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气电波和公共广播还给市民

2008-02-14

现行电讯条例被批评过时及欠公信。
原定一月底推出的公共广播谘询再被延后。
政府检控「民间电台」被法庭判违宪。
公众的参与有助培育公民社会。
大气电波不应单是提供营商机会。
  在政府检控民间电台引发连场诉讼,甚至给法庭批评其法律依据违宪之际,政府断然抽起原定一月底面世的公共广播谘询文件。此举无疑是权宜之计,以闪避锋头,多于为求部署周详而必须拖延的政策考虑。

两项政策并行不悖
  从政策看,公共广播的目的是按照公众利益,满足市民多方面的资讯需要,特别是现有广播格局内,商营电台和政府喉舌所无法提供的节目。因此,制订公共广播政策,必须先估量目下和未来社会的资讯需要,检讨公营和私营广播机构的节目内容,从而确定公共广播的社会角色和节目路向,并同步筹划制度安排和人事措施,以保障公共广播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永续发展。

  反观民间电台,主要涉及人民权利和政府职责的问题,即民间有权向公众广播及政府对其管制的权限。正如裁判官游康德判案时指出,现行《电讯条例》有违言论自由的原则,因为发牌程序欠缺法例依据,发牌依据不作说明,发牌机构成员全由行政长官委任,而且无须交代原因。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在裁决政府禁制令不得延续时亦指出,民间电台从未侵犯社会的安全与福祉,政府并无迫切理由予以取缔。可见现行法规是向执政者倾斜,因此有需要立即拨乱反正,开放大众电波。

  推行公共广播与开放大众电波根本是并行不悖。前者注重市民的受益,后者强调公众的参与,两者均有助培育公民社会,扩阔公共空间,进而提升社会质素和政府管治表现。政府若能开阔眼界,虚怀若谷,当必把两者合并讨论,以便探讨在大众电波开放下公共广播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安排,如何玉成公民社会的成熟发展。其中如社会意识、公民责任、身份认同、监察政府、社群沟通、价值共识等方面,更是港人高度自治的体现。究竟公共广播和民间电台如何分工合作,互补长短,以促进港人自治的主人翁精神?政府应实事求是,认真面对,就算不合并谘询,也该同步探讨,令两项政策彼此相容。

  其实两项政策可以互相影响,互相补足。例如开放大气电波,势必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少民间团体都乐于参与,提供不同题材、不同观点、不同风格的节目。当中涉及小众群体利益者相信为数不少,公共广播除非别具创意,否则不必重覆,而该将更多资源用于与大众利益攸关的节目,突破商业利益及政治权力的不良规限。另一方面,公共广播亦可包括公共参与广播在内。例如开设公众参与频道(public access channel),便可以有系统地让更多市民参与,甚至由他们自办电台节目,在大气电波中发声。既然两者可起互相促进的作用,两者一并讨论亦属必然。

政府见步行步
  不过,政府的取态只是见步行步,先由法院裁决《电讯条例》是否违宪,才决定是否开放大气电波,然后再推出公众广播政策。这种做法,并非否定两项政策的相关性,也不是抵赖有需要同步探讨两项政策。问题是,政府不会主动认许言论自由的原则,从而确立大气电波需要向公众开放。因此,只能静待法庭的裁决,在迫于无奈下,政府才会改革现行政策。再加上谋略的考虑,避免太多政治敏感话题同时成为舆论焦点,因此只有采用回避战术,在谘询文件快将推出之际突然急煞车,搁置讨论公共广播政策。

  这套施政方法有不少地方实令人侧目。首先政府施政理念保守,落后于现代文明的要求。特区政府只须放眼政治文明、文化多元的国度,实不难发现电台数目和节目的多元化都远超本港。究其因,是殖民地的管治习气未除,政府大权在握,操控大气电波,而且行事隐秘,作业黑箱。奇怪的是,政府竟毫不自觉,甚至在法庭裁定《截取通讯条例》违宪后,依然敝帚自珍,没有及时检讨其他过时的法律。这样做,若非心存侥幸,就是自以为是,却又识见不足,误把官方限定的言论自由空间,等同于言论自由本身,因此认定无须改辕易辙,放宽管制。

  其次,行政机关对人权掉以轻心,司法机关成为改革的源头。碍于观念落后,加上立法会代表性不足,施加压力不大,政府对人权议题的观点保守,鲜会提出改革建议。反观司法机关则一锤定音,一旦裁定《电讯条例》违宪,政府就不得不改辕易辙,推倒重来。因此,部份社会人士不惜以身试法,力图以司法裁决为人权原则翻案,政府亦只有被动迎战。结果法庭变成争取政策改变的战场,而不论结局最后如何,政府的威信都不断受到挑战。

  第三,谋略考虑盖过政策需要,政府的取向却又欲盖弥彰。政府的回避战术或可降风险,避免因同步推出两项不利议题而民望大幅下滑。不过,更令人担心的是,这种政治计算,首先假定政府对公共广播以至香港电台早有定论,并且预计这些定论会与民意背道而驰,因此,在政府跟民间电台对簿公堂节节失利之际,不宜同步出台。相反,如果政府以民意为依归,又何惧民望滑落?但政府既有所忧,足证其早有定案,果如是,公共广播政策的谘询工作还有什么可供谘询?

必须重订政策
  如今之计,当局的上上之策,是回到根本,为开放大气电波重订政策,而不是让现行做法苟延残喘,或者通过批核由郑经翰议员牵头的AM电台申请,而证明现有程序有效或足够,因此无须修改。

  其实郑经翰的申请足以说明现行规管的不足。首先是他只能申请AM电台,因为现时FM频道已用了四十九条。但倘若大气电波的政策不单单是提供营商机会,而是服务大众的资讯需要,现时的格局就有需要加以改动,以让出更多频道供市民作非商业广播之用。

  其次,郑经翰的申请书耗资数百万元,并打算集资亿元筹办电台,这不外是说,一般市民或团体,若非财雄势大,对电台事业,大可免问。这或算不上官商勾结,却显然是向商界倾斜。

  其三,广管局将郑经翰的申请刊载于该局之网页,大家可以发表意见。但更关键的是,大家提了意见,广管局如何处理及回应,不论最后是否发牌,当局会否详细交代赞成或反对的原因,让申请人可以修正或提出申诉?

  因此,若郑经翰的申请他日能得到行政会议青睐,予以发牌,也仅代表政府对有强大政经人脉的集团、从事广播格局内边缘行业的认许而已。这是钻现制的空隙,而不是证明现制正确无误。

  正本清源,当局始终要重订大气电波政策,订明政策目标、发牌依据、发牌程序,并以具公信力的方法,委出具公信力的发牌机构成员,最后修订《电讯条例》,把大气电波发给市民。
下载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香港学生反修例运动中网络关系解体的实证调查

宋昭勋、吴静、胡欣立
2021-01-11

警队与社交媒体

黄子健、马伟杰
2017-05-08

未有科技局前的日子

莫乃光
2012-11-13

香港网游产业的数点建议

冯应谦
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