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视制度公共化之展望

2005-12-15
依据二零零三年修订后的「广播电视法」,台湾无线电视产业将于二零零五年底面临一个重大变革,因为此一改革法案之第五条新增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如此规划主要在于回应政治民主化过程上的一个长久的呼声,也就是「党政军势力退出电视台」。

为了退出政治势力,导引出两大新方向:一者将使电视台转换为纯民间经营之私有化形式 (privatization),此在工商社会中早已形成共识;然而该法条之后半部例外规定,则留下一伏笔,朝向不同发展;也就是呼应一九九七年通过之「公共电视法」之经营导向,扩大非商业性事业的营运。

过去两年来,关心电视未来人士投入一番积极研议,在历经各方势力长期讨论与角力后,终选择政府股份占最多数的中华电视台 (将所有直接与透过基金会持股总加计有74.95%),作为导向公共电视经营之标的;其余事业将移转给民间市场人士投资经营。对于一个年有二百多亿营业额与近一百个频道之商业电视产业的国家,多了两个无线纯商业电视台,不足变局。然而结合一个廿五亿营业额与完整制播体系的无线电视台,将对现有公共电视以及广电市场有积极规范的效益,值得分析与展望。

电视发展的历史问题

单就市场面来看,即使增加对公共电视产业投入,实与现有商业电视规模仍有极大落差,那似乎公共化政策好像是「螳臂挡车」式行动,为何能在台湾社会中取得正当性与共鸣?从民主化历程中,我们可以明确找出动机与引力。

依据香港学者李金铨对大中华地区媒体政治经济发展过程的诠释认为,西方国家从现代化到后现代化之历程,是此一领域发展上重要的参照指标。他认为现代到后现代之间,不是文明上的断裂 (discontinuity) 而是相续,且以一种辩证关系而共存。换句话说,从西方民主代议制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发展到极限而停滞,衍生出反叛的后现代说法,并质疑主流社会型构,于是产生多元的价值观与政治代表性 (如政治正确主义)。然而两者却形成一种对应,在「共识」与「歧异」之中互动,社会未因过度分化而解体,使西方社会继续涵养一种前进的体质,让全球社会发展继续参照。

就台湾于大中华领域内的民主化特例而言,以上西方发展特有参照意义。解严以前,台湾处于威权的高压统治,民主代议性格被压抑,只容许经济获利的自由性格。蹴至解严,西风东进旋即衔接后现代风,寻求主流以外的改革标的,共识与专业被视为垄断的幽灵,而继续坚拒改革的三家无线电视台,将前者涵盖在典型的落后指标内。以致电视媒体的勃兴,反而来自替代性与地下性的媒体,最终被地下经济型的有线电视所吞噬。有线电视打着无限的多样性选择,闯荡式之电视品味,赢得大多数电视家户的接受。

公共化取得正当性

然而普及的有线电视服务却带来一场灾难,因为电视产业本身的「市场失灵」性,促使过多频道竞逐最低公分母的品味,使色情暴力无锁码地大众化、电视新闻小报化 (tabloid)、政治言论偏锋化、卖药、股市资讯、迷信滥用公共资源。自九零年代末成为台湾社会的乱源,侵蚀文化生活秩序的正当性。

这种放任与官商卸责的电视制度,与其他政治弊端共同导致政党轮替。自二零零零年起民进党政府执政,随即改变了媒体政策的论述基调,强调改革、民主化、公共利益、竞争性的取向,于是扩大现有公共电视规模,成为具体政策目标,屡次陈述于以下关键性的政策文献:二零零零年新政府《传播政策白皮书》、二零零一年《无线电视公共化政策》、二零零二年《台视、华视「一公一民」评估及执行方案》、二零零四年《电视公共化政策》暨《公股处理条例总说明》、以及二零零五年《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草案说帖》。这一系列的论述行动,在媒体改革社团的压力下,终至小川汇大流,冲破了商业势力的围堵、以及结党伐异的逆流,形成一股浩浩荡荡超越市场洪流的巨浪,推向公共化。

公共化之取向

此一行动始点,来自二零零三年底通过的「广播电视法」修正案,该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对于无线电视之改革应于六个月内制订处理方案。许多议论认为,增加公共化的资金就是一个最有效与简易的方案,于是认定只要卖掉政府持股转捐赠公共电视就好。但是媒体民主改造与公共媒体专业人士,展开持续与有系统的游说,强调一个弘扬公共利益的广电制度,不单在钱更在传输稀有资产的维持,尤其在面临数位汇流之局面,一个公用与开放的视讯平台 (Open Network Provision) 之建构,更是未来传播产业开展的枢纽。

媒改人士认为,将具有关键稀有资源 (制播大楼与传输网路) 的国家电视,移转成公共电视然后组成集团,有助于抗衡日复一日外来与私有媒体财团化的君临,以平衡文化多元性并孕育本国多媒体人才创意的空间。就现有架构而言,中华电视台 (CTS) 与公共电视之结盟是最好的组合;而政府持股低于50%的台湾电视公司,鉴于移转处理困难与耗资过大,一般认为拍卖政府持股再投入公共电视基金为一可行的妥协。也就在这两种考量下,形成政府的处理对策,塑造了立法与行政讨论的参考架构 (请见上图)。

关键时刻之争议

此后,民进党政府先后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与二零零五年五月送出《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草案,展开与立法院之协商。此一条例具体化了华视公共化与台视私有化捐赠股款之方向,然而在迈进法律执行期限前,该法案却陷入了僵局,主要在于以下两项争议:

(一) 非执政党人士以保障国有电视台员工为出发,希望能参酌「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下之种种原则办理年资结算与优惠资遣事宜;政府则认为华视的转变,只要依照「劳动基准法」之一般原则办理,保留公司未来整合与调整人力条件之空间;然而政府之设计,也赋予未来公共电视集团更多的责任,进行合理化经营;

(二) 部份在野党人士对于中华电视台公共化后仍播广播告表示不乐观,一来证诸无线电视台的广告量只占有线电视的三份之一,二来公共化后势必对广告播出规范紧缩,以保持品质与避免不公平竞争;就此,反对党希望公共化电视台回归公共电视法规范,以国家捐赠模式避开商业竞争;政府则坚持以不增加常态预算编列,要求公共化电视继续播广告同时追求品质提升,而且以公共电视作为公共化电视台最大股东来定位彼此关系,是投资事业而非事业本体;持平而论,目前的争议正探触到台湾公共媒体之改革与扩大的决心。长久以来,政府皆以经费不足为由,限缩公共电视集团发展的规模,以致在现行法律案中,只将国家电视台股份捐赠公共电视持有,然后自主经营且要自辟财源,此一说法勇气十足,但初期失败风险较高。而反对意见,较投合因改革而产生利害相关人士之观点,给予较多移转过程中的资助。虽缺乏一些创新想像,但切合一般人士的认知,公共电视应与商业电视在财务与营运规划上加以区别。但是过度对公共化电视台的保障,反易引起社会舆论对缺乏竞争力之质疑。

扩大公共电视为不可抑扼趋势

即或横阻在前,相信台湾的公共化发展终究可迎刃而解。因为鸟瞰亚洲各国 (包含香港、菲律宾、越南、泰国、印尼、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纽西兰),近年来都在探讨壮大公共电视之议题,台湾的个案应是此浪潮中的一波。同时「公共化」正呼应了《资讯社会世界高峰会之市民团体宣言》的意旨:国家媒体应转变为独立公共服务组织,也是全球民主化运动在媒体部门的合理输出。

在可见的将来,台湾案例势必能提供以下的参考价值,一同来支持亚洲广电社群的第二次民主现代化:

(一) 追求公共媒体集团化之综效带动数位化:整合而非分裂,尊重专业与善用稀有资源,从整体公益角度,引领电视文明数位化与在地化,丰富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影视资产;

(二)经费多元化致力创新之公共服务模式:在国家经费有限、但社会一般认知坚持下,未来公共电视集团营运势必要走混合经济模式,也就是节省成本发挥综效为前提,再由国家编列部份年度经费、外加数位内容创投基金、广电发展基金、以及劝募赞助等联合方式,也因此衍生出相对应之活化的经营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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