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娱乐的基石─数码版权管理

2006-01-15
数码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在二零零五年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突破不在于技术,而是有了大规模的应用,如果去年你在音乐网站(如iTunes,Yahoo,EOL Asia,Soundbuzz等)买过音乐,或在Amazon买过eBook或Audio book,你已经是DRM的用户了。

DRM技术主要是在一个电子档案上加密,列明版权有关的限制,如档案能否多次播放、可否拷贝到另一台电脑、过期日等。当电子档的播放器要解开这档案密码时,便会根据加密档上的版权限制来决定是否可以播放。DRM技术尤其适用于电脑上的音乐、视像、电子书等档案。

DRM加密技术的成功,取决于是否得到整个行业链的支持。试想想如果DRM是单方面由唱片公司提出,PC机可能不支援格式,到了MP3机又可能不完全按加密版权条款来做,到头来只会像DVD机般出现多区机、翻版主机、改机等。

两分天下平台不兼容

经过几年的混乱局面,DRM技术终于在零五年大致尘埃落定。最终赢家是PC界的一对长年欢喜冤家 -- 苹果电脑及微软。

苹果电脑采用的DRM软件名为FairPlayDRM系统,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而 iPod及 iTunes是唯一支援FairPlay的硬件及软件。所有在 iTunes Music Store购买的音乐或视像,苹果都以FairPlay DRM加密,只可用 iPod来播放,这些音乐档案将不能在其他牌子的MP3机播放。这样封闭的系统设计,对内容供应商(唱片公司及电视台)来说十分吸引。用户只可以在一个单一平台 iTunes上购买档案,亦只能用同一款播放器 iPod,电子档案给盗用的机会大大降低。正是这个原因,苹果电脑是第一间公司得到所有五间 (现在四间,BMG及Sony合组了Sony-BMG)大型唱片公司同意授权,iTunes亦于零三年四月正式开业。

苹果这一次的市场策略证明十分成功,iTunes现在是全球最大的音乐下载商,总下载数已超过六亿,全世界的音乐爱好者每天在 iTunes下载过百万的歌。在零五年十月,随着 iPod Video面世,iTunes亦支援了视像节目。

相反,一直被批评平台封闭的微软,在DRM技术上与业界却十分合作。微软的DRM技术名为Windows Media DRM,顾名思义,这技术只能应用在Windows Media Player之上,支持如WMA,WMV等格式。它公开的地方在于支援了ISO国际标准MPEG-21版权表达语言(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内容商可以自行编写MPEG-21的档案来定义版权要求,然后利用微软免费提供的软件把档案加密,便可以在网站发放有DRM保护的档案给用户下载。至于在MP3机上的微软DRM解码程式,版权费用亦是相对低的。微软的策略是希望以很低的门槛得到最多的厂商及内容商的支持,令多些人使用Windows Media作为主要影音格式,从而带动Windows平台的销售及市场占有率。策略结果亦是成功的,最近所有音乐下载网站,除了苹果的 iTunes外,都是采用Windows Meida DRM的,包括Yahoo、Napster、EOL Asia、Soundbuzz等,变成两分天下的局面。

由于FairPlay DRM系统是一个封闭系统,如果苹果不把FairPlay DRM授权给其他MP3生产商,iTunes用户将会给锁定在 iPod平台上。时间越长,当你在 iTunes买的歌越多,转换平台的成本将会越高,因为所有在iTunes买的歌都不能使用在新平台上。而利用Windows Media DRM的网站,相反兼容性很高,你在Yahoo买的歌及EOL Asia买的歌,可放于同一部MP3机播放,虽然不能在最流行的MP3机 iPod上播放。

但其实所有MP3机都能播放没有DRM保护的MP3或WMA档案,当中包括一直以重视版权为口号的苹果 iPod。相信大部份 iPod用户是没有忽略到 iPod是可以播放网上非法下载的MP3档的。苹果到现在还没有在中港台开设 iTunes Music Store,但 iPod却是大卖,大家可见一班。由于所有MP3机都支援非法下载的MP3档,所以大行其道绝对不是问题,在很多国家,MP3机的家用渗透率已达百份之二十。但相反正版下载的比例郄很低,据Synovate(Asia Market Intelligence的母公司)的研究显示,在香港75%的MP3机用户是完全没有付费下载的,南韩只有48%。这除了是教育问题外,消费者担心下载歌曲的兼容性、平台的锁定,及日后转换平台的成本等,都影响合法下载的普及化。

DRM的规避

有加密软件的出现,一定有人会尝试解密,DRM亦不例外。如果能在市场上推出一款MP3机兼容苹果的Fair Play及Windows Media DRM,这不就正是消费者所要的产品?如解密后可以用较为松、甚至不按DRM上版权条款来做,这不是会令这产品更受欢迎?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称为规避(circumvention)。

单靠技术来防止规避,虽然现今技术已能提供不错的保障,但法律上的保障才是最终及最有效的。始终技术是会不断改变,但游戏规则是可以相对不变的。规避的民事责任一直存在,在WIPO的条约,美国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以至香港的版权条例都清楚列明规避的民事责任。

简单而言,在现有香港法例下,「改机」是没有刑事责任的,海关不能拉人,只会被版权拥有人告,最多赔钱。但在美国是属刑事。香港政府于今年提交立法会的修订版权条例,亦会考虑加入刑事责任,如果获得通过,DRM的规避将很难在香港发生,DRM的保障亦相对提高。

DRM引发的其他问题

DRM技术对版权人固然是好事,但其实亦有不少人反对,他们更称DRM为Digital Restriction Management。相对传统媒体,如音乐CD、DVD、书本来说,有DRM保护的档案的确限制多多,例如在 iTunes下载的音乐档案只能在最多五部PC播放(之前是三部),而原本的CD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带在身边,我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播放。苹果在这方面已经作出多次让步,现在 iTunes的歌下载到多部 iPod,更改以烧到CD或DVD碟保存。在消费者及供应商更多的沟通下,这方面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达到双方可接受的中间位置。

但另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是第二市场,传统媒体向来存在第二市场。在版权人来看,没有转让,没有第二市场将意味着可以卖出更多的产品,百利而无一害;对营运者如 iTunes来说,转让只是一个售后服务,很难作为一个收入来源,而且软件及系统方面亦复杂了不少,亦没有推动的理由。看来这个才是消费者跟内容商将来在DRM大规模运作后的最大争论点。

总的来说,DRM在零五年成功推行,对内容商及消费者都是好事。以音乐为例,IFPI的数据显示全球的音乐产值已连续下跌了五年,相对二零零零年,零四的年产值下跌了四十亿美元。在零五年,数码音乐的收入增长三倍,占总产值6%,很有可能总产值会在零六年重回升轨。大部份 iTunes用户都十分满意服务,尤其可以找多更多不同类型的音乐,消费选择亦多了,可以一只一只歌买,亦可整只碟买。

在这个数码娱乐的新年代,DRM只会越来越普及,很快就会成为生活一部份。
相关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香港学生反修例运动中网络关系解体的实证调查

宋昭勋、吴静、胡欣立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