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成立法定报评会:听、讲、记

2001-11-15

  二○○○年秋天,香港特区法律改革委员会私隐问题小组公布过谘询文件后,在业界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先天不足情况下,硬是「剖腹」生了一个声言监察并规管报业进行新闻报导时,作出各种侵犯市民私隐的「报业包青天」——私人公司法下的香港报业评议会(报评会)。在全港十四份日报中,捧场成为报评会会员的,有《明报》、《星岛日报》、《经济日报》、《文汇报》、《大公报》、《商报》、《新报》、《南华早报》、《H.K.iMail》和《中国日报》(英文版)等十家报纸。

  报评会的雄心壮志可说「遇佛杀佛,遇鬼杀鬼」,而箭靶在于报纸则路人皆知,致令以维持新闻自由自我期许的香港记者协会(记协)和香港摄影记者协会(摄协)等两大新闻业组织,疾呼不能苟同;而某些一向讲求新闻处理手法娱乐化和社会新闻化的通俗量报,更不惜「对号人座」,以为矛头实在系指向自己,不但我行我素,拒绝入会,而且实行相应不理。

报评会「黄袍加身」

  据报评会资料,在过去短短一年当中,该会共接获四十宗有关投诉,其中非会员报章所占比率,高达60%(会员报章25%,其他为新闻性周刊);在所投诉的事件中,指摘报导失实的,有40%,侵犯私隐的,有25%,不雅、暴力和色情的,有20%。最令报评会感到不是滋味的是当接获投诉时,会员报纸都会回应一下,而是非占多数的非会员报纸,却都视而不见。这下可好了,报评会祗能「管」听话的小鸡,而对于肆无忌惮的麻鹰,却一筹莫展。另外,纵使报评会对某些投诉,作出了「裁决」,但基于担心财大气粗者不管有理无理,对裁决内容,硬是提出诽谤诉讼,令你「开了口就掜着走」之故,不单会员报章对「判决书」敬而远之,即报评会本身,亦竟然连网都不上,无他焉,诉讼费是个无底深潭,谁能支付得起?

  眼见报刊之间诉讼日增,咬牙切齿的报评会,终于说要透过立法会议员提出私人法案,将报评会「黄袍加身」,成为法定组织,求取「有限度豁免被起诉权」为尚方宝剑(恶意中伤和个别委员的言论,不获豁免),以放心处理非会员报章的投诉,亦令各大报章在特许报导权保护下,安心登载判决书,而不怕挨诽谤的告。这样的一种资讯特权,可以形成公众及同业间压力,促使被投诉报刊在面子问题与晓以大义之下,期能「有则改之」,收敛则个。此即报评会于十月十九日正式提出「香港报业评议会条例草案」谘询文后翌日,亦即二十日当天,负责草拟此一草案的报评会执委陈文敏律师,在出席记协于自由论坛亚洲中心所举办的「应否成立法定报业评议会研讨会」时,解释报评会之所以如此做的立场。陈文敏力言,修改现行法例是困难的,但一个法定的报评会,和有限度豁免被起诉权,有望解决目前报评会所遭遇的困难,反而能保障新闻自由,保护专业,促使报业自律和维持专业水准。他指出条例草案不是政府写的,没有政府干预的顾虑,所执行任务是专业道德和规范,帮助弱势社群,敢于向报评会投诉,而无后顾之忧,防范私隐被侵犯,令报导优雅和善意。

  陈文敏解释草案建议对投诉案祗采内部聆讯,而报评会权力则祗是执行公评,令媒介刊登评断结果并要求被投诉的媒介,向投诉得直者道歉,但无判决和处罚权。投诉人当然也可还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本草案也保护了投诉人──即被投诉媒介,不能告刊登判决书的报纸,同时,也不能告投诉人。至于在公评会上聆讯和投票的人士,研拟中主要是督印人和公众人士(但以不超过三份二为限),其他则想将律师、社会贤达和大学教授包括在内,但不包括政府官员。

质疑的论据

  香港一些媒介出轨现象,的确曾引来诟病,陈文敏的理由,尽管也不是「逢报必反」,但陈文敏在研讨会中,话声甫落,即一片质疑之声,综合整理他们的主要想法如下:

  两协:此举威胁到新闻自由,因为一旦成功地将报评会透过立法而成为法定组织,并获得法例赋与有限度豁免被起诉权时,法律大门即被敲破,而为人所操纵的法律条文,便可无限上纲,报评会便俨然成为一个传媒监察者,终而使得传媒禁嘴,产生寒蝉效应。而一旦形成了一言堂优势,便为政府干预大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新闻自由。目前香港的民主架构不足,报评会委员人选之诞生,即有争议性,对将来人选方式,难有信心。

  如果报评会寻求法定地位的主要原因是想免于诽谤诉讼的纠缠,则应先致力于谋求相关法律的改善,俾全体市民全部受惠,而若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或成立业界诉讼基金,则可以令更多人士,在公平原则下,维持言论自由。以记协经验而言,因为能对投诉作公正论断,故从未面对过诉讼「危机」。业界亦已致力于改善操守,例如设立冤情大使、增设更正与批评栏,实行自律和回应读者意见,个别报章并已自订操守守则,甚至将之纳入雇佣合约内。所谓「一法立,一弊生」,搅不好就变成「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祗要给业界更多时间,去落实自我规管即可。报评会成立不过一年,真的急逼到非向法律求援不可的地步吗?

  其他意见:前线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担心,报评会连报章旗下的网页也要管。草拟中的法定报评会又集立法、调查和裁决大权于一身,修改宪章及操守守则时,也不需要刊登宪报,再加上诽谤豁免权,肯定会成为一个「没王管的言论警察」。报评会动作如此急,是否为要安抚现时会员,而将所有报业一切拉落水?中文大学的梁伟贤教授也质疑,报评会是否搅不好公关事宜(如无法令会员合作),才想到立法,但法律是很严峻的问题(故应该慎重)。其他诸如质疑所谓品味、耸动主义又该如何个定义等等,颇引人沉思。

借镜台湾经验

  其实,香港报评会种种问题和遭遇,于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正式定名的台湾新闻建议委员会(新评会)也都走过——祗是在威权时代时成立,岛内八大新闻团体「自然」地支持了它,把所有印刷媒介都「收编」成会员,可以令它们对投诉回应,依专业守则裁决并公布结果;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诽谤罪之处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谪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又帮了个大忙(但书: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近年来,台湾政府对媒介之管理,渐有由严趋宽趋势,例如一九九九年一月中旬废除行了近七十年之「出版法」,即系一例,但因为台湾新评会也同样祗是只没牙老虎,祗能丑一下被投诉媒介,效果不大。记协说报评会无视海外报评会轻重,也不无道理。

  一个结论是,从世界各地来看,报评会其实是奈媒介不何的,往往花费大气力而效果奇差;与其尴尬地如「猪八戒照镜子」般无奈,不如化「意气」为力量,作更长远的扎根工作,积极地推行媒介通识教养,提高市民读报水准,促使自由而负责报业早日诞生——那时,每张报纸都当然会自动在报头上印上:「本报为报评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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