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周年系列】基本法23条:国家安全
2020-07-10

基本法起草期间,涉及国家安全内容的第23条,曾经一度删除被指意思含糊的「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不过经历六四风波后,有意见指中央为担心香港成为反共基地,最终基本法23条再次出现禁止「颠覆」等行为,但维持让香港特区自行订立国家安全法。

30年后,基本法23条未立法,但国家安全法在今年6月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订立,并针对四类行为,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不过翻查资料,原来1989年起草基本法期间,有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委员已提出疑虑,指中央或可透过附件三引入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处理「判国、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基本法23条:国家安全(一) 基本法23条:国家安全(二)

监制:林嘉瑜

编导:萧洛汶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千禧年代】

香港电台第一台FM92.6 星期一至五08:00-10:00

监制:林嘉瑜
编导:萧洛汶
环节:陈伽泓、麦凯能、张家进、黄佩珊

【千禧年代】叶冠霖主持,鼓励听众作有观点、有理据的意见交流,藉此带出更多新观点、新意见、新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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