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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强受查案 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

2025-04-01 HKT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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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以大比数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卓廷罪成判决。(港台图片)
    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以大比数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卓廷罪成判决。(港台图片)
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向公众披露,廉署在「元朗7.21事件」后,调查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林卓廷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中,有关不当披露受查人身份的条文,原审裁定罪成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以大比数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卓廷罪成判决,及监禁4个月的判刑。

判案书指出,《防贿条例》第30(1)条有两种可能注释,第一种诠释指明披露就「贪污罪行」受查对象的身份,才属于违反条例,第二种诠释就侧重条文的文意和目的,认为只需披露一项调查正在进行,即属违反条例。

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均认为,第二种诠释更为可取,更好反映条文的立法原意,即维护廉署就贪污罪行所作调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保护受查人的声誉。

张举能表示,条文用语并不排除采纳第二种诠释,认为单纯披露事一个人作为调查对象,已属违反条文。

常任法官霍兆刚及林文瀚就不认同第二种诠释,又指出《防贿条例》相关条文曾作出修订,收窄禁止披露范围,条文特别指明披露受查人身份,是针对其涉及的贪污罪行调查,第一种诠释是唯一可能的诠释。

终审法院最终以3:2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林卓廷定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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