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立又废,状似儿戏:美国互联网立法的反省

2001-07-15

  自由是追寻知识与幸福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更是一切自由之本;因此,言论自由在开放社会里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毫不含糊地申述「国会不得制订法例限制言论自由」,立国二百多年,无数「极端」的言论,包括焚烧国旗、破坏征兵证,鼓吹反政府等,皆基于言者无罪的原则,受到宪法保护。当然,言论不能全无限制,通常,限制言论的原则有两个:其一,该等言论会否造成「明显及即时的伤害」(Clearand Present Danger),例如,「在挤迫的戏院里假喊火警」就是最经典及最经常被引述的比喻;其二,该等言论有否侵害弱小者的权利,例如,立法限制儿童接触淫秽及不雅资讯,就是基于儿童心智并未成熟,容易受到误导而作出。

新媒体带来新问题

  在过去二百多年,美国经历无数法庭案例,已经清楚确立了一套完整的原则及行之有效的机制,来处理个别言论应否受到限制。但是,新媒体带来新问题,在美国,互联网深入民间,已经成为每一个学童必须的学习工具及亲密的伴侣。由于是新生事物,所以并无规管机制,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之下,自然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不良的资讯静悄悄跑到大众眼前,比以前更无孔不入地影响年青一代,令到老师及家长大为头痛,纷纷要求管制。但是,美国社会习惯开放,要对言论进行监管,简直不可思议,因而争议再起,以往激烈的辩论又再重演。不过,结局是否一样,有待历史明证。

  五年前,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国会经过激烈辩论之后,终于通过美国第一条针对互联网的法例:《通讯标准条例》(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并由总统克林顿签署生效。法例规定:任何人在电脑网络里向十八岁以下人士发放或展示不雅或明显令人不安的资讯,可被判入狱最高两年及罚款二万五千美元(约港币二十万元)。但是,法例生效当日,无数专业及压力团体束势待发,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及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为首的联盟,不单口诛笔伐,还入禀法院,控告政府违反宪法,侵害言论自由。

收窄言论空间违反宪法

  同年六月十一日,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完成初审,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通讯标准条例》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禁制令,令法例暂停执行。法官Dalzell是三位主审官之一,他在判词中指出,在保障弱小者方面,美国宪法只容许国会制订法例禁制儿童猥亵物品及硬性猥亵物品等等淫秽资讯,而且禁制的范围必须是狭窄及清晰(narrow and well-understood);但是《通讯标准条例》所针对的「不雅」及「明显令人不安」,太过含糊,而且包含太广,易被滥用,因此,法官都「毫不犹疑」地裁定民间团体得直,冻结法例。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世界无边无际,并无有效的工具去确认接收者的年龄;因此,发放人为了符合法例中「十八岁以下」的要求,必定会小心翼翼,甚至倾向保守,将一些甚有价却有可能引起不安的资讯删除,例如,有关安全性行为或医学手术的照片,就有可能首当其冲。换句话说,《通讯标准条例》收窄了言论空间,因而被裁定违宪。

  一年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地区法院的裁决,《通讯标准条例》正式被废除,其中有关「明显令人不安」条文,更被九比零一致否决。由始至终,《通讯标准条例》在通过后完全未曾执行,就已经寿终正寝。这也是互联网法例第一次在最高级的法庭进行宪法层面的审查。不过,事情并未了结,故事还未说完,最高法院的判词还留下一条尾巴,主理审判的法官指出国会有责任保障儿童免于不雅资讯的骚扰,并应提供指引考虑将来立法。

强制安装过滤软件遭挑战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国会再通过法例,要求全美接受公费资助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各大小图书馆,必须安装过滤软件,确保儿童避开不良资讯,这条法例名为《儿童互联网保护条例》(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近年,「数码分化」(Digital Divide)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财富分配的两极化开始在资讯世界出现,经济上的贫者,在掌握资讯方面也是贫者。因此,美国政府大量增加拨款,资助全国各大小图书馆,安装各种电脑设施,务求令到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学习使用电脑,接触互联网世界。因此,《儿童互联网保护条例》的影响更为广泛,深入至全国每一个角落,因为美国大大小小的图书馆,总数比麦当奴快餐店还多。

  四日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宣布再次透过法律途径,挑战此项法例。美国图书馆协会随即加入战团,也准备入禀法院,要求颁发禁制令,冻结法例。他们声称法例违反宪法,收窄市民在图书馆内能够接收到的资讯,违反宪法第一条正案。一场法律大战如箭在弦。


美国图书协会筹款控告政府。

  过滤软件是否有效,一直备受质疑,联邦政府辖下一个委员会曾经进行研究,在法庭作证时,也承认现时的技术未能有效令儿童远离不良资讯,安装了过滤软件,只会制造了假象,错误地令父母放心。反对立法的组织更引述调查,指出:「每五个不良网站,就有一个无法被过滤软件阻截,过滤软件只会搜寻关键字,而不是去判断什么是不良的内容。」是否安装过滤软件,安装什么软件,应该由图书馆理员根据使用者的需要来作出专业的决定,而不应「一刀切」强制所有电脑都安装过滤软件,将本应是家长、老师的责任,交给国家去厘行。这就是反对者的论据。

  在美国的开放传统下,《儿童互联网保护条例》会否像上一次一样未经引用就被废除,仍是未知之数。今次正反双方所持论据不相伯仲,未到最后一刻,未知鹿死谁手。

民意并非至高无上

  回顾过去两次规管互联网的立法过程,又立又废,状似儿戏,其实反映了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法例虽然经由普选授权的国会通过,也非一劳永逸;若社会上出现异议,少数群体仍可透过司法渠道申诉,最后由最高法院定夺,审查法例有否违反更高的宪法原则。这个过程反映民意并非至高无上,理性分析仍有地位。若民意横流,会出现暴民政治,与独裁者的绝对权力毫无分别,同样会制造社会灾难。今次的立法充份说明选举机制越有效地反映民意,其所制订法例会越趋保守,因为大多数人都倾向维持现状,保卫眼前利益。互联网法例能够在国会通过,反映社会上有强烈需求;幸好法院扮演了制衡角色,保护了少数人的意见,更彰显了宪法精神的更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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