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选举报导的平等时间原则

2007-12-15
立法会港岛区补选出现八位候选人竞逐。
  虽然只是一次港岛区补选,胜出者只有几个月的任期,但由于两名主要候选人知名度极高,而战情在区议会选举后又显得比较紧凑,再加上这次立法会补选结果被视为有高度的象征意义,令选举气氛尚算炽热。

  传媒的选举报导亦引起了一些关注。其中两个问题是比较明显的,第一是个别传媒在选举中为个别候选人「助选」的问题,从《大公报》称呼陈方安生为「陈老太」,到《苹果日报》在选举当日出号外,令人怀疑香港传媒中的政治平行程度是否有加剧的趋势,以及这种情况是否健康。

  第二个问题跟主要适用于电子传媒的平等时间原则有关:当候选人太多而时间又一定要平均分配时,结果是否只会令每位候选人都没有足够时间表达自己的政见?当所有表面证据都显示其中几位候选人根本没有可能胜出的时候,让所有候选人有同等时间是否不切实际?

本文讨论的是「平等时间」这个问题。

平等时间衍生出副作用
  没有人会怀疑「平等时间原则」(equal time rule)的原意是好的。说到底,其基础是一些非常简单的道理。选举应该公平公开公正,对每一位合资格的候选人,我们都应给予同等的机会。新闻媒介,尤其是电子传媒,是大部份市民获取时事资讯的渠道。如果一位候选人在电子传媒中经常出现,而另一些候选人却没有太多机会在媒体中向选民解释自己的政纲,那么整个选举就很难说得上是完全的公平了。

  但平等时间原则的实践如果太过严格及缺乏弹性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不良的「副作用」。候选人太多,像这次补选一样,就是其中一种情况。假设一位候选人进行了一次大型造势晚会,如果传媒要坚守平等时间原则,那么可行的做法就颇为有限,要不就是当其他候选人举行类似的晚会时给予相同的报导,要不就想其他办法给予其他候选人同样的报导时间,要不就是根本不作报导。但第一选择可能根本不存在,因为不是所有候选人都会搞造势晚会的。第二个选择对一般广播机构来说亦不太可行,因为要找齐所有候选人不容易,而个别候选人亦未必有什么可供报导。更何况,就算找齐所有候选人,每位候选人又可以分得多少时间?

  最后,很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电子传媒对选举的整体报导减少,而每位候选人透过电视新闻跟市民沟通的机会更少。让我们以这次选举中,无电视翡翠台六点半新闻报导为例。在十一月初,该节目一连八日,每日用大概一分半钟的时间对八位候选人逐一作出介绍。其间,十一月三日亦用了约一分十五秒报导候选人抽签的情况。十一月十四日,节目用了约一分二十五秒报导岭南大学所进行的民意调查。十一月二十五日,一段一分五十七秒的报导,描述当晚候选人辩论会的准备状况。二十九日,节目用了约半分钟报导星期日的选举安排。到了三十日及十二月一日,亦即选举前两天,节目中才再出现集中于候选人身上的报导。报导手法是将八位候选人分为两批,每日用约两分钟报导四位候选中怎样作最后冲刺,每位候选人分配到的,是不足三十秒的报导。

  总合起来,在选举前三十一天之中,无电视六点半新闻没有报导立法会补选的有十八天,有报导的只有十三天,相关报导所占的时间加起来则仅仅超过二十分钟,而直接关于候选人的报导则是每位少于两分钟。

  整个选举报导遵守了平等时间的原则,就算是对胜出了的陈方安生和得票达四成的叶刘淑仪,无六点半新闻在竞选期间也只有不足两分钟的报导。但对广大选民来说,这样的报导对帮助他们了解自己最关心的候选人,有多大的帮助?

  笔者不能肯定,若果没有平等时间原则,电视新闻是否一定会给予立法会补选更多篇幅。但可以肯定的是,若果平等时间原则可以被放宽的话,电视媒体要增加有关报导会容易很多。

在公平与民主自治间取平衡
  选举固然是参选者之间的竞赛,所以公平非常重要。但民主选举同时也是一次大型的公众讨论、民意表达,以及对民意代表的选择,笼统地说,就是一次「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的实践。而要做到这一点,选民就要对候选人,尤其是真正有机会胜出的候选人,有充份的认识。所以,如果我们从参选者的角度看,将平等原则视为至高无上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我们从选民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整体民主自治的角度出发,当市民要选一位人物做民意代表的时候,为什么要花太多时间去听一些根本没有可能胜出的候选人的意见?

  当过份死板的公平原则影响资讯传播的时候,我们便要在公平和民主自治之间取得平衡。放眼世界各地,很少国家有香港那种简单而一刀切的平等时间原则。例如英国的选举中,平等时间原则只适用于两大党之间,而第三大的自由民主党,则通常会被给予两大党所享有的时间的一个特定百份比。独立候选人更不会享有任何平等时间的保障。在美国,平等时间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所有候选人之间,但相关条例并不适用于「真诚的新闻报导」(bona fide newscast)及「真诚的访问」(bona fide interview)之上;而非新闻机构主办的候选人辩论会,亦不受平等时间原则限制。九十年代的法国选举,曾将选举期分为几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平等时间规条的严紧程度不一。在一些欧洲国家,只有公营广播机构须要遵守平等时间原则,商业传媒则有较大的弹性去处理选举新闻。

  当然,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独特政治和媒体环境,而该地方的选举是否采用平等时间原则,以及有关条文的细节,都要跟客观环境配合。例如香港的政党政治只有不足二十年的历史,政党对选举政治亦未能做到垄断的地步。所以香港的平等时间原则不可能像英国的那样,将政党分大小,同时将独立候选人排除掉。而香港的选举期比较短,从报名截止到正式选举日通常只有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所以像法国那样将选举期再细分亦可能不太实际。相对上可行的可能是类似美国一般,对平常的新闻报导节目采取一套较为宽松的规则。也可以考虑的,是指明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当候选人或名单数目超过一个数字的时候,给予传媒更大的弹性。

  笔者不敢说现时的平等时间原则有修改的必要,但传媒和有关当局都应该对问题有更多的思考及讨论。无论到最后平等时间原则变成怎样,又或是保持不变,社会都可以对传媒选举报导的责任和理念有更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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