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民阵举办游行,有组织计划设炸弹并枪杀警员,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条例》检控多人。3男6女陪审团退庭商议超过两日后有裁决。7名被告中,赖振邦的串谋爆炸交替控罪罪成,其余6人的所有控罪均罪名不成立。
至于被告张俊富,在开审前已承认管有爆炸品和无牌管有枪械罪,法官在休庭45分钟后进行判刑,裁定被告须分别就两项控罪入狱15个月及9个月,其中3个月分期执行,总刑期为18个月。
法官张慧玲判刑时表示,不接纳辩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喷雾纯属自卫的说法,认为明显是与屠龙小队参与示威及破坏行动有关,唯一合理推断就是用来喷警方,因此管有相关物品属于非法用途,又指被告将炮仗放在屠龙小队的仓库内,明显是打算进行破坏行动时使用。「12港人案」之一的被告早前因潜逃及妨碍司法公正罪,已分别入狱7个月及10个月,法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潜逃到内地才会被判监,是咎由自取,并非减刑理由,被告最终只获四分一认罪刑期扣减。
至于同样在开审前已认罪的被告吴智鸿及钟雪莹,法庭明天将会处理他们的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