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管?能否管?——「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

2008-10-14
首轮检讨谘询正式开展。
  政府推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已引发网上和网外公众不少议论。一、两年前接连发生「大卫像」、「中大学生报」等事件后,令社会对淫亵及不雅物品审查尺度与机制产生疑问,条例是否适合时宜,但至今年初发生「艳照门」事件,却令谘询和公众意见更集中于互联网上内容监管。

  然而,笔者一向认为针对互联网上内容监管是不当的方向,检讨应该集中于淫亵及不雅物品审查尺度与机制,法律上必须保持技术和媒体中立和公平,不应轻易针对某一技术或媒体。即使以「艳照门」事件为例,最大问题并不在于网上执法不足或法例有不清晰之处,而是在于个别执法部门的行为,不应因此而触及轻易更改法例。

  甚至资讯科技业界亦有人拉队高调要求检讨网上执法,笔者一直不同意这些「做政治秀」手法,认为只会玩火自焚。

不应本末倒置
  其实,近年政府管治问题令公众和市民面对任何问题都以为政府介入就能解决,对他们不甚了解的互联网更一样,要求「加强监管」。但事实上网络监察问题影响深远而且敏感,具争议性和容易极化立场,政府不应该太多管,管也帮不上忙,这才是先进自由国家的经验,加强监管绝非良策。

  有时,政府的谘询虽说不预设立场,但不幸实在已预设了一定的方向,等于已有预设立场,只不过程度上可以讨论一下而已,是次谘询恐怕正属此类。检讨谘询文件以「重点」提出,「鉴于新媒体的出现,尤其是互联网日渐普及,公众认为有必要订立措施以保护青少年免受新媒体上的淫亵及不雅资讯所荼毒」,似乎已把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定性为「不良」,而且以「公众认为」作监管借口。其实,更根本要讨论的问题应是,应否管,能否管,而非怎样管!

  所以,在此本末倒置情况下,检讨文件中的主要建议,多数是技术或执行上不可能或无效的,过度监管亦会影响资讯自由。

  例如立法强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过滤软件服务,已经是「怎样管」问题,而提出「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层面的过滤服务较家用过滤软件有效……相对较难被破解」论点,值得相榷。任何层面的过滤也必然达不到百份百安全,已有办法规避,而强制互联网供应商提供过滤软件服务,只有在极权国家,多数喑中进行。

  要回答「应否管,能否管」,应先问若真有市场需求,为什么大部份互联网供应商今天没有提供过滤软件服务?强制推行一样市场可能因为没足够人愿意使用的服务,有违自由经济原则,对多数用户在经济上亦不公平。政府应分析这市场供求细节,提供背景资料,而非就此不作解释就要市民表达意见。政府所指「一些规模较小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过滤服务或会面对经营困难」,反而不是最大问题。

  政府应做的是,如何为市场供应商提供过滤服务提供足够环境及诱因,只要有部份供应商提供,用户就可自行选择,再改善市场讯息和教育问题,令家长知道如何选择,根本不用立法强制,承受强制的各种恶果。

  另一个「怎样管」例子,以「先输入信用卡资料方法核实浏览人士身份,确保其年满十八岁」,亦欠深思熟虑,甚至非常粗疏:这只是海外一些色情网站自行使用不完善的一个方法,而非法定方法。香港也有很多人不是信用卡用户,加上有了这要求,可见必会很多信用卡资讯「不必要」地四处流通,简直是资讯保安灾难,政府却以此为「收紧法定限制」建议之一,令人惊讶。

必须与时并进
  社会应该自问,我们是否应该和有能力为「淫亵」及「不雅」这两个概念制订定义,再看如何监管。在法律定义上,为了保证能「与时并进」,较好做法应是把监管降至最低和必须的基本,但却要以「绝不手软」的严厉守法对付,例如儿童色情,其他的就留给法庭把关,这也是多数先进自由国家做法。这才是检讨应该引导公众讨论的,而非引导公众去讨论什么是「淫亵」,什么是「不雅」这些社会永远不会亦不应达致共识的问题,而答案也绝不应该以多数服从小数决定。

  故此,检讨文件中提出的不少建议显得很不必要或增加模糊,例如把二级不雅物品再细分为第ⅡA类(只准发布予十五岁或以上人士)和第ⅡB类(只准发布予十八岁或以上人士)这些建议。反而,在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运作和尺度这重要「出事」之处,检讨文件提出的建议未能令人信服,例如扩大审裁委员人数,亦不会令他们的裁决比现时的一致,或更「充份反映香港社会的道德礼教标准」。笔者立场倾向放弃审裁处审裁处度,而赞同「参照海外地方的经验,在一些先进的司法制度下,一般法院应可为物品作出评级」。

  笔者倾向赞成文件中「保留现行共同规管的机制,并引进行政措施加以改善」的建议,但就什么行政措施应该与可行,仍需深入研究,因为细节将涉及用户权益及互联网供应商协会没有权力执行等问题。但笔者深信,宣传和教育始终是对付问题的最根本的甚至唯一长远有效方法,但文件只把这方面的讨论放在最后的部份。文件建议的「改善」建议笼统、「行货」,如:「制定有系统的宣传及公众教育计划」,「唤起各界的合作……进行长期的公众教育」,「增拨资源, 为家长、学校、教师及从事教育工作的非政府机构, 额外提供各种支援」,「从家长、学生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并集中资源, 加强教育工作」。根本等于没有建议。

参考先进自由国家
  这份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文件也明显地缺乏与海外制度的比较,是否因为在先进自由国家不易找到先例,不想要找极权或宗教原教主义国家比较,因而避之?

  「过滤」只是内容审查(censorship)的美名,先进自由国家哪有像这文件建议的监察?不可低估这些建议对香港资讯自由的影响,香港怎能有面目自称国际城市,再有何条件发展创意和媒体产业?

  公众不应再对互联网存有双重标准:试想若政府建议书店要根据黑名单过滤书刊,社会反应会多大,但为什么过滤网站就理所当然?政府现时不明说,但正暗做的,是要对互联网引入预先审查,说似在引入内地「金盾」实不为过。所以,网民把建议与廿三条比较,并不过份,政府若以公众普遍反对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先作先例,立下监察机制,将来难保不同样加强管控意识型态、政治、宗教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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