
至于用狗仔队在街上追踪艺人、名人,由于不涉及「私人处所」,并不受《秘密监察》报告书的建议规范。不过,「法改会」于二零零零年发表的《缠扰行为》报告书,已建议将「骚扰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可被判监两年。
突发新闻采访最受影响
《秘密监察》报告书的建议一旦落实,突发新闻采访最受影响。当车祸或凶案发生时,传媒除在现场采访,还会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甚至访问他们。记者又会到事主的居所,访问其家人,并查看可否取得相片或日记等。一般来说,传媒会各施各法,例如趁白天屋内只剩下老少,有些记者会哄骗他们开门,然后入内闲聊,再趁机翻拍死伤者的照片或其他物品,而绝少当事人之后会循民事途径追究记者擅闯私人地方。记者入屋时,只要没弄坏门锁,没冒认公职人员,也未带走任何物品,便没有违法。不过,根据《秘密监察》报告书的建议,情况就不一样,记者以借口入屋或擅自到病房采访和拍摄,便要负上刑责,而警方亦会介入调查。久而久之,一旦记者临门采访,市民便会报警,要求警员到场处理。香港的主流传媒大多都依赖突发新闻,这种转变将会对他们的运作,造成很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