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一届香港电影金像奖 ,主持们多次呼吁大家要多支持香港电影,不过支持的方法,就是要买票入戏院看电影。大家也明白非法下载对香港电影有不少的打击,但是租金不断增加,就算香港人真的支持呼吁,收入难以增加。上网,就只有输吗?
立法会要通过《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时,面对公众不少的反对。知识产权署的官员多次指出,修例并非针对二次创作,而且有很多地方,也跟之前的范围相同,不存在通过法例就会大大减少言论自由。而且意见是无尽,永收不完;根据现时的程序,是应该先通过,再为二次创作作谘询。在技术层面而论,官员是对的,坊间中流传的言论,也有不少是夸大、令人恐慌的。不过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次的反对是大众对版权条例的醒觉。版权条例是用一套管理实体产权的系统,来管理创意等本为无形之物,是难明的。
版权条例中,也有好些在实体产权中没有的豁免,加入了复杂性。而且在互联网普及的世界,多数有版权的作品也很容易地被数码化被传播,执法上是困难的,令版权持有人要求减少豁免、加强保护。一般网民却已经习惯了分享,却发现版权条例是这么的紧,头上原来多了一把刀,当然会反对。这些反对,是要正视的;因为版权本身是复杂的,在反对声音中虽有误解之处,实在可以理解。
合法分享的授权系统
《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中不少争议,如侵权刑事化、二次创作,把版权持有人和大众变成对立,如刑事化就是增加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减少大众的可以用民事解决侵权问题的权利。其实这种对立不是必然的,我们可以先看看如果一个创作人,愿意让他人把自己的作品再创作,有什么方便合法的方法?
第一个方法就是使用共享创意(Creative Commons)授权条款。共享创意就是一个合符版权,多年通用的授权系统,方便创作人,把法例中订为属于他们的权利开放给用家,只保留部分版权权利。在2010年末,估计已有多于四亿件作品,是以共享创意授权条款开放部分版权的。这也反映有不少创作人,并不同意加大保护,愿意与大众分享。
共享创意授权条款共有六套,由下面四种限制互相配合而成:
(BY) 署名-以作者指定的方式标示作品的标题、作者名称、出处等资料。
(NC) 非商业性-限制于非商业用途。
(ND) 禁止衍生-使用作品时,不得改动作品内容。
(SA) 相同方式共享-使用作品时,可以改动作品内容。但衍生的作品,必须使用与原作相同的授权条款分享。
一般要合法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必须得到版权持有人的同意,但共享创意是一种预先批准版权的系统。版权持有人先由上面四种限制订出条件,如鼓励他人在非商业用途内二次创作,就可以选用署名、非商业性和相同方式共享的图案(by-nc-sa图http://mirrors.creativecommons.org/presskit/buttons/88x31/png/by-nc-sa.png)。用户只要遵守相关条件即可合法使用,进行二次创作,无须再问。如果他人想把二次创作的作品作商业用途,可以跟原本的创作人另立授权条件,包括收费。在2009年,香港电台参加了「创意通」计划,贡献约五十项反映香江情怀的声音、视像及图片资料。《亚洲周刊》和《读者文摘》也有参加,开放了不少文章。
如果创作人想方便他人二次创作,但是所有作品也能自动分红,可以吗?这个系统暂时未有,不过接近的授权平台已经出现了,如香港的MOOV、台湾的KKBOX,外国就是连Apple和Amazon也有类似的服务。用户只要每月缴交一个定额费用,就可以在平台上任听任看大量的已授权的作品。平台会跟据收听率,跟版权持有人分红。这个平台只要进一步加入二次创作授权,如果一个作品有多作者,作者们就可以跟据他们自行订立的比率分账,就可让原作和二次创作的版权持有人均可分红。这个设计,就可令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不再是对立,也不用在言论自由和作者收入中取舍,而是两者兼得。政府应鼓励商界建立这些平台,令多数市民都可以相宜的价钱使用,还可减少盗版问题,也能推进创意产业发展。
版权困局的症结
本文的第一段指出业界朋友害怕互联网,其实情有可原。记得有一次去一个有关版权的讲座,当中有一位香港动漫画联会的朋友,指出他们好不容易才得创意香港的帮助,开发一个智能电话程式,把纸本方式出版的漫画搬上流动平台。不料盗版的手机应用程式已经流行起上来,令他们感到十分的无奈。而且,香港的市场不大,Amazon等的营运模式也未必能在香港实行。可惜,只继续传统方法,加大版权保护,也未必能起死回生。
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互联网协会20周年大会,维基基金会创办人Jimmy Wales指出,正如大英百科全书的式微,荷里活也会在不知不觉间消失(No one will notice when Hollywood dies)。版权持有人的困局,在于跟用户的距离太远,说到尾他们也是客户,把他们打成贼,是无补于事的。就是连创作人和歌手也走出来支持二次创作时,版权持有人拿要出勇气,认真要思考,怎么样的系统,才最能服务各方,最能鼓励创意?来年八月,第九届维基媒体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Wikimedia Conference」会在香港举行。届时大家可以跟Jimmy Wales等专家,讨论在互联网上有什么成功的营运模式,和如何逃离荷里活式消失等问题。
《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坊间或有误解,但是难得市民对版权有兴趣,官员可视这次为推广的机会。二次创作,只是病症,问题在版权系统的本质,有一定的复杂性。政府可以效法大禹疏导之法,令版权持有人和大众成为合作关系。我建议现届政府做个顺水人情,撤回草案,让下届的科技及通讯局做一个更彻底的谘询,令版权持有人有效的收费方法,大众又有足够的豁免权,把钱交给版权持有人时服气。而且科技及通讯局解决的不只是香港本地的问题,而是一个困扰各国的问题。中国不时被美国为首的版权持有国家指控为纵容国民侵权,有了这些解决方法,就可以反驳美国的指控,在国际上有另类的声音。
延伸阅读
.香港共享创意网站 http://hk.creativecommons.org
.国际共享创意网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
.莫乃光 2012, 荷里活死咗都冇人知?, 苹果日报, 4月28日,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_29.html
.邓淑明博士 2011, Winnie Online : 推动创意共享 打造创新之都(访问「香港共享创意」项目主持人 - 黄平达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dIBP78Agdw
.Pindar Wong 2009, Building RTHK 3.0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Media Digest, Nov.,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91112_76_122434.html
.陈婉莹 2009, 资源共享 --「创意通」共建通识课程, 传媒透视, 九月,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90915_76_122366.html
.黄平达 2008, 香港共享创意.拥抱自由文化, 传媒透视, 十月,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81014_76_122011.html
立法会要通过《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时,面对公众不少的反对。知识产权署的官员多次指出,修例并非针对二次创作,而且有很多地方,也跟之前的范围相同,不存在通过法例就会大大减少言论自由。而且意见是无尽,永收不完;根据现时的程序,是应该先通过,再为二次创作作谘询。在技术层面而论,官员是对的,坊间中流传的言论,也有不少是夸大、令人恐慌的。不过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次的反对是大众对版权条例的醒觉。版权条例是用一套管理实体产权的系统,来管理创意等本为无形之物,是难明的。
版权条例中,也有好些在实体产权中没有的豁免,加入了复杂性。而且在互联网普及的世界,多数有版权的作品也很容易地被数码化被传播,执法上是困难的,令版权持有人要求减少豁免、加强保护。一般网民却已经习惯了分享,却发现版权条例是这么的紧,头上原来多了一把刀,当然会反对。这些反对,是要正视的;因为版权本身是复杂的,在反对声音中虽有误解之处,实在可以理解。
合法分享的授权系统
《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中不少争议,如侵权刑事化、二次创作,把版权持有人和大众变成对立,如刑事化就是增加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减少大众的可以用民事解决侵权问题的权利。其实这种对立不是必然的,我们可以先看看如果一个创作人,愿意让他人把自己的作品再创作,有什么方便合法的方法?
第一个方法就是使用共享创意(Creative Commons)授权条款。共享创意就是一个合符版权,多年通用的授权系统,方便创作人,把法例中订为属于他们的权利开放给用家,只保留部分版权权利。在2010年末,估计已有多于四亿件作品,是以共享创意授权条款开放部分版权的。这也反映有不少创作人,并不同意加大保护,愿意与大众分享。
共享创意授权条款共有六套,由下面四种限制互相配合而成:
(BY) 署名-以作者指定的方式标示作品的标题、作者名称、出处等资料。
(NC) 非商业性-限制于非商业用途。
(ND) 禁止衍生-使用作品时,不得改动作品内容。
(SA) 相同方式共享-使用作品时,可以改动作品内容。但衍生的作品,必须使用与原作相同的授权条款分享。
一般要合法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必须得到版权持有人的同意,但共享创意是一种预先批准版权的系统。版权持有人先由上面四种限制订出条件,如鼓励他人在非商业用途内二次创作,就可以选用署名、非商业性和相同方式共享的图案(by-nc-sa图http://mirrors.creativecommons.org/presskit/buttons/88x31/png/by-nc-sa.png)。用户只要遵守相关条件即可合法使用,进行二次创作,无须再问。如果他人想把二次创作的作品作商业用途,可以跟原本的创作人另立授权条件,包括收费。在2009年,香港电台参加了「创意通」计划,贡献约五十项反映香江情怀的声音、视像及图片资料。《亚洲周刊》和《读者文摘》也有参加,开放了不少文章。
如果创作人想方便他人二次创作,但是所有作品也能自动分红,可以吗?这个系统暂时未有,不过接近的授权平台已经出现了,如香港的MOOV、台湾的KKBOX,外国就是连Apple和Amazon也有类似的服务。用户只要每月缴交一个定额费用,就可以在平台上任听任看大量的已授权的作品。平台会跟据收听率,跟版权持有人分红。这个平台只要进一步加入二次创作授权,如果一个作品有多作者,作者们就可以跟据他们自行订立的比率分账,就可让原作和二次创作的版权持有人均可分红。这个设计,就可令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不再是对立,也不用在言论自由和作者收入中取舍,而是两者兼得。政府应鼓励商界建立这些平台,令多数市民都可以相宜的价钱使用,还可减少盗版问题,也能推进创意产业发展。
版权困局的症结
本文的第一段指出业界朋友害怕互联网,其实情有可原。记得有一次去一个有关版权的讲座,当中有一位香港动漫画联会的朋友,指出他们好不容易才得创意香港的帮助,开发一个智能电话程式,把纸本方式出版的漫画搬上流动平台。不料盗版的手机应用程式已经流行起上来,令他们感到十分的无奈。而且,香港的市场不大,Amazon等的营运模式也未必能在香港实行。可惜,只继续传统方法,加大版权保护,也未必能起死回生。
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互联网协会20周年大会,维基基金会创办人Jimmy Wales指出,正如大英百科全书的式微,荷里活也会在不知不觉间消失(No one will notice when Hollywood dies)。版权持有人的困局,在于跟用户的距离太远,说到尾他们也是客户,把他们打成贼,是无补于事的。就是连创作人和歌手也走出来支持二次创作时,版权持有人拿要出勇气,认真要思考,怎么样的系统,才最能服务各方,最能鼓励创意?来年八月,第九届维基媒体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Wikimedia Conference」会在香港举行。届时大家可以跟Jimmy Wales等专家,讨论在互联网上有什么成功的营运模式,和如何逃离荷里活式消失等问题。
《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坊间或有误解,但是难得市民对版权有兴趣,官员可视这次为推广的机会。二次创作,只是病症,问题在版权系统的本质,有一定的复杂性。政府可以效法大禹疏导之法,令版权持有人和大众成为合作关系。我建议现届政府做个顺水人情,撤回草案,让下届的科技及通讯局做一个更彻底的谘询,令版权持有人有效的收费方法,大众又有足够的豁免权,把钱交给版权持有人时服气。而且科技及通讯局解决的不只是香港本地的问题,而是一个困扰各国的问题。中国不时被美国为首的版权持有国家指控为纵容国民侵权,有了这些解决方法,就可以反驳美国的指控,在国际上有另类的声音。
延伸阅读
.香港共享创意网站 http://hk.creativecommons.org
.国际共享创意网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
.莫乃光 2012, 荷里活死咗都冇人知?, 苹果日报, 4月28日,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_29.html
.邓淑明博士 2011, Winnie Online : 推动创意共享 打造创新之都(访问「香港共享创意」项目主持人 - 黄平达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dIBP78Agdw
.Pindar Wong 2009, Building RTHK 3.0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Media Digest, Nov.,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91112_76_122434.html
.陈婉莹 2009, 资源共享 --「创意通」共建通识课程, 传媒透视, 九月,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90915_76_122366.html
.黄平达 2008, 香港共享创意.拥抱自由文化, 传媒透视, 十月,
http://rthk.hk/mediadigest/20081014_76_122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