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法新里程:英国及新西兰有突破

2004-06-15
 
二零零一年二月,英国《镜报》独家图文并茂地揭露国际知名模特儿金宝(Naomi Campbell)是吸毒者,并正秘密戒毒。金宝不满私隐被公开,遂向《镜报》兴讼。二零零二年三月,案件初审。金宝同意《镜报》有权报导她有毒瘾并正在戒毒,但坚持不应公开戒毒地点、治疗细节,以及刊登她进出辅导中心的照片。《镜报》则指金宝是公众人物,不但经常公开谈论私事,而且曾高调地否认有毒瘾,误导公众,所以有必要作详尽报导。法官判金宝胜诉,认为她虽是名人,但仍享有某程度的「剩余」私隐和个人空间,并非每件私事都可以被公开,尤其是涉及戒毒细节这类敏感事实。《镜报》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应容许报章一定的自由度,并接纳《镜报》的做法,认为这才能令报导具信服力。

金宝继而上诉,上议院于今年五月初达致终审裁决。五位法官意见分歧,两位认同上诉庭的判决,但另外三位则支持金宝,其理据包括:戒毒地点和细节就如个人医疗档案,属于私隐并应该保密;该辅导中心旨在提供匿名戒毒的机会,报界应体谅戒毒人士,一旦治疗细节被公开,会令他们苦恼,甚至半途而废,因此有关报导可能构成很大的伤害;至于公开资料会否冒犯当事人,应以戒毒者的承受能力为准,而非一般人士。上议院结果以三比二的多数,判金宝胜诉,但她只得三千五百英镑的赔偿,而估计《镜报》因这场官司花费超过一百万英镑。


变相引入私隐法?

金宝当初入禀法院,其中一个理据是私隐被侵犯,但后来只告《镜报》「违反保密责任」 (breach of confidence)及违反《资料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这个变动是可以理解的。英国至今未有专门法律保障私隐,当事人决意打官司多要借助「违反保密责任」。这门法律并非旨在保障私隐,亦不属于人权法的范畴,而是衡平法(law of equity)的一种,目的是主持公道。如果甲是基于乙曾承诺保密才向乙透露秘密,不论这些是个人、商业或政府的秘密,一旦乙食言,甲便可追究。今次上议院的判决有两个要点。第一,认定「违反保密责任」的适用范围近年已逐渐扩大,若任何人理应知道资料要保密,即使未作承诺,亦有责任保密。第二,强调私隐的重要性,认为这是维持个人自主和尊严所必须的,并确认「违反保密责任」亦建基于对私隐的尊重,可用于保障私隐,法院会以这门法律规管错误挪用私人资料的情况(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英国新闻界多年来都极力反对国会制订新的侵权法(tort)保障私隐,即不让私事被公开 (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 ,以及私人空间和私事不受外界侵扰(intrusion upon one's solitude or seclusion or into one's private affairs),认为有关立法严重窒碍新闻自由。不过,自从英国于二零零零年实施《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本土法律,争取私隐立法的战场便由国会转移到法院,官司陆续出现,多宗更涉及名人,他们都声称私隐被侵犯,要求法院引进新的侵权法,专门保障私隐。

去年底,上议院首次审理这类私隐官司(Wainwright vs Home Office)的上诉时已明确指出,英国传统上没有专门法律保障私隐,更表示不能以判例的方式,引入这类侵权法,并认为现有法律大致足够。至于仍有不足之处,应交由国会详细研究应否立法。

不过,英国一些传媒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上议院讲一套、做一套,实则透过金宝官司的判例,变相引入私隐法。金宝未以私隐兴讼,但五位法官却大谈私隐的重要性,并认定「违反保密责任」有新发展,可用来保障私隐不被胡乱公开,更裁定金宝在辅导中心外面的照片也含私隐。《镜报》对判决极其不满,考虑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新西兰法院做法直接

相比之下,新西兰法院的做法就直接得多。该国的上诉庭于今年三月明确地引进新的侵权法,保障私隐不被胡乱公开。

电视节目主持人Hosking及其分居妻子入禀新西兰法院,以侵犯私隐为理由,禁制一份妇女杂志刊登他们两名十八个月大孪生女儿的照片。记者趁她俩由母亲陪同逛街时拍摄有关照片,但当时Hosking 太太并未察觉,直到杂志通知将会刊登相片才知悉。上诉庭驳回原告的上诉,指记者在大街上拍摄这种照片并未有侵犯两名幼童的私隐。另一方面,其中三名法官却藉这个机会引进新的侵权法,加强保障私隐----如果甲有合理的私隐期望(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乙将甲的私隐公开,但无法证明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这些私隐、而公开是符合公众利益的(a matter of legitimate concern justifying public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乙便算侵权。上诉庭的多数派认为,这样直接引入私隐法,比英国法院不断伸延「违反保密责任」的做法较合适,不至混淆保密和私隐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过,另外两名法官则不赞成引进新的私隐法,认为会不必要地限制了发表自由。要注意的是,新西兰法院这个案例,只限于保障私隐不被胡乱公开,并不包括保障个人空间或私事不受侵扰。


私隐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英国和新西兰法院在争议声不绝之下达致上述的判决,这不但反映私隐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固有冲突,并突显法院的关键作用。虽然两地法院都多番强调在这两种权利之间作了极其谨慎的平衡,但并未厘清一个新闻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今后未得目标人物同意、在街上拍摄并刊登照片,会否被法律追究?

新西兰上诉庭确认了刊登街上公开拍摄得来的照片不算侵犯私隐;而英国上议院亦表明无意将所有在街上偷拍、又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刊登照片的做法都列为侵权行为。不过,上议院五名法官对官司中的金宝照片,有着不同的看法。多数派认为金宝当时到辅导中心戒毒,这令有关照片涉及私隐并应保密,但少数派则认为这些照片并无揭示更多私隐或令金宝尴尬,而《镜报》亦有自主权如何配图。换言之,新闻界或是从今一概不刊登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照片,或是赌赌运气,且待审理官司的法官们如何估量私隐。


香港的发展会如何?

本港法院将来遇到同类的私隐官司,参考上述两个案例后,会如何判决?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不过,本地新闻界近期最关注的,要算是「法律改革委员会」今年稍后可能发表报告,建议如何立法保障私隐。到底「法改会」会否沿用一九九九年谘询文件的建议,由立法会引进两种新的侵权法,保障私隐不被公开,以及私人空间和事务不受干扰,并设立法定的「报业评议会」,规管报章侵犯私隐的行为?届时,以立法抑或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去保障私隐?如何才不妨碍新闻自由?难免又会有一番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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