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其中刘伟聪及李予信脱罪。
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在庭上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条例》第81DB,控方计划提出上诉。法官陈庆伟押后至下午再开庭,让辩方向各被告解释判词,并处理控辩双方相关申请。
根据去年修订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B条,在紧接法庭裁定某被告人无罪后,如律政司司长通知法庭拟上诉裁决,法庭可应司长的申请批准该被告保释或命令羁留扣押,以待上诉庭上诉裁决。
至于刘伟聪及李予信脱罪原因,判词解释,即使刘伟聪的名字显示在《墨落无悔》声明,但法庭不能确定由他本人签署,还是他授权其他人签署,法庭亦肯定他没有将《墨落无悔》声明,张贴在个人社交专页帖文,选举过程中也没有利用到当中的内容。
法庭又说,刘伟聪的选举活动中,不论社交专页还是选举论坛,也没有表明「否决财政预算案」和「五大诉求」,因此有合理怀疑他是否要求「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由于未能肯定刘伟聪是否有意图在任何阶段颠覆国家政权,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于李予信,法官信纳李予信大部分证供,认为他最初无意参加「35+初选」,亦没有参与戴耀廷及区诺轩组织的任何协调会议。法官又指,李予信作为公民党代表必然同意《墨落无悔》声明的论点欠说服力,相信他对于公民党内部讨论《墨落无悔》声明不知情,亦不知道以党名义签署该声明。考虑所有证据后,无法确定李予信是否谋划一方,亦无法确定他在该段时间内,是否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