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周年系列】基本法第22条:中央与特区关系
2020-07-13

基本法第22条列出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起草谘询期间,社会期望厘清条文规管的部门谁属,例如是否规限当时担任中央驻港代表的新华社香港分社。亦有意见关注回归后中央会否干预港事。

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在2000年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官员就香港事务发声越见频繁。有意见认为中联办受基本法第22条所规限,不应干预港事。

今年4月立法会内会风波,中联办及港澳办发声明谴责民主派,事后港府推翻过去说法,承认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所指中央各部门在港设立的机构,并表示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代表中央政府专责处理香港事务,行使监督权,不存在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员的李柱铭批评港府「跪低」,不捍卫基本法。同样曾任起草委员的谭惠珠则认为不明白事件为何与基本法第22条有关,强调香港直辖于中央,中央有权就重大事件表达意见。



基本法第22条:中央与特区关系(一) 基本法第22条:中央与特区关系(二)

监制:林嘉瑜

编导:萧洛汶

制作:陈伽泓

 

 

条文:

第二十二条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千禧年代】

香港电台第一台FM92.6 星期一至五08:00-10:00

监制:林嘉瑜
编导:萧洛汶
环节:陈伽泓、麦凯能、张家进、黄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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