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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条例首检控7人 国安警供称与证人会面后销毁笔记

2024-04-25 HKT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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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首名控方证人、警方国家安全处警员出庭作供。(港台图片)
    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首名控方证人、警方国家安全处警员出庭作供。(港台图片)
律政司首次引《反恐条例》检控多人,涉嫌计划在2019年「12.8国际人权日」民阵游行中放置炸弹及枪杀警员,其中6男1女否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等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首名控方证人、警方国家安全处警员出庭作供。

证人供称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级指示,联同另外两名警员到收押所会见本案同谋者、控方证人黄振强,对方表示想认罪及交代案情。证人叫黄振强通知其代表律师,证人当时有做笔记,但有关笔记在会面后就销毁,他只向上级口头汇报了黄振强的认罪意向。

证人在辩方盘问下确认,与黄振强会面约10次,大部分会面均没有保留笔记。2023年8月24日,他收到指示可向黄振强索取不损害权益的证人口供,由于并非警诫下供词,同样没有保留笔记。证人解释,笔记用作个人记录,习惯处理完毕后就会销毁,有关做法亦毋须知会上司。

同年9月16日,证人带同列印的口供予黄振强过目,对方认为有地方「词不达意」,要求修改,最终在9月23日签署证人口供文件。证人否认会面中,黄振强有向警方「讨价还价」,对方没有提出如果认罪可以减少控罪,证人又否认自己销毁笔记的做法不寻常。

受审的7名被告,其中6名男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否认《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认串谋谋杀罪。

李家田另否认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否认一项《反恐条例》下「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反恐条例首检控7人 国安警供称与证人会面后销毁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