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闻自由倒退的思索

2011-02-14

  惯于阅读「全天候」,铺天盖地都是八卦新闻,心中正嘀咕台湾媒介尽是滥用新闻自由,突然听说有报导说台湾新闻自由正遭「软性箝制」,观察家担心台湾媒体失去独立公正的报导能力,沦为金主与政府的文宣机器时,准会瞠目结舌,不知所措。但是,这则报导是真的,见诸于香港《苹果日报》所转述的、美国《基督科学箴言报》(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报导(2011.01.03)。

  事件起因,是台湾一位报纸资深记者,年初因为个人不满报社接受政党、政府和金主的置入性行销(product placement)而辞职,告别近十七年的记者生涯,不再忍受广告化新闻(业务配置)肆虐,并且透过网站,发起「反政治性置入性行销」,获得十个社团和近二千三百人联署支持,因而引发关注。

新闻自由的基本意涵   
  在此则报导中,还引述了壹传媒集团主席的亚洲版《华尔街日报》投书,以及台湾一些媒介关注组织人士的说法,指出台湾新闻自由倒退危机已然存在。例如,台湾〈新头壳〉一位编辑说,台湾「几乎所有媒体」面对中国新闻,都已在「自我审查」;而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董事长更以海峡海岸所签署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为例,指责政府动用大笔预算去宣传,媒体报喜不报忧。

  撇开本则报导的报导正确性、「政治正确性」不说,从传统新闻学观点看此则报导,倒带出两个新闻学论题;一个是老掉牙、但历久弥新的新闻自由论证,另一个则是最近在台湾成为注目焦点,闹个沸沸扬扬的置入性行销。

  先说新闻自由。从传统的新闻学思维去探讨,大众媒体,例如报社、电台,一般具有双重身分,其一是赚钱企业,其二则是以其机构的地位、位阶和名誉,为其每日生产的讯息(新闻)背书的社会公器(public institute)。企业无资金不行,所以,大众媒介赚钱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既然身为社会公器,理念上,就得履行社会公民责任,唯社会福祉是尚(for public good),目的清楚而明白。为了方便其行事,社会也不期然授予、承认和尊重大众媒介,相对于他者而言,会具有更多、更广濶的新闻自由空间。所以,几乎可以这样的说,新闻自由是大众媒介与社会所特有的互动关系,是很机构性的。

  世界各国对新闻自由的一般解释,通常大同小异,其最基本意涵则为:1.树立传播媒体事业权利,出版前不须受政府机构检查、请领执照(或特许状),亦不须缴纳保证金,亦即所谓出版「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s);2.刊物内容出版前,不受检查,出版后除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涉,亦即所谓出版品「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blishment);3.媒体有搜集资讯、接近新闻来源、对资讯来源保密,以及编辑与发行的权利;4.有报导、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5.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力量为手段,来压迫新闻事业,亦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贿赂新闻事业;6.政府避免参与新闻事业(经营);以及7.人民有阅读、收听的自由(或不阅读、不收听的自由)。

置入性行销的争议
  再说置入性行销。其实,它不过是广告新闻化、新闻广告化的新瓶装旧酒,早见于电子商业广告运作,将商品「蒙混过关」。例如,在影集中,凸显出某大明星名牌衣着;所以学者对商品在电子媒介的置入性行销定义为:一种由厂商付费的产品讯息,透过低调、不惊动阅读听众拍摄手法,将有品牌的产品,投放在电子媒介节目中,以达到影响阅听众的目的。某些广告效果研究,肯定商品在电子媒介的行销,的确有一定的促销效果,但这种方法的使用,一开始即纠缠着专业伦理的争议。

  批评者屡屡指责,产品置入,是在阅听众不知情、内心不设防的情形下进行,这其实是在欺骗阅听大众。不过,由于效果的验证性,台湾「政治江湖」,便立刻想到将政策文宣视之为一种商品,而将之置入新闻或节目内行销(宣传)的做法,而媒体一旦开得此「金矿」,更加食髓知味,金主与媒介共舞,情况便愈演愈烈,终于引发起反对政府、政党用金钱在媒介新闻节目中,作政策文宣置入性行销社会浪潮。

  批评者认为这样的一种置入性行销做法,混淆新闻与广告界綫,令阅听众难以辨识;而且,这种行销方式,可说是在阅听众毫不知情之下,利用了他们对媒介的信任而为之的,实在是一项欺骗共谋,违反专业伦理,不符公众利益。因此,新闻报导置入性行销所引发的疑虑,更令人不快。

  就台湾政治情况而言,1989年政府开放媒体刊登竞选广告,截至当年十一月,竞选广告在报纸、杂志的投资额已高达台币一亿七千 四百五十余万元,而2003年至2008年民进党执政期间,根据一位立法委员统计,其时新闻局统包亲绿电视台和报纸,可能高达台币五亿七千三百余万元,数字实在惊人。虽然,台湾新闻局在2001年颁布〈节目广告化或广告节目化认定原则〉,明订将商品置入节目中,是一项违规行为,算是对商品广告有相当程度的规范;例如,如果在节目中推荐特定商品使用方式或效果,则不论有否提及该一商品名称,都认定是节目广告化。但除此之外,原是无法规可以将置入性行销作出指引的。不过,今年元上旬,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预算法增订草案〉,起码象征着台湾社会正式踏出规范政府将政策、文宣等等,置入媒介新闻行销的第一步。该增订条文明定中央地方各机关(包括公营事业、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财团法人,或政府转投资资本50%以上的事业),禁止从事、委托办理置入性行销。

衡量新闻自由的量尺
  从上述两个论题综述,不难发现,《基督科学箴言报》所作的台湾箝制新闻自由报导,其量尺来自于新闻自由观点,新闻自由与政府、政党文宣置入性行销捍柊,以及一份通俗量报大老板的一封报纸投书合奏而成。置入性行销无疑是台湾政党争斗中的一大败笔;然而,一个源于欧陆批判理论的吊诡则是:难道阅听众都不灵光,而必然受到政府、建制、媒体和媒介内容的「牢制」(domain),而全然不能反思则个?而其实光就广告而言,阅听众只要稍具媒体素养常识,应即可从运用策略和说服目的,去分辨出哪是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治性的竞选广告,媒介似难任意地为所欲为。

  回归到新闻自由,它的确是扎扎实实的民主基石,因为它得以建立「意见自由市场」,监督政府,推动社会进步和形成民主政治。但是,当中又是一个吊诡的是,衡量新闻自由的,是否永远是一把洋尺?诠释新闻自由之权力,又该操在何人手上?财大气粗的媒介主?以清正自许的观察者?抑或是一般凭直觉的社会大众?

  《基督科学箴言报》今次所提及的两岸ECFA签署,政府、媒介都未尽告知之责,但此则新闻却由台湾民众票选为2010年度台湾第一大新闻;而到过台湾南部的人,听得没有执照、不合法而肆意漫骂、攻击政府的地下电台广播震耳欲聋时,心中会否泛起台湾新闻自由太滥的感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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