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时代 开放市场 ── 评香港电视政策检讨

1998-10-15

  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九月 三日公布的电视政策检讨谘询文件,是一份迟来了超过十年的建议书。港英政府旗下的经济科,当年在陈方安生的领导之下,早于八十年代初便着手研究开放本地固定电讯网络市场。

  其后,港府于八五年决定多发三个本地固网牌照,引入有限竞争,并打破了「香港电讯」长期垄断的局面。尽管业内人士对于整个电讯行业的开放步伐,仍有不少怨言,但政府开放电讯业的基本发展政策早已确立。

  然而,在广播及电视市场方面,港府却没有相应的全盘策略。酝酿了多年的所谓综合广播条例,结果在回归前也胎死腹中。当年负责官员显然未能意识到电视、电脑和电话科技融合,以及资讯服务个人化的两大全球趋势。

节目与传送分家

  政府的电视及广播政策长期落后于电讯发展的不利形势,到了特区政府成立以后,消除了中英之间的政治猜疑,才有根本的改变。特首董建华在他的首份施政报告中,表明了在资讯科技范畴要急起直追的决心,以往的「文康广播科」亦随之改革成现在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以配合时代发展。

  该局最近以平衡谘询的形式,发表了《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及《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两份文件,足以反映出政府不再把电视和电讯的未来发展分割处理。在此背景之下,政府所提出的一系列方案均较过往眼光远大。事实上,除了个别商业机构从本身的利益角度出发,抨击两份蓝本的部份内容之外,舆论普遍欢迎有关提议。大体而言,此两份谘询文件是政府近年鲜有的佳作。

发展第四类网络

  假如建议书内的主要规管方案能够落实执行,日后的有关法例及规则将会以「技术中立」的语言。与此同时,当局亦提出了电视「节目」与「传送」分家的概念,此举可免却日后因应传递讯息的科技不断改进而需要经常修改法规。

  此外,政府亦建议容许「九仓有线电视」在开放收费电视市场的前提下,使用其网络传送电视节目以外的资料。同样地,未来的电讯网络也可以输送电视节目。如此安排,将有助于充份利用不同网络的容量,并且为鼓励铺设网络投资带来额外的诱引。

  尤其值得留意的是政府所指的第四类网络牌照。此类牌照容许商业机构,包括地产发展商,在五千户或二万名住客以下的屋村,独自建立其社区内的宽频网络。这些网络不但可以处理住户与管理公司之间的日常事务,亦可作为各类自选影像服务的地区基地。


在开放收费电视的大前提下,有线电视专营权将划上句号。

  早前,当政府邀请财团申请开办自选服务牌照时,已有公司提出了类似的分区传送概念。不过,当局最终选择了「香港电讯」互动电视的中央处理模式。当时落败的公司曾经批评政府关心未来参与者的总投资额,以及一旦未能履行承诺时愿意缴付的罚款,多于从如何刺激市场百花齐放和引入先进技术的角度考虑问题。

  这种第四类网络牌照的出现,正好纠正了此缺点。虽然当局尚未说明这类社区网络之间的互连安排,与及它们与主要固定电讯网络主干的接驳细节,但此新生选择长远而言,可能在目前已有的无线、卫星、有线以至互动电视以外,为观众带来新的竞争选择。

  据闻,某集团旗下的电讯及地产部门,已就如何在其屋苑发展社区网络有所接触。除了「香港电讯」之外,其余三大固网商背后均牵涉地产发展业务,它们发展社区网络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的下一步。

尚未触及的问题

  《电视政策检讨谘询文件》最具争议性的并不是其所载的内容,反而是它没有触及的问题。「香港电台」的角色问题是其中之一,有关官员已表示此议题会另行谘询。

另一争议焦点是业内反垄断的问题,「无线电视」的对手,指该台在与艺人、歌手签约安排上,有违公平竞争之嫌,结果造成了难以打破的先天优势,故此,有人要求该公司只能跟市场上某一比例以下的歌星、明星签署合同。类似的要求亦有人在其他行业中提出,立法机构内也曾经讨论过香港是否有需要订立类似美国或者台湾的「公平交易法」。不过无论在局内以至政府里,均得不到认同。


就个别电视台与歌手及艺人的签约安排,有同业机构提出反垄断的要求。


  假如当局在电视行业里接受任何反垄断的要求,势必对其他市场造成深远的影响。看来特区政府绝对无意在这方面制造先例。政府现时已表明开放收费电视服务的决心;而随着数码广播年代快将来临,再加上社区网络的发展潜力,在未来十年内,香港电视市场的竞争环境肯定会大为改善。至于订立反垄断法规,看来应从传递输送系统以及它们的互连安排着眼,其他商业行为似乎在新的角力场内,并没有什么迫切性。政府应该深思的,反而是在现时新媒体迅速发展,再加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两大趋流之下,仍坚持订立本地与外国资产拥有电视牌照的人为分野,最终是否会适得其反,扼杀了本港电视业的长远发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流下,港府不应坚持订立本地与外国资产拥有电视牌照的分野。

  在一个完全开放的资讯市场中,政府担心某一媒介会由外国人操控的想法,起码在香港可见的将来已经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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