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女艺人更衣 Vs私隐立法?

2006-09-15
 
  《壹本便利》刊登女艺人钟欣桐更衣时被偷拍的相片,不单引来猛烈批评,亦令新闻界再次面临新闻自由被箝制的危机,政府会否趁势立法,以保障私隐为借口,严加规管传媒?
  自一九九五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制订后,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虽然提出多项私隐立法建议,但由于受到新闻界强烈反对,当局一直按兵不动,并未推出相关的法案。特首曾荫权今次高调回应偷拍事件,表示会着手研究「法改会」今年三月的建议,将偷拍刑事化,以加强保障私隐。这绝对是一个警号,新闻界不能掉以轻心。
  至于如何应付今次危机,行内目前较普遍的意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只要能够坚守「不立法」的防线,便可维护新闻自由、维持沿用的采访报导手法。第二,为了坚守防线,要「一刀切」反对任何立法建议,否则缺口一开,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判案可保障私隐
  本文认为以上两个策略未必有效。首先,坚守「不立法」的防线,便可保持现有的新闻自由和行业运作模式,这只是个错觉。
  香港的法律,除了成文法,还包括普通法。前者由立法会制订,后者由法官判案时引入。即使立法会不立法,法院亦可引入新的法律原则,加强保障私隐。近年几宗备受社会关注的事件,包括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的医疗报告外泄、《东周刊》刊登女艺人被强迫拍摄的裸照等,当事人都没有追究有关传媒及索取赔偿。然而,钟欣桐则采取法律行动,控告《壹本便利》及其总编辑刊登一批她在马来西亚于表演场地后台更衣的照片。入禀状指相片是以非法、秘密及不正当手段拍摄的,在法律上属「违反保密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钟欣桐要求被告交出该批照片、底片及影碟,删除所有存档,作惩罚性赔偿,又向被告索取因刊登照片所赚取的收益,并且申请禁制令,不准《壹本便利》或其网站再刊登有关相片。钟欣桐已成功取得临时禁制令。
  除非这宗官司最终和解,否则必须关注法院判案时,会否引用英国名模金宝(Naomi Campbell)的案例,以加强香港法律对私隐的保障。

金宝案影响传媒运作
  香港的法律源于英国,当地一向没有专门的普通法去保障私隐,而英国国会亦由于新闻界强烈反对,未能立法保障私隐,很多名人唯有到法院打官司,尝试藉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判案近年遂变成保障私隐的主要方法。
  二零零四年,英国上议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判金宝上诉得直,裁定《镜报》刊登金宝戒毒的细情及于戒毒中心外偷拍金宝的照片,是「违反保密责任」。上议院认为,「违反保密责任」这门法律,经过多年演变,绝对可用于保障私隐。凡属敏感、应保密的个人资料,如医疗报告、日记等,一旦被人不恰当使用,原告可以「违反保密责任」入禀法院,追讨赔偿,并阻止被告再发布有关资料。
  除金宝外,近年以「违反保密责任」成功索偿的名人,还有影星米高德格拉斯夫妇,以及查理斯王子等。因此,钟欣桐官司的判决,若以金宝案为蓝本,香港市民的私隐便可得到较大保障;但「违反保密责任」只规范个人资料的发布,因此不能用来对付狗仔队的缠绕和偷拍行为。另一方面,金宝案却为英国传媒运作带来很多制肘。传媒就算在公众地方拍得的人物照片,如被视为侵犯私隐,亦不能刊登;由于很难准确拿捏法院的尺度,采访报导名人时,增添很多不明朗因素。长远而言,金宝案为英国民众带来应有的私隐保障,抑或不必要地限制新闻自由,现阶段难以判断。总的来说,钟欣桐的官司可能使香港的发展与英国相若,法院会作主导,去保障私隐。就算香港传媒成功游说立法会不立法,作用其实不大,采访报导手法将受到法院判案冲击,被迫作出很大的改变。

小心法律改革和修订
假若法院采取行动保障私隐,而立法会亦就私隐立法,新闻界将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夹攻。「法改会」多年来提出的建议,包括禁止骚扰、侵犯私隐要负上民事责任、闯入私人处所观察或使用仪器偷拍私人处所内的人士属刑事罪行、设立法定组织规管报刊侵犯私隐的行为等,这些建议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内容亦相当笼统,例如能否为「私隐」和「合理私隐期望」提供确切的定义?一般人在公众地方可否享有私隐?政要名人有多少私隐等?一旦根据这些建议立法,新闻采访和报导可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另外,就今次偷拍事件,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表示,当局会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研究要否增加罚则,阻吓报刊不再刊登偷拍照片,这个建议得到一些社会团体和法律界人士支持。然而,新闻界必须小心审视任何修订建议,因为这条法例存在不少问题,且可能干扰正当的新闻报导。

严谨立法禁止偷窥拍摄
  话说回来,新闻界僵硬地「一刀切」反对任何立法,未必切合实际情况,甚至会引来强烈反弹,促使更多人支持立法。今次偷拍事件,激起汹涌群情,这不仅因为一些传媒的作为令人反感,也源于一般人都对日益先进偷拍科技的不安,担心偷拍会变成一种风气。名人明星害怕狗仔队变本加厉,会潜入住所内偷拍,随时重演台湾的「璩美凤事件」。至于普罗大众,亦担心上厕所、使用更衣室和浴室被偷拍,女士则害怕在街上被人偷拍裙底。更甚的是,偷拍片段会在网上流传。总的来说,由于科技发达,偷拍变成防不胜防,祸害亦越来越大。针对这种趋势,英美和加拿大等国家近几年已相继立法,禁止偷窥拍摄(video voyeurism或intimate covert filming),新西兰国会最近亦审议有关法案。至于澳洲的昆士兰省亦已立法,而其他省份正研究修例。
  这些国家立法时,都很严谨。英国于二零零三年修订《性罪行法》,禁止这种行为,违者最高可判罚两年监禁;而偷窥拍摄的行为要符合性罪行的要求,才需负上刑事责任,控方不会笼统地指被告侵犯私隐。至于加拿大,最高刑罚是入狱五年。
  这些禁止偷窥拍摄的条文,包含以下几个元素。首先,观察或拍摄是秘密进行的。第二,未得当事人同意,或当事人是不知情的。第三,当事人有「合理私隐期望」,例如上厕所或更衣时不被偷看、女士不被偷看裙底等,又或被告偷窥拍摄性器官或性行为等。第四,被告偷窥拍摄,是为了满足性欲,或用来图利。这种新罪行旨在打击偷窥拍摄,并不妨碍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在加拿大,被告更可用「于公众有益」(public good),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如果香港循这方面立法,不但减轻大众对偷窥拍摄的忧虑,亦或多或少会消弰社会要求严加规管传媒的压力、平息全面立法保障私隐的要求。基于这种考虑,新闻界就算不正面支持立法禁止偷窥拍摄,亦不应大力反对。
  然而,这亦不过是权宜之计。归根究底,有效的行业自律,才是避免政府立法规管传媒的最佳方法。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活在后真相的信息战年代

傅景华
2019-09-28

香港传媒高层访京团背后

吕秉权
2018-10-22

假新闻 Vs 新闻自由

彭家发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