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分家也是新闻?谈新闻价值与名人私隐

2012-07-13
  近年城中争产新闻此起彼落,引起注意,更成为新闻头条。中国人传统对财产分配往往讳莫如深,但城中首富李嘉诚则反行其道,率先公开地「宣布」其财产安排。新闻媒介自然大肆报道这宗「分家」新闻,但其跟以往争产案不同者,乃媒介和事件主角似乎也乐见其成。可是,家产安排不是人家的私隐吗?媒介以往报道人家的私隐,不是引来口诛笔伐吗?再者,媒介何时成了平安纸的立据平台,这是新闻功能跟着时代改变得太快,我们未能适应,还是媒介呈现某种的功能失调?

新闻价值的定义和内涵
  据报道所指出,香港首富李嘉诚于2012年5月25日在长和系记者会上,公布财产分配安排,大儿子李泽钜将接掌长和系,次子李泽楷获得李嘉诚全面支持发展其事业王国,以助其收购大型公司。行文至此,这宗事件备受中外媒介关注,到底具有何种新闻价值?这宗新闻是否因为符合新闻价值中的显要性,始引起各大媒体注意,还是如评论中所指长和系在本港举足轻重,作为主席的李嘉诚,其一举一动均是投资者所关注者,从影响性判断其新闻价值。若以名人新闻论,我们不是经常存在争议,特别是私隐问题。一名城中富豪的财产分配安排,这不是他们的私人事务吗?媒体不是经 常被批评侵犯名人的私隐,财产分配是否众多私隐事项中的重中之重?

  但从报道所呈现的实况观察,这一次媒体并没有「侵犯」名人的私隐,因为消息乃主人翁主动公布。如是说,私隐的内涵原来不是由质的意义来说明,而是从操作层面来作定义,说来有趣。

  首先,我们在学术层面讨论新闻及其价值时,往往以社会大众为要,或者说成是公众利益。所谓新闻价值者,早见诸于Tobias Peucer和K.Stieler学者的论述,Tobias Peucer提出的重点在异常性和影响性,后者则以新鲜性、接近性、显要性等元素,以丰富新闻价值论述。Walter Lippmann于1922年在《舆论学》(Public Opinion)一书中正式提出新闻价值这一概念,他综合前人的论述,以突发性、接近性、影响性与冲突性等元素,以定义新闻价值的内涵。其后,不同的学者持续优化新闻价值的内涵,至今我们新闻学教科书中,一般以时宜性(Timeliness)、影响性(Impact)、冲突性(Conflict)、显要性(Prominence)、接近性(Proximity)、人情味(Interesting)为主要的新闻价值元素。

  记者的工作就是按社会上发生的不同事件的新闻价值,以为判断是否报道的准则。正如学者Vincent Campbell所言,记者和编辑的工作就是收集和选择的过程,他们在每日无数的事件中,编定成符合报道的新闻故事,以报道给大众知道。

  学者Tiffen于1999年时曾提出新闻价值本身存在极大的限制(Limitation of theories of News Value),首先不同的地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价值判断,同时新闻价值不是常态呈现,事件与事件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变得十分感性或煽性;另外,针对同一价值内涵,不同的记者住存在很大的个人偏差。Jim Willis在《The Human Journalism》一书提到,新闻学或新闻本身已呈现着更多的不同内涵,其中包括我们常质疑者,包括煽情(Journalism as Sensationalism)和娱乐化(Journalism as Entertainment)。

  因此,不少学者持之以恒且努力地说明,记者必须具备新闻判断力,即懂得以何种新闻专业处理新闻,如著名学者兼《芝加哥论坛报》总编辑Jack Fuller所指出,新闻必须具备多种的原则,包括精确、客观、中立,同时兼具黄金定律的要求,其中包括公平、公正、关怀。这才是新闻专业。

  我们按着一代又一代学者们,其努力积累而来的学术成果,以确立新闻价值的定义和内涵,以作为我们判断新闻的基准,也是记者安身立命的基本所在。其在众多新闻价值要素中以影响性(Impact)最为重要,其往往涉及大部分受众和公众利益。

  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定义,按古希腊哲人,如柏拉图等观点,其意为共善(common good);柏拉图也补充,其同时涉及正义。学者Sally Adamsp则指出,公众利益者涉及不当且失检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与安全,以及避免大众被个人或机构的某些行为或言论所欺骗者。

  权威新闻传播学者McQuail则指出,公共利益代表着我们应该拥有一套根据相同的、有效管理社会的基本原则,且能以之运行的媒介体系,其也涉正义、公平、民主,以及当前值得我们向往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原则。如是看,按上述的定义来理解,李氏财产分配的安排,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实在值得商榷。但若以长和系对本港市场的影响性而言,其人事安排自然为投资者所重视者,如今公司主席开诚布公,是否视为顺理成章的一码子事。

新闻显要性受娱乐化影响
  至于针对另一新闻价值—显要性(Prominence),显要性因为受到新闻娱乐化的影响,今天变得具极具争议性。所谓显要性者,就是按着人物或地点等元素的显著程度,以引起注目,并构成显要性本身。从过去四十年来,媒体呈现新闻娱乐化的现象,相信是大家的共识。据The Project for Excellence in Journalism and the Medill News Service Washington Bureau的调查,在过去二十年,调查了十六家不同的新闻机构,共计审查了6020则新闻;其结果发现政治、政策及外交等新闻量大幅下跌,但生活、名人及娱乐的新闻量则大幅上升,其升幅达到三倍,由每五十宗新闻有一则相关娱乐化报道,至每十四宗中有一宗,情况窥见一斑。

  著名学者McQuail曾指出,西方新闻媒体对名人兴趣特别浓厚,媒体同时喜欢将抽象的主题予以个人化,令故事更具体且鲜明,更能吸引读者或阅听人。因此McQuail提出个人即事件(person as event),有力的例子是美国总统,其私人的生活或是政治问题,总统先生总是新闻的焦点。

  可见,涉及名人的新闻,往往涉及私隐权问题。私隐权是二十世纪始出现的法律概念,其起源自于美国。私隐权概念乃波士顿的两名律师华伦(Charles Warren)与布恩迪斯(Louis Brandeis)首先提出,他们于1890年在《Harvard Law Review》发表一篇名为《The Right of Privacy》的论文,私隐权概念自此受到注意。美国大法官布蓝迪斯(Louis D. Brandeis)于1901年指出,私隐权是「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其主要的理念在于保护个人的思想、合理的行为、精神等,不会受到非法的侵犯。到了1960年,法律学者Dean William Prosser提出,私隐权之侵犯有四种形式,分别是入侵(intrusion)、私人事务之公众揭露(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误导(false light)、盗用(misappropriate);其中私人事务之公众揭露,Prosser进一步说明,侵犯私隐行为可理解为「公开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者。

  若以公开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者为要,李嘉诚分家到底是否涉及私隐权?记者没有侵犯他的私隐?因为由始至终是他个人主动公开的,但他为何要公开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或者如部分评论所指出,「李嘉诚公开交代,让全港市民都听,『儿子日后想争,也没有那么容易。』」(信报,2012-05-26/27)如是理解,是否不能算作一件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

  从李嘉诚分家新闻中可以看到两个有趣的现象或疑问,一是法律对分家保障是否不及媒体的可靠;二是私隐权在名人和媒体之间是否呈现着不对称的互动现象,权益呈单向度。媒体不应侵犯名人私隐权,但名人可以按个人需要公开「私隐」。正如城中不少歌手红星,他们的下一代不许传媒主动报道,但他们可以让他们宝贝子女拍广告、做封套人物,因为权在我手。孩子私隐绝对应该获得保障,但我们更应该保护他们纯真的童年,不要童年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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