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

2007-02-15
香港政府正就数码版权展开谘询。
  英国一群大名鼎鼎的音乐人,包括保罗麦卡尼爵士、奇里夫李察爵士、U2、大野洋子、Barry Gibb、Petula Clark等,联同四千五百名音乐人,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在英国报章联名登了一个全版广告。这次的主题并非反战、反贫穷等,是要求政府把音乐表演及录音的五十年版权限期,延长至九十五年;代表唱片业界的英国唱片行业组织(BPI),更要向欧盟争取这个立场。

  当然,这些要求是因为这些长青音乐人发现版权收益长收长有。例如近期来港演唱的奇里夫李察,在一九四零年出生,一九五八年首次与EMI唱片公司签约,推出第一首流行曲「Move It」;同年,保罗麦卡尼与约翰连侬初相见,至一九六二年他们的乐队披头四推出了首张单曲唱片「Love Me Do」,这些转眼间都已是差不多五十年前的事了。

  近年流行怀旧热,很多「长者」音乐人都重出江湖,国际巡回演唱,接二连三,除了演唱会的收益之外,旧唱片的光碟版又会大卖,加上「新曲加精选」专辑,卖碟数量往往比不少新曲更佳;像由一九六四年起推出「You Really Got Me」的The Kinks,近期将会重组登台,领袖Ray Davies今年已经六十二岁了,他也是广告联署者之一。

  除了这些「即将受影响」的人士外,一些联署者其实更加年长,包括一九四四年出道的Beverly Sisters,和一九三九年当红的Vera Lynn,相比之下,一九八零年才出碟的U2,真是孙子了。除了大明星之外,联署者还有很多无名的音乐人,包括伴奏及伴唱者,他们不能像明星一样六、七十岁仍有本钱在台前演出,分到一点的版税,可能已是养老的主要来源。

「高华士知识产权报告」

  不过,英国政府也刚接纳了「高华士知识产权报告」(Gowers Revie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而报告认为这延长版权要求理据很弱,缺乏公众利益又反而增加成本,除了向英国政府建议之外,也呼吁欧盟不要改变现时做法,因为根据现时欧盟与成员国法律,立法的是欧盟决定,成员国像英国只能依随配合。谁是高华士?他从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五年任职《金融时报》的总编辑,之后被英国财政部委任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尤其包括现代科技对影音版权的影响。

  音乐人指出,表演者所受的版权保障期只有五十年,比较其他像作曲者的版权可延至逝世后几十年为短,并不公平,更令行业的投资意欲受损下降。其实,类似的诉求并非新事,相信在商业化社会也会愈来愈多出现。例如,在一九九八年美国国会已通过把作者版权原本期限,由作者作古后五十年或共同创作的七十五年,分别延长至七十五及九十五年,俗称「米奇老鼠保护法」,因为N士尼公司大力游说这法例通过,结果令即将失去的米奇老鼠版权,得以延续。

  可惜,这些期限延长,只保障少数企业利益,令版权制度下本来确认的公共拥有权(public domain,即版权作品在一段长时间后应属于公众,再没有版税)在大企业以法律继续保障自己利益之下,公众永远只能等了又等。其实,作者死后,甚至之前,这些版税收入大多纳入大企业口袋中,而且死后版权也没有必然理据应要留给继承人,公众利益应该得到优先。

  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版权概念并非片面地只谈保障创作者利益,也要与公众利益得到平衡,而且法律也要不断进化配合新的环境。而早前香港政府就数码版权展开谘询,核心思维正反映于文件的命题:「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前言第一句便说:「政府致力建立一个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 为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环境」,虽然文件亦有指出「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可能会对资讯自由传播和个人私隐保障带来影响, 我们有必要妥善地顾及社会人士在这方面的关注」,但却没有顾及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传统版权概念对拥有者与用户权益分配不平衡的批评。

  相比之下,「高华士知识产权报告」就前瞻得多了;高华士德高望重而且身份独立,他的报告的精神可见于前言中这段文字:「最完美的知识产权体系要为创新创造诱因,但不能阻碍消费者和后来的创新者的分享权利;体系必须在这快速变化的世界中达到适当平衡,令创新者能站在巨人的肩上,看得更远。」高华士提到的两个在版权体系中的重要持份者(消费者和后来的创新者)和他们的权利,正好是香港的数码版权谘询鲜有触及的。

  高华士报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只应针对真正非法(genuinely illegitimate)行为,建议引入严格有限(strictly limited)的合法私人拷贝(private copying)准许,让消费者把购入的内容转至方便使用的制式,作私人用途;例如,很多人现时把音乐光碟的内容转抄入MP3机,其实是违反了版权容许限制的,虽然唱片公司没有追究,但其实这做法仍然可说是非法的,可以说,唱片公司置用户于不义。近年香港唱片公司把部份唱片加密,令用户不能抄录至苹果iTunes制式,小则令用户不便或蒙受损失,更甚则可能有反市场竞争之嫌。

  后来创作者这概念也是重要的,因为我们虽然推崇原创,但其实没有什么创作是没有受到前来者影响的,而开放部份旧版权至公众使用,便利更多人能合法地进行创新,在今天数码时代正是适合不过。前来者在多年充份从公众身上收取版权利益后,理应把作品回馈社会。

平衡的版权观念

  讨论如何平衡版权拥有者、消费者及后来创作者的利益,不能不研究收费水平及市场竞争。例如正版光碟价格像十多二十年前的唱片和录音带一直高企,为何没有受惠于科技成本下降?为何香港网上合法下载与正版光碟价格,都比内地贵约三倍?香港的数码版权谘询也不能漠视这些问题和不公平性,不能只以落伍的版权概念单方面打击侵权挂帅,必须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消费者也要意识到他们是有权争取更多的;政府不能偏听有组织和国际财团支持的一方,也要致力保障消费者和本地小型创作者利益。

  就着现时的谘询,工商及科技局在二月三日举办了一个论坛,香港电台进行了网上直播(http://www.teenpower.rthk.org.hk),当时笔者也是发言者之一。从参加论坛的公众人士的发言听得出来,很多人对单方面以加强立法或把下载刑事化这些措施,都很有保留,而这些人肯定不是支持非法盗窃,而是看得出这问题是复杂的,涉及在创作者、拥有版权的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产品提供及定价相关的公平竞争问题,甚至开放知识这些较新兴的概念。相信政府也不想立一些不能执行的法律,所以必要小心而行。

  政府除了进行围绕立法问题的公开谘询之外,更有必要向公众教育平衡的版权观念,真正地创造有利创意产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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