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搬走了影音业的芝士?

2005-07-15
BT属点对点下载技术。
香港致力打击非法网上发放侵权电影档案。
「派拉蒙案」成为美国荷李活大片厂制度的兴衰转捩点。
电影与多媒体市场结合,开展更大利润发展空间。
著名影圈笑匠曾志伟在今届香港电影金像奖颁奖典礼上,刹有介事地公开宣称「BT即是bad taste」,这无异是向一众BT网民宣战。事实上,在全球不少地区,影音业围剿BT的趋势都一浪高于一浪;在亚洲,香港特区政府便在今年年初投入七百万港元作支援,致力打击非法网上文件共享服务,香港海关更在今年一月逮捕了一个在网上提供非法P2P文件共享服务的网民:一名网名为「古惑天皇」的三十八岁男子,涉嫌在本年一月,利用Bit Torrent (BT)「点对点档案」分享技术,非法上载《夜魔侠》、《选美俏卧底》和《宇宙深慌》等三套外语电影,供网友下载,被控侵犯版权;这也是全球首宗因提供网上P2P文件共享服务而被逮捕的个案。而早在警方提出刑事控诉之前,演艺圈中人刘德华已表示愿意出钱资助起诉BT侵权行为。如此说来,在朝在野,BT都可说是两面受敌。或许,这也是时候让我们细察一下BT究竟会搬走了谁的芝士?

BT即是bad taste?

BT原名Bit Torrent,在中国国内被译作「比特激流」,是一种P2P(点对点)、多点连接的下载软件,据估计是IE、Email和IM(即时通讯软件)以外,互联网上第四大最流行的应用软件,也是一种专门为大容量文件的共享而设计的多点共享软件,特点是下载者越多,其下载速度越快:即每位下载者在下载数据同时,也成为其他下载者的数据来源,其原理是先把文件分割成多部份,由所有下载者「分工合作,互相交换」,合力把文件化整为零,极速下载。BT下载可说是点对点技术中的杰出设计,这样设计概念优越的软件,为何被指为bad taste呢?

原来,正因BT下载实在太方便,年来在网上被肆意发布、传播和下载的流行音乐、 游戏、电影和电视剧亦大大增加,各大音像生产商决不容这股「地下秩序」侵食盈利。据部份影业中人声称,BT下载的绝大部份影片、音乐、软件等都没有获得版权人的许可,侵权行为给版权人带来损失大大超过其他版权侵略行为。BT诞生后,连盗版DVD的销量都一并下跌了,原因是一部电影甫面世,第二天网上便往往出现了该影片的BT种子,任意供网民下载,冲击全球电影业。据国际唱片协会(IFPI)声称,瑞典的唱片收入从二零零一年始已减少了三成,这种收入的降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上非法下载。在北美,美国联邦探员早前查封了一批涉嫌扩散音乐和电影的文件交换网站,受害作品甚至包括刚刚全球同步上映的《星战前传三》。单在二零零五年,北美不少BT服务器便因电影发行商施压而被迫关闭,情况倒有点像多年前唱片公司o手围剿mp3.com、Napster等音乐下载网站一般。在今天,BT也陷入了相似的困境!

「地下秩序」的历史

回顾百年历史,影视业从来都是名利场、黄金地;是非不绝、诉讼不息。早在一八九零年代,美国人爱迪生(Thomas Alva Edison)和法国人卢米埃(Louis Lumie're)便争先恐后把自己发明的摄影机、放映机推出市场,相斗过程中,两者也指责对方犯下抄袭大罪。美法两方争相成立公司,把研究成品推出市场。为免机器的秘密外泄,两方都拒绝把机器外售,只派遣技术员作巡回放映,招徕马戏团、歌厅、剧院租用放映机,收租图利。在这场放映机市场大战中,影片即成了竞争的副产品。为争取更多商人租用旗下的放映机,爱迪生、卢米埃尔都成立附属的影片摄制部门,利用不同宽长的菲林底片,制作影片供给租用放映机的顾客,这些短片是以买断的形式出售,非法翻印拷贝的「地下秩序」随之出现。

步入廿世纪,大西洋两岸加入战圈的公司越来越多,放映机的种类变得更多元化,在美国出现了拜奥(Biograph) 、伟塔 (Vitagraph) 等放映机制造公司;竞争的重心亦由放映机市场延伸至影片市场。在美国方面,电影业正受到无数专利纠纷所困扰。自一八九七年起,爱迪生不断以侵权为由与竞争对手闹上法庭,这连串纠纷在一九零八年才暂告结束,原来老练的爱迪生已成功伙合死敌Biograph、Vitagraph组成一所「电影专利公司」(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mpany) ,转向业内所有摄影机、放映机、影片制造商及影片放映商收取版税,并开始把电影业规范化,如引入「单本」(one reel) 影片,以十五分钟为标准片长,设定每周定期上映影片片目,统一电影的价格(新上画的影片定价较高,次周上映价格也随之下降,出现了「首轮」及「二轮」上映的制度)。

爱迪生试图以发明专利控制市场,但最终也敌不过市场力量,随戏院业不断壮大,戏院商反客为主,反过来要求影片供应者就范。自一九零五年,经营电影院成了一时风尚,戏院数目激增至五千多所,广布全美,戏院商迅即成为影片最大消费者,影片需求量激增。从前买断拷贝的方法不单昂贵,亦阻慢新片上映,因时制宜,戏院商为减低成本、稳定片源、增加影片流通量,乃改以租赁方式,安排影片上映。由于影片需求量激增,市场的重心进一步由放映机转至影片本身,放映机的地位反而沦为次要。

荷里活大片厂制度的兴衰转捩点可说是一九四七年的「派拉蒙案」(Paramount Case) 。原来在三十年代末,派拉蒙公司竟然步爱迪生电影专利公司后尘,自一九三八至一九四七年间牵涉入一宗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的官司内,被指斥为垄断市场的托辣斯。早在一九三八年,美国政府就以反垄断行为之名,控告以派拉蒙为首的八家片场,这案例就是美国法律史上闻名的「派拉蒙判例」。经过无数听证和争辩,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一九四七年判决派拉蒙公司垄断市场罪名成立,判辞主要包括四部份:
(一)禁止不公平的发行方式,发行须以每部片为单位,每一部片订立独立合约;
(二)五大片场的制片、发行系统,必须与门市(院线)分割;
(三)戏院之间不得建立连锁关系,邻近城镇的戏院也不得连锁经营;
(四)在董事会中成立信任投票制,防止原来「垂直整合」企业的股东继续控制分离后的新公司。

这判决还波及其他荷里活片厂,共同被法庭迫令把院线业务分拆出去。为补偿失去了的院线控制权,荷里活片厂皆着力加强其发行部门,建立更细致的发行网。「派拉蒙案」虽在一九四七年审结,但迟至一九五九年,「五大」片厂始依判决与旗下戏院分割,成为单纯的制作和发行公司,不过荷里活公司的超然地位并未因此下跌。在一九五四年,「五大」、「三小」和另外两家发行公司 (Allied Artists Pictures Corporation、Republic Pictures Corporation)在影市的占有率仍高达95%。值得注意者,「派拉蒙判例」只能阻止电影公司直接经营戏院,完成垂直整合企业,但却禁止不了八大片厂控制发行体系。

步入四十年代,电影世界再次风云诡谲,电影业最大的敌人-电视在一九四六年出现,电影观众连续十年下滑,美国大片厂制度迅速瓦解;但步入七十年代,电影业却学懂了把电视收为第二窗户,电影与多媒体市场结合,开展它在市场的漫长流程。一部影片多会以戏院作出发点,再闯入多媒体市场,转化成VCD、DVD、电子玩具、流行音乐、漫画、电视剧集等各渠道中图利,戏院被视为影片的「第一窗户」 (first window);影碟和影带是「第二窗户」 (second window);而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等则被称为「第三窗户」 (third window),每一度窗户都是影片业的「门市部」。在九十年代,美国影视业制造出来的利润便仿如天文数字:全美每年戏院票房达五十亿美元、录影带一百亿、唱片市场七十亿、有线电视收费一百七十亿。而第二、第三窗户的收益亦远超戏院这第一窗户。

回顾过去,新科技诞生都引发旧产业的结构波动,地下秩序往往颠覆旧主流:一百年前爱迪生发明蓄音筒时,也令旧产业 (记谱技术与乐谱出版业) 叫苦,但与此同时也开拓了唱片业在二十世纪的百年盛世。步入廿一世纪,BT下载技术诞生,颠覆旧主流同时,其实也暗示了新领土有待开发:面对网上下载技术急速的转变趋势,究竟应如何解决BT下载带来的侵权问题?应该如何为BT这千里驱套上一根法律缰绳?

历史说明,市场应是个勤力的家伙,他大概亦正在摸索应如何「驯服」BT,建立新产销制度、管理方法和产权法律,「若不能打垮对手,就与它结合为一」(If we can't defeat him, join him),从来都是商场上的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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