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兹特权」与诽谤法发展

2007-03-15
 
  二零零六年十月中,英国上议院就一宗诽谤官司,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华尔街日报》欧洲版胜诉。英国传媒大表欢迎,认为判决打碎诽谤法的桎梏,不再窒碍「调查报导」(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华尔街日报》于二零零二年初曾刊登一篇报导,指沙地阿拉伯的中央银行应美国要求,监控当地一些大企业的银行户口,以防恐怖份子受到资助。报导提到几家大企业的名字,其中一家的老板贾米勒认为报导诽谤,并决定到伦敦打官司,但《华尔街日报》在全英国的销量不到两万份,远低于美国本土的近二百万份,而欧洲版办事处则设在布鲁塞尔。

英国诽谤法不利传媒

  贾米勒选择在英国打官司,绝非偶然,伦敦向有「世界诽谤之都」的恶名,很多外国人都专程到该地兴讼,皆因英国的诽谤法,对被告极其不利。在英国,诽谤是指发表不实言词,令原告的名声受损。原告提出诽谤诉讼,门槛并不高,只需证明有关言词针对原告,确有诽谤含意,且在不享有特权的情况下向第三者发布。除此之外,原告毋需证明言词失实,或被告有恶意。接下来,举证责任就落在被告身上。

  不过,三个传统用来抗辩的理由(defence):(一)内容属实(truth)或称「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二)「公允评论」(fair comment)或称「诚实评论」(honest comment)、(三)特权 (privileges),都有着很多规范和限制,被告要成功抗辩,绝不容易。以《华尔街日报》这篇报导为例,由于英国法律假设诽谤言词都是失实的,该报须提出足够证据,说服法庭内容属实,即贾米勒的企业确实被当局调查,才可成功抗辩。然而,《华尔街日报》偏偏未能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该报导根据五个消息来源写成,他们的身份都保密,文章并未指名道姓。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华尔街日报》并未传召该五名人士出庭作供。

「雷诺兹特权」未发挥作用

  为此,《华尔街日报》只好用「雷诺兹特权」(Reynolds privilege)作抗辩。一九九九年,上议院于「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星期日泰晤士报》案」终审判决中,裁定任何报导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内容关乎公众利益;及(二)手法是负责任的(responsible journalism),传媒就可享有特权,就算内容诽谤,亦毋须负上法律责任。英国法律界称这项新的法律原则为「雷诺兹特权」,它是从普通法的「受约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衍生出来,专门保障新闻报导;但到底「雷诺兹特权」是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还是一种全新的抗辩理由,英国法律界仍在争论。

  「雷诺兹特权」当年被视为英国诽谤法的重大突破,新闻界都十分雀跃。在此之前,普通法的「受约制特权」大多不适用于新闻报导,而英国国会为了保障新闻界,专门制定了多项成文法的「受约制特权」,规定凡报导关乎公众利益的特定事宜,除非恶意诽谤,否则毋需为言词负上法律责任,但适用范围较窄。「雷诺兹特权」则不同,它涵盖了任何关乎公众利益的事宜,因而给传媒开拓了很大的空间。至于报导内容是否关乎公众利益,则交由法官裁决,但若有疑惑,则以传媒的判断为准,以确保传媒能够发挥监察的作用。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以来,英国传媒并未因「雷诺兹特权」而得益,使用这个理由抗辩的官司,大多是败诉收场,因为法院认为传媒的手法未达要求。在「雷诺兹案」,上议院列举了十项要素,供主审法官查找传媒是否负责任:(一)报导中的指控有多严重?(二)是否涉及公众应该关注的事项?(三)内容的来源;(四)核实的步骤;(四)内容是否具特殊性质?例如当局亦调查有关指控;(六)报导有否迫切性?(七)有否要求原告回应?但不是每项报导都有此必要;(八)报导有否包括原告的辩解?(九)报导用什么调子?提出疑问、呼吁当局调查,抑或将指控当作事实报导;(十)报导在什么情况下发表?除了这十项,主审法官还可以因应情况考虑其他因素。结果,这些要素变成了重重难关,令传媒无法享有「雷诺兹特权」。二零零六年初,《每日电讯报》就被裁定有多项不足而败诉,包括未向原告详细求证、未让原告足够机会回应指控、将指控当作事实报导、报导没有迫切性等等,最终要赔偿一名国会议员十五万英镑。

真正落实「雷诺兹特权」

  《华尔街日报》使用「雷诺兹特权」抗辩时,亦遇上同类问题,包括公开美国和沙地阿拉伯的秘密协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保密的消息来源是否可信?《华尔街日报》不肯多等一天让贾米勒回应,这种做法是否负责任?结果《华尔街日报》在一审时败诉,要赔偿贾米勒及其企业共四万英镑,上诉庭亦维持原判。

  不过,上议院的终审判决,却出人意表。五位大法官一致认为,该篇报导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内容关乎公众利益,手法是负责任的,因而裁定《华尔街日报》可享有「雷诺兹特权」。更重要的是,上议院重申「雷诺兹特权」的重要性,指其目的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偏袒原告、不利传媒的弊端。上议院并指示下级法院,当查找传媒手法是否负责任时,态度要务实和弹性些,不要让十项要素变成十道难关,这才能令到「雷诺兹特权」发挥功用。

  简而言之,今次上议院的判决,使「雷诺兹特权」重见天日,传媒今后用负责任的手法,报导公众利益的事宜,尤其涉及调查内幕和揭露真相,不必再担心日后遇上官司时,会因不愿透露消息来源、无法证明诽谤属实,而被判败诉。至于由法官决定传媒是否负责任,这能否保障新闻自由,仍有待观察。

香港新闻界将受惠

  其实,香港法院已于二零零五年引入「雷诺兹特权」。《太阳报》刊登一名女士的投诉,指「匠心发型」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其后遭「匠心发型」控告诽谤。当官司开审时,《太阳报》与该名女士失去联络,无法传召她出庭作供。不过,法官裁定《太阳报》提出享有「受约制特权」、「有理可据」、「公允评论」这三个抗辩理由都成立,因此判「匠心发型」败诉。主审法官认为,依「雷诺兹案」确立的法律原则,已成为香港普通法的一部份,至于裁定《太阳报》可享有「雷诺兹特权」,是因为该篇报导旨在提醒消费者,这关乎公众利益;而《太阳报》曾向该名女士详细查询事件的始末,复印了光顾「匠心发型」的单据,替她拍了照片,显示如何不满意发型效果,又要求「匠心发型」回应投诉,才刊登该篇报导,这种做法是负责任的。

  「匠心发型」不服判决,但上诉于二零零六年中被驳回。上诉法庭认为,《太阳报》的报导并无恶意,「只不过是履行传媒的职责,以理性新闻从业员应有的标准,将一些不平或不公义的事件向社会披露」。综观英国和香港两地的发展,由于「匠心发型」案已接纳「雷诺兹特权」,本文作者预计本港新闻界应可受惠于上议院今次的判决,这有助减轻诽谤法的寒蝉效应,今后不论是「投诉版」抑或「要闻版」记者,都可享有更大的报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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