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相关规定,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被判处罚款共32000元。
有关业主违返的规定,是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其中2名业主分别触犯5宗罪行,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差饷物业估价署表示,自条例生效以来,已成功检控239宗个案,共涉及204名「劏房」业主,罚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计总罚款共43万3700元。
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劏房」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署方会继续坚决采取执法行动,打击任何违例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